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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住房和建设专项资金关于支持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07-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工作要求,吸引优质建筑业企业落户龙岗,促进深圳(龙岗)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龙岗区关于加快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实行总额控制,如年度资助规模超出核定后的财政预算,则对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区住房建设局是本实施细则的主管部门。本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社会公示、集体决策、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龙岗区实际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从事建筑活动相关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勘察、咨询、检验检测、部品部件及材料、建筑软件、物联网通信、研发等建筑全产业链相关企业、社会组织。

第二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注意事项
第五条 资质扶持
(一)扶持范围
在龙岗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不满1年,且当年产值保持正增长的建筑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资质的,下一年度最高扶持1000万元;
2.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下一年度最高扶持200万元;
(三)注意事项
以上同类型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仅给予一次扶持。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六条 资质晋升扶持
(一)扶持范围
在《龙岗区关于加快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发布后取得资质晋升的建筑业企业。
(二)扶持标准
1.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资质的,最高扶持1000万元;
2.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最高扶持100万元;
(三)注意事项
以上同类型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仅给予一次扶持,享受过资质扶持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晋升奖励时,仅享受奖励差额部分。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七条 科研创新平台扶持
(一)扶持范围
在龙岗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在《若干措施》发布后联合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设立院士工作站的建筑业企业。
(二)扶持标准
院士工作站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两个及以上,按成果转化协议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三)注意事项
院士工作站以经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绩效评估通过的院士工作站为准。成果转化协议以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为准。同一院士工作站在本细则有效期内仅可申请一次,且同一科技成果仅计算一次。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八条 绿色节能补贴
(一)补贴范围
龙岗区内节能减排、绿色低碳、绿色能源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补贴标准
1.达到现行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标准,并在《若干措施》发布后被认定为国家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碳零能耗示范项目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补贴50元,补贴金额不超过申请项目结算建安工程费用的4%且不超过200万元;
2.对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期间建成、完成并网及验收通过的新建建筑,且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BIPV),按其上年度实际发电量给予支持,最高0.3元/千瓦时,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且不超过100万元,最高享受补贴时间为3年,补贴时间范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3.对在《若干措施》发布后经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既有建筑(含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10%(含)至20%(不含)的节能改造投资企业或机构,按受益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补贴20元、10元,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50万元;
4.对《若干措施》发布后的既有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按国家《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获得三星级、二星级标识,经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星级绿色建造示范项目的,按受益面积分别给予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每平方米补贴40元、30元,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150万元。
(三)注意事项
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扶持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并网后在线持续运行6个月以上后提出申请,且不与市级补贴叠加。同一项目享受星级标识补贴后,不可重复享受节能率补贴。超低能耗或(节能近)零能耗支持、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支持、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支持不同时适用。以上扶持以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公布的项目评定及扶持名单为准。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九条 智能智慧示范扶持
(一)扶持范围
龙岗区内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装配式建筑产业(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智能建造技术研发单位。
(二)扶持标准
1.按国家、省、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要求建设,在《若干措施》发布后经国家、广东省或市主管部门评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按其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资金支持总额的50%,给予最高150万元的扶持。
2.对经考核通过并在《若干措施》发布后被认定为国家、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的建设单位,最高分别扶持100万元、50万元。
3.在《若干措施》发布后经国家、省、市评定为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项目的,按其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资金支持总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扶持。
4.对企业研发的可视化系统、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施工现场智能感知终端、智慧工地管理系统、智能设计管理系统、智能协同管理系统等已实现产业化并投入使用的产品,在《若干措施》发布后该项产品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扶持。
(三)注意事项:若同一工程获得多个级别称号的,以获得最高级别予以扶持。同一智能建造产品享受过较低级别的奖励,在申请较高级别的奖励时,仅享受奖励差额部分。以上扶持以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公布的项目评定及扶持名单为准。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实际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企业。
(二)申报单位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三)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五)符合申报的相关要求和条件,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区住房建设局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及相关文件(包括申报指南、公告等)在“龙岗区政府在线”“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条件、申请材料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报龙岗区住房和建设专项资金需提交的材料及具体要求可登陆“龙岗政府在线”或“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查询相应申报指南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五章 审核和公示
第十三条 区住房建设局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对申报项目或单位进行审核。在审核期间,应就申报单位的注册地情况、纳统情况、是否存在重复性申报、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 区住房建设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工作协助审核,并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十五条 审核通过的拟扶持名单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和“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住房建设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申报单位。
第六章 跟踪监管
第十六条 获得扶持的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项目负责人变更,以及单位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住房建设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有关信息更新手续。
第十七条 区住房建设局有权对已获扶持的项目或单位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获得扶持的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已取得扶持资金的,由区住房建设局依法依规督促项目单位退回全部专项资金,将其纳入信用监管,并会同区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
(一)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二)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或存在虚假申报、重复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况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扶持或需返还专项资金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涉及的币种皆为人民币,扶持的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二十条 凡申报本细则扶持的,起算时间均以本细则发布后日期为准;本细则所称扶持措施如前期因获得低层次奖项被扶持的,后期同一项目获得高层次奖项或资格需要扶持时,只给予补差扶持,申报单位应当自获得相关奖项或资格后两年内申报,逾期视为放弃申报,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同一工程项目、科研创新平台等(以下简称“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同一事项已享受本区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二条 获得扶持、补贴的涉税支出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若本细则与上级部门发布的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与《若干措施》相同。在有效期内,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整体性的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