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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支持智能终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5-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深圳市培育发展智能终端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4-2025年)》《龙华区智能终端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3-2025)》等文件精神,推动龙华智能终端产业集群高端化、智能化、国际化发展,加快打造“智能制造+泛终端”集聚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实际经营地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提升链主企业带动能力。鼓励智能终端品牌企业、整机代工企业开放供应链、打通上下游,与核心元器件、零部件、模组等上游供应链企业加强合作、联合攻关。对企业采购区内产业链上下游非关联企业研发、制造的产品或生产性服务,经认定,按照年度采购净增量的1%对采购双方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产业重点企业“入链卡位”。定期举办供应链合作对接会,推荐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进入链主企业供应链。
第六条 吸引产业生态聚集。通过以商招商、整机牵引,重点聚焦卫星通信、通用人工智能、空间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中高端智能终端产品核心环节,以及光芯片、调制芯片、滤波器、射频核心元器件、中高频功率放大器等产业链薄弱环节,带动产业链企业实现区域聚集。对新落户的配套企业,按照《深圳市龙华区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若干措施(暂定名)》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七条 加快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智能终端产品融合。支持企业围绕端侧或端云协同大模型、端侧人工智能芯片、人工智能+操作系统等基础软硬件以及人工智能终端产品开展技术攻关,加快推出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对入选深圳市智能终端融合创新相关案例清单的企业产品,单个产品予以2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创建工业设计中心。鼓励智能终端企业建立以工业设计中心为核心载体的工业设计创新体系,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资助后认定为更高级别的工业设计中心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第九条 支持创建技术中心。鼓励智能终端企业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工业投资及制造业设备以旧换新更新升级若干措施(暂定名)》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十条 支持企业打造“爆款”终端产品。支持智能终端品牌企业丰富产品品类、创新产品形态,在智能手机、PC、平板电脑、智能可穿戴设备、虚拟现实设备、全屋智能产品等领域推出质量优、市占高、人气旺的消费电子产品。对企业采购区内产业链上下游非关联企业研发、制造的产品或生产性服务,经认定,对旗下单个品牌年度产品销售量首次达到1000万件的终端产品,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单个品牌年度产品销售量每增加十万台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品牌化发展。实施“品牌瞪羚计划”,对上一年度入选市级、省级、国家级榜单的智能终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搭建龙华品牌境内外展销平台。鼓励终端链主企业、电子产品销售商、跨境电商等充分利用海外营销渠道和营销推广经验,助力终端产业链上下游出海。支持链主企业发挥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新兴市场既有优势打造深圳品牌出海基地。推动在潮阳、紫金、罗城、东兰、凤山等对口帮扶地区设立龙华终端品牌展销中心。
第十三条 加快智能终端产品推广应用。积极探索政企合作模式,鼓励智能终端产品在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等政府应用领域和工业制造、教育医疗等行业应用领域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引进智能终端领域高层次人才。对经评估具有国际领先水平、能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引领带动我区智能终端产业发展实现重大突破的顶尖创新创业人才队伍,按照《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高标准建设重点园区。依托三大先进制造业园区,面向智能手机、计算机、智能可穿戴设备、VR/AR、智能家居、人工智能终端等细分领域建设一批高质量的产业园,推动终端产业集群“工业上楼”。鼓励园区智慧化建设,推进专业园区管理运营,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入驻企业给予房租补贴,具体参照《龙华区工业园区提质增效三年实施方案》予以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承诺书相关要求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的,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停止拨付、追回相应资金、不予核查通过、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十八条 本措施中“以上”“不低于”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本措施所引用的条款若有修订,按政策修订后的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本措施由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牵头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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