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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推动现代时尚文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5-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深圳市培育发展现代时尚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4—2025)》《深圳市培育数字创意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龙华区现代时尚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全面优化产业创新环境,推动现代时尚、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龙华区范围内,并依法在龙华区独立经营(不含分支机构)的现代时尚、文化产业领域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对龙华区现代时尚、文化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相关单位,以及在龙华区就业的设计师。
第三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年度预算金额总量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二章 现代时尚产业支持措施
第四条  创意设计支持。
(一)鼓励设计师参加国内外知名时尚设计比赛。
对参加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国内外时尚创意设计奖项评选活动并获得荣誉称号的设计师,按照奖项或荣誉称号类别分类分档给予最高60万元支持。支持设计师申报龙华区高层次人才。
对符合条件的时尚创意设计大奖和荣誉称号获得者纳入区人才政策体系给予支持,享受“尚贤卡”礼遇。
第五条  品牌推广支持。
(一)鼓励举办重大时尚活动。
1.对龙华区“四上”现代时尚企业,国家级、省级3A或以上级别社会组织,以及深圳市5A级社会组织在龙华区举行的现代时尚领域高端赛事、新品发布会、订货会及其它对全区现代时尚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活动的组织和推广等给予资助,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
2.经区政府同意,由区政府举办或组团参加的境内、境外重点时尚活动,对承办单位和参加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最高给予全额支持。
(二)鼓励现代时尚企业参加各类展销活动。
对龙华区现代时尚企业参加列入龙华区重点支持名录的境内、境外展销活动,对参展企业按照实际支出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分别为30、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
第六条  国际拓展支持。
(一)鼓励现代时尚企业参加时装周活动。
1.对于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现代时尚企业受邀参加伦敦、纽约、巴黎、米兰四大国际时装周(节)发布活动,单次给予实际支出费用的60%、最高18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对于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四上”现代时尚企业受邀参加中国国际时装周、上海时装周发布活动,单次给予一次性25万元资助。
2.对于龙华区现代时尚企业参加深圳时装周,参照深圳市对企业参加深圳时装周的资助标准进行支持。对于龙华区符合条件的现代时尚企业参加深圳时装周龙华分会场活动,单次给予一次性10万元额外资助。
上述境内活动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
(二)支持现代时尚企业布局海外。
对符合条件的有关企业或项目,鼓励申报《深圳市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十二条相关支持。
第七条  空间载体支持。
(一)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对在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租用产业用房(非区属创新型产业用房)且在龙华区无自有产业用房的“四上”现代时尚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对在大浪时尚小镇产业核心区范围内租用产业用房(非区属创新型产业用房)且在龙华区无自有产业用房的“四下”现代时尚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500平方米。


第三章 文创产业支持措施

第八条 数字文化内容创作生产支持。
(一)鼓励影视动漫创作生产。
鼓励影视动漫创作生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
1.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剧本、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剧本,取得《国产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动画片剧本,分别给予制作公司一次性10万元、8万元、8万元奖励;
2.进入影院公映票房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电影,或在央视各频道或省级卫视首播的电视剧,给予制作公司一次性50万元奖励;
3. 在国内重点流媒体平台上线的网络大电影、网络剧等,根据在平台上的排名,给予制作公司最高30万元奖励。
(二)鼓励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播映。
1. 对出品方在龙华区的,且在央视、重点上星卫视首播的原创动画片,分别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补助额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
2. 对出品方在龙华区的,且在央视、重点上星卫视黄金时间首播的原创电视剧,分别按每集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补助额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非黄金时间减半奖励)。
3. 对出品方在龙华区的,且在国内院线首映的原创电影(单部90分钟以上),按票房收入的3%给予资助,每部电影最高奖励300万元。
4. 对出品方(含出让)在龙华区的,且在国内重点流媒体平台首次播放(不包括影院、电视台已播出)、平台分成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原创影视作品(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含网络微短剧)等),按照实际分成收入的5%给予资助,最高100万元。
5. 对获得国家级与国际知名主要奖项的原创影视作品,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入选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剧本创作扶持计划的影视作品剧本(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微短剧等),并成功公开播映的,分别给予剧本版权方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影视作品在龙华区取景不少于5处、且有正面提升龙华城市形象的剧本,在上述标准上增加50%奖励额度。
(三)支持实体书店新开设及运营。
1. 对在龙华区新开设的实体书店,经认定对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且定期开展文化惠民活动的,书店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0万元。借助数字化技术进行运营管理和营销推广赋能的,额外按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20万元。
2. 对在龙华区运营一年以上、出版物经营面积1000平米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以上的实体书店,给予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运营补贴。连锁经营的书店由总公司统一申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四)促进优秀文化资源数字化。
鼓励企业传承龙华文化资源,对经授权将本区文化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馆藏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转化、开发,且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50万元。
第九条 互联网传媒发展支持。
(一)促进短视频、直播行业发展。
1. 鼓励企业应用短视频、直播、影视植入等方式进行文化产品宣传推广,加强线上销售。对企业纳统营业收入总额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和5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累进奖励,只实行差额奖励。
2. 鼓励企业培养和引入优秀主播,企业每新增一名为龙华“四上”企业年带货量超2000万、3000万、5000万元以上的网红主播(拥有知名平台粉丝量50万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30万、50万元奖励。
(二)鼓励建设互联网传媒园区(基地)。
鼓励建设互联网传媒园区(基地),对实际使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入驻网络剧(网络微短剧)、短视频、直播机构(或企业)20家以上,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的,且园区(基地)内网络剧(网络微短剧)、短视频、直播机构(或企业)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园区(基地)运营主体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数字文化技术和装备创新支持。
(一)支持数字文化软件研发创新。
鼓励企业开发无人智能游览、沉浸式、数字展陈、网络演艺及其他可视化、互动式、智能化、线上线下等软件解决方案,开展技术服务,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对应业务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支持数字文化装备制造创新。
鼓励企业应用物联网、车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AR、VR、5G+4K/8K超高清等技术,研发制造VR设备、可穿戴设备、内容采集制作与传输设备、智能终端、超高清显示等新型数字文化装备产品,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0万元。
第十一条 数字文化产业空间拓展支持。
(一)鼓励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文化)。
鼓励社会资本利用现有产业载体或保护性开发旧工业区、旧厂房、旧民居等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文化),并对入园企业提供公共技术、版权交易、投资融资、工商税务、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对经认定为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文化)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属于经备案且验收核查通过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额外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文化),按市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对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文化),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鼓励建设数字经济楼宇(数字文化)。
鼓励社会资本建设数字经济楼宇(数字文化),并对入驻楼宇的企业提供公共技术、版权交易、投资融资、工商税务、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对经认定为数字经济楼宇(数字文化)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鼓励文化市场主体集聚发展。
1. 对新入驻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文化)且符合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定位的纳统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2. 对新入驻数字经济楼宇(数字文化)且符合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定位的纳统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第十二条 产业平台搭建支持。
(一)支持文化创作和传播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打造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络听书、动漫娱乐等线上文化精品内容创作和新兴数字文化资源传播平台,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二)支持文化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投建文化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对上年度平台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0万元。
第十三条 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生态营造支持。
(一)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鼓励企业借助数字化装备、技术对运营管理、生产制造等进行数字化升级,提升企业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对完成数字化智能体系建设且成效显著,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0万元。
(二)支持打造数字文化技术线下体验馆。
鼓励通过AR、VR、CG(三维影像)、MR(混合现实)等数字技术,打造具有龙华元素的线下体验馆,且其衍生内容实现产业化,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50万元。
(三)支持举办文博会活动。
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分会场,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分会场最高80万元;获评为市优秀分会场的,给予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的奖励;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配套文化活动,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配套文化活动最高30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项目资助。
(四)支持举办创意十二月活动。
深圳“创意十二月”专项活动,经认定的,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活动最高30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创意十二月”项目资助。
(五)支持举办重大活动。
文化产业、文旅融合领域的国家级高端赛事及其它对全区文化产业、文旅融合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活动,按活动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0万元。
(六)鼓励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
对经遴选后的数字文化企业参加由政府部门统一组团或政府部门委托区内机构组团参加境内外重点综合性、专业性展会而产生的展位费费用给予50%资助,最高20万元。对受托组展的单位,按照每个国内展会5万元、国外展会10万元的标准给予组展费用资助。


第四章 其他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企业发展支持。
(一)支持企业高成长发展。
1.对龙华区“四上”现代时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每增长100万元(含)的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300万元。
2.对龙华区文体娱乐业企业库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每增长100万元(含)的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100万元。
(二)促进企业集聚发展。
1.对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首次纳入龙华区“四上”企业库的现代时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2.对首次纳入龙华区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企业库的文体娱乐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
(一)支持建设与认定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建设现代时尚、文创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平台须具有明确的公共服务功能定位,公共服务内容要与现代时尚、文创产业密切相关,对产业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对平台建设主体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的,申请对象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时,应签署承诺书,对于违反承诺的,应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按承诺书相关要求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对象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第十八条 本措施中“以上”“最高”“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本措施涉及奖补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奖补比例和金额受年度预算金额总量控制。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原《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支持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龙华府办〔2022〕3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龙华府办规〔2021〕13号)废止。本措施实施前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拨付的项目,按深龙华府办〔2022〕3号、深龙华府办规〔2021〕13号文的规定执行。符合深龙华府办规〔2021〕13号文的规定且符合本措施规定的项目,在本措施实施前未申报的,按本措施执行。符合深龙华府办〔2022〕3号文的规定且符合本措施规定的项目,在本措施实施前未申报的,按深龙华府办〔2022〕3号文执行。
第二十条 本措施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负责解释,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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