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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创新平台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10-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创新平台管理,促进创新要素和资源集聚,提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推动龙岗区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关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平台,是指集聚各类创新要素,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开展技术攻关、促进成果转化,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龙岗辖区内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的区级创新平台,分为区级重点实验室、区级重点实验室(培育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三大类。
第四条 区科技创新局是区级创新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区级创新平台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级创新平台应当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建设,实体化运作。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区级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做好资助经费、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区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龙岗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且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龙岗区。
(二)重点实验室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明确、科研优势明显,不与其他区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重复,符合龙岗区主导产业或重点支持领域,在本领域、本行业处于先进水平,科研实力雄厚,能承担和完成重大科研任务,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实验室名称相符合。    
(三)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良好的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基础,能发挥辐射和带动行业发展的作用。
(四)实验室成员上两个年度以依托单位名义主持承担新立项或通过验收的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合计不少于7项(其中国家级项目不少于1项)。
(五)依托单位能提供资金保障、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其中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700万元(软件类实验室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六)实验室有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固定科研技术人员10人以上,人员结构合理。其中,本领域或学科高水平学术带头人1人以上;具备市级及以上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实验室主任1人;硕士以上学位骨干科研人员5人以上(其中,博士学位骨干科研人员2人以上)。实验室主任不得兼任龙岗区其他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
(七)实验室成员上两年度被SCI、EI、ISTP、ISR、SSCI、CSCD收录的论文或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合计不少于10项,其中被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或授权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合计不少于5项。
(八)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重点实验室立项资金扶持。
(九)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区级重点实验室(培育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龙岗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且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龙岗区。
(二)实验室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明确,符合当年度申报指南公布的支持方向或领域,科研基础良好,有承担和完成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实验室名称相符合。
(三)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良好的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基础。
(四)实验室成员上两个年度以依托单位名义主持新立项或通过验收的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达3项以上(其中国家级项目不少于1项)。
(五)依托单位能提供资金保障、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其中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50万元(软件类实验室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六)实验室有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固定科研技术人员5人以上,科研队伍结构年轻化。其中,本领域或学科高水平学术带头人1人以上;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实验室主任1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硕士以上学位骨干科研人员3人以上。实验室主任不得兼任龙岗区其他重点实验室或区级重点实验室(培育类)的主任或副主任。
(七)实验室成员上两年度被SCI、EI、ISTP、ISR、SSCI、CSCD收录的论文或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合计不少于5项,其中被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或授权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合计不少于3项。
(八)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重点实验室或龙岗区重点实验室(培育类)立项资金扶持。    
(九)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龙岗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龙岗区。
(二)依托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两个年度每年研发费用800万元以上。
(三)中心应当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拥有专职技术开发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人员不少于6人,且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2人。
(四)依托单位上两个年度获得授权或者登记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10项(其中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5项)。
(五)具备必要的科研(工艺)设备和场地等条件,及检测、测试、分析手段,研发专门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原值不低于700万元(软件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相应的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六)所属领域研发技术实力达到深圳市领先水平,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认定。
(七)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区级创新平台认定工作流程:区级创新平台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实行专家评审制。
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申报指南,根据申报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现场考察工作。区科技创新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现场考察、依托单位诚信等情况,按照程序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区科技创新局按程序下达认定通知。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参照龙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区级创新平台统一命名为“深圳市龙岗区XX重点实验室”、深圳市龙岗区XX重点实验室(培育类)”或“深圳市龙岗区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 区级创新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做好运行管理,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向社会开放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区级创新平台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与产业的联动合作,推动科技创新、提升产业升级、促进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区级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者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科技创新局审批;因合理原因变更实验室主任、学术带头人的,应当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区级重点实验室(培育类)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者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科技创新局审批;因合理原因变更实验室主任、学术带头人的,应当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要更名、取消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科技创新局审批;因合理原因变更管理负责人、技术带头人的,应当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经新认定的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补助;经新认定的区级重点实验室(培育类),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补助。奖励补助资金应当用于创新平台的运行、续建、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科技创新局对区级创新平台开展周期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级。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撤销区级创新平台资格,其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区级创新平台认定。
第十六条 区级创新平台对参与认定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区科技创新局有权取消其区级创新平台资格,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据国家、省、市及区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区级创新平台应配合区科技创新局开展相关活动,按要求报送平台运行情况和提交相关资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科技创新局有权视情况取消其区级创新平台资格。
(一)在运行管理或周期评估等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科研诚信问题的;
(二)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因素导致创新平台无法继续运行的;
(三)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导致创新平台无法继续运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开展活动的;
(五)未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经提醒后30个自然日内仍未提交的;
(六)存在违反科研伦理、科技安全等违规情形的;
(七)存在其他应予以取消情形的。
第十八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取消资格的区级创新平台,其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区级创新平台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区级创新平台获得多级认定的,根据区科技创新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差额奖励补助。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涉及的资金奖励与区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相冲突的,以区科技创新扶持政策为准,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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