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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工匠评选培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9-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数字龙华、都市核心 ”建设,进一步优化技能人才引进、培育、激励机制,夯实龙华区经济社会发展 的技能人才基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华工匠评选培育工作,应当根据区经济发展、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坚持品德、业绩、能力并重,坚持业内认可和 社会公认,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年度工匠评选培 育工作计划,按照总量控制原则,确定龙华工匠、龙华区技能大 师工作室、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总量及布局,采取评审择优的方式 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龙华区用人单位是指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龙华区,且在龙华区实际办公、合法正常经营的企业、个 体经济组织、 民办职业院校、 民办技工学校及社会团体等。
第四条  龙华工匠评选培育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由区人力资源局会同区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龙华工匠评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龙华工匠是指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工作 3 年以上,拥有的证书、荣誉与各项业绩成果 需与其所从事的技能工作相匹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经龙华 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局 ”)评选的高技能人才:
(一)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获 得国家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获得各级技能类荣誉称号或表彰的。
(三)在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或指导选手取 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带徒传艺、挖掘保护传承民间传统工艺技艺等方面 做出重要贡献,作为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 承人的。
(五)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 掌握关键生产技术或工艺,操作技能熟练,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 工艺的操作性难题的。
第六条  本办法的龙华工匠分为三个类别,包括龙华领军工匠(A 类)、龙华骨干工匠(B 类)、龙华菁英工匠(C 类)。
第七条  申请评选为龙华工匠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无不良学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三)身体状况须符合岗位履职要求,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 周岁。特别优秀、贡献特别巨大且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龙 华领军工匠(A 类)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从事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一线技能岗位工作 3 年以上。
(五)在龙华区全职就业创业。实际办公地在龙华区;与龙华区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全职有效劳动(聘用)合同;通过龙 华区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 和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连续 3 个月以上,且缴纳状态正常; 已退休申请人的社会保险不作强制要求。
第八条  龙华工匠评选可通过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站进行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一) 申请。
(1)领军工匠(A 类),骨干工匠(B 类),菁英工匠(C 类)竞赛类、荣誉类:申请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核。
(2)菁英工匠(C 类)技能岗位突出代表类:用人单位制  定技能岗位突出代表推荐方案,个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核,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和单位 实际情况,确定推荐名单并内部公示。
(二)审核。申请人或所在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至区人力资源局,区人力资源局进行审核。
(三)专家评审。区人力资源局邀请同行专家、两代表一委 员等,以通讯、会议或现场答辩评审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综合 评审,其中包括资格审查、综合评分等。
(四)实地考察。区人力资源局可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 评审推荐评选的申请人开展调查核实。
(五)审批。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批,并根据 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结果,形成初步入选名单,按规定和程序 报批后确定拟评选龙华工匠名单。
(六)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对拟评选龙华工匠进行公示,公 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确认申请人未达 到相应条件的,取消评选资格。
(七)评选。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选为相应类 别的龙华工匠。
(八)入库。经评选的龙华工匠纳入高技能人才管理信息库, 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九条  龙华工匠一经评选,任期 3 年,每 12 个月为一个 任期年度。任期内或期满后达到更高层次评选条件的,可再次申 请评选为龙华工匠,任期自发证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章  工匠激励
第十条  在龙华工匠任期内,工匠可申请奖励补贴。已享受或正在享受区级同类型补贴和资助的,按照“从优不重复 ”的原 则执行,奖励补贴分 3 年按照 3:3:4 比例发放,逾期未申请的, 则视为放弃。
(一)龙华领军工匠(A 类)奖励补贴标准为 50 万元/人。
(二)龙华骨干工匠(B 类)奖励补贴标准为 30 万元/人。
(三)龙华菁英工匠(C 类)奖励补贴标准为 5 万元/人。
第十一条  经评选的龙华领军工匠(A 类)、龙华骨干工匠(B 类)可分别申领龙华区“ 尚贤卡 ”B 卡、C 卡并享受相应层  级人才服务保障,包括安居保障、子女入学、推荐配偶就业、医 疗保障、上牌补贴、出行便利、公共文化、场地支持、政务服务、 创新创业服务、金融服务等。
第十二条  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区人力资源局每年度可在本办法评选的龙华工匠中,进行“龙华工匠之星 ”表彰。
第十三条  在龙华工匠任期内,对符合条件的工匠,优先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优先推荐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 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技 术能手等荣誉表彰评选。
第十四条  在龙华工匠任期内,工匠及其家属(配偶、子女)每年可申请免费参加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的技能研修培训或技 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在龙华工匠任期内,工匠及其团队拟申请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及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可享受申报指引、技术指导等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奖励补贴,可通过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站进行申请。龙华工匠在每一个任期年度内提交对应 年度补贴申请,第三个任期年度在补贴发放前需进行任期考核,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则视为放弃。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核。
(二)审核。申请人或所在单位提交至区人力资源局,区人力资源局进行审核。
(三)任期考核。区人力资源局可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 达到第三个任期年度的工匠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结果形成合格 名单。
(四)实地考察。区人力资源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调查,核实申请人情况。第一、二个任期年度:审核通过后开展; 第三个任期年度: 申请人审核通过且任期考核合格后开展。
(五)审批。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批,按规定和程序报批。
(六)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对拟发放奖励补贴的龙华工匠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七)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资金发放。

第四章  工匠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龙华工匠考核制度。区人力资源局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龙华工匠进行任期考核。
第十八条  根据区龙华工匠类型、所属行业、从事领域等情况,综合考虑工匠在不同行业考核内容的共性和个性,制定龙华 工匠年度考核体系。考核内容包括行业认可程度、技能水平、创 新能力、业绩贡献、获奖荣誉、人才培养等情况,考核结果分为 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十九条  龙华工匠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思想作风、生活作风不正,与工匠身份不相适应。
(二)业内风评差, 曾以不正当行为参与市场竞争。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考核结果,骗取补 贴和资助。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
(五)任期内在业务拓展、团队建设等方面无任何成果,或 成果不被业内认可。
(六)用人单位出现持续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扭转,且工 匠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七)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被有关 部门查处。
(八)考察结果不合格。
(九)其他应确认为考核“不合格”的情况。
第二十条  龙华工匠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龙华工匠提交任期报告。在工匠任期第三年,需整理 任期期间工作情况、业绩贡献、创新成就、人才培养成果等内容, 形成任期报告,提交所在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自主评价。用人单位按要求自行提前开展龙 华工匠年度评价,在龙华工匠任期报告上填写所在单位考核(鉴 定)意见,并提交至区人力资源局。
(三)专家考核委员会评审。区人力资源局委托第三方专业 机构组建专家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并实施,评选出优 秀、合格、不合格的人员名单。
(四)审核和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 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五)备案。区人力资源局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和备案,并存入龙华工匠个人档案;对公示有 异议的考核结果进行调查核实,待查实后再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结合专家考核委员会评审结果,按照不超过本
次考核工匠总数 5%的比例,选取成果绩效突出的工匠评定为“优 秀 ”。考核结果作为龙华工匠奖励补贴发放依据: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 ”的,按照相应层级发放奖励补贴, 给予通报表扬。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 ”的,按照相应层级发放奖励补贴。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工匠相关的补贴和服 务保障资格。

第五章 育才奖励
第二十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龙华区用人单位推荐属于生产、运输和服务一线关键技能岗位员工申报龙华菁英工匠(C 类) 技能岗位突出代表类,且被区人力资源局成功评选的,给予区用  人单位育才奖励。每成功评选 1 人,给予 1000 元的育才奖励,  每年度最多不超过 1 万元。
区用人单位需在推荐评选成功后,3 个月内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站进行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则视为放弃。办理程序如 下:
(一)申请。用人单位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至区人力资源局。
(二)审核。用人单位提交至区人力资源局,区人力资源局进行审核。
(三)审批。区人力资源局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批,按规定和程序报批。
(四)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对拟发放育才奖励的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五)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资金发放。

第六章  技能人才培养载体资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能人才培养载体是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企业、民办职业院校、民办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 构、行业协会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二十四条  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是围绕龙华区“ 12+4 ”
重点产业集群发展和民生热点领域,由具有精湛技能的领办人领 衔,开展技艺传承、技术攻关和技能交流的场所。
(一)技艺传承。建立名师带徒制度,以技能大师为带头人, 传授技艺。着力培养能够传承技能技艺和知识体系,掌握实际技 能的高技能人才。
(二)技术攻关。发挥技能人才团队优势,进行技术攻关和 科技创新,实施技术改造,解决技术难题,成为推广新技艺,开 发新产品的创新舞台。
(三)技能交流。开展技能培训和交流,加快高技能人才聚 集,形成技术创新团队,为技能研修、技术创新、教学改革等提 供学习交流平台。
第二十五条  对由龙华区用人单位申报且在龙华区正常运作的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在被认定当年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 资助。已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不再重复 认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认定为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用人单位应在龙华区注册一年以上,工作室领办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无不良学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三)身体状况须符合岗位履职要求,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 周岁,特别优秀、贡献特别巨大且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 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从事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一线技能岗位工作 3 年以上。
(五)与当前申报龙华区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全职有效劳动(聘用)合同。
(六)在龙华区全职就业创业,在当前申报龙华区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6 个月以上。
(七)通过当前申报龙华区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和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连续 6 个月以上,且缴纳状态正常。已退休领办人的社会保险不作强制 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认定资助,可通过登 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站进行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一) 申请。用人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用人单位提交至区人力资源局,区人力资源局进行审核。
(三)实地考察。区人力资源局可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开展调查核实。
(四)专家评审。区人力资源局邀请同行专家、两代表一委 员等,以领办人现场陈述答辩、专家会议评审等方式,对用人单 位进行综合评审。
(五)审批。区人力资源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和程序报批。
(六)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对拟发放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认定资助的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七)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资金发放。
第二十八条  对由龙华区用人单位申报且在龙华区正常运作的国家、省、市、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自认定次年起,每年 可申请一个区重点建设项目。区重点建设项目为事后资助,最高 不超过 20 万元。 已纳入上级载体资助或奖励项目的,按照“从 优不重复 ”的原则,不再重复资助。
第二十九条  申请区重点建设项目资助的各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作室依托单位及领办人未被列入国家、省、市失信惩戒名单;
(二)规范稳定开展技能人才培训,上一年度技能培训产出达到一定规模,传技带徒应当超过 3 人,实施技能培训应当超过100 人。
(三)不属于财政核拨或者财政核拨补助的事业单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区重点建设项目资助, 可通过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站进行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一) 申请。用人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用人单位提交至区人力资源局,区人力资源局进行审核。
(三)实地考察。区人力资源局可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开展调查核实。
(四)专家评审。区人力资源局邀请同行专家、两代表一委 员等,以领办人现场陈述答辩、专家会议评审等方式,对用人单 位进行综合评审。
(五)审批。区人力资源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按规定和程序报批。
(六)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对拟发放区重点建设项目资助的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七)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资金发放。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项备案制度。工匠或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发生以下情形时,用人单位须在发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之内,主动向区人力资源局报备:
(一)龙华工匠任期内发生工作单位变更,或所在单位变更名称、注册地或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以及发生重大经济、 法律纠纷等事项,未主动报备的,依法由工匠和所在单位自行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工作室依托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有关材料,由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后,变更工作室设立主 体名称信息。
(三)工作室依托单位地址变更的,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工作人员现场评估。符合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局变更工作室依托主 体的信息;不符合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局取消工作室资格。
(四)工作室领办人离开原工作室依托单位的,如领办人有意愿在现单位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的,现单位可向区人力资源局申 请认定评估,区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评估,符合条件的,由区人 力资源局变更工作室依托单位信息;不符合条件的,区人力资源 局取消工作室资格。
(五)若工作室信息发生其他形式变更情形的,由区人力资源局确定处理方式。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其育才奖励、技能人才培养载体资助申请,待相应情况解除后方可继续申请:
(一)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异常经营名录。
(二)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
(三)其他应当中止其申请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龙华菁英
工匠(C 类)技能岗位突出代表类、育才奖励、技能人才培养载 体资助申请资格:
(一)近 3 年内存在未依法纳税情形。
(二)近 3 年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三) 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四)其他应当取消其申请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工匠评选和激励申请人、工作室领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匠评选和激励申请资格或技能人才培养载体 资助申请资格,待相应情况解除后方可重新提交申请:
(一)对所在用人单位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异常经营名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二)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或对所在用人单位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事件负有直接或主 要责任。
(三)对所在单位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
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四)未在龙华区全职就业创业。
(五)其他应当中止申请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工匠评选和激励申请人、工作室领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在龙华区全职就业创业:
(一)与区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
(二)通过区外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
(三)通过区外用人单位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非零申报)的;
(四)非全职就业创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龙华工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匠资格及待遇随即终止:
(一)从龙华区用人单位离职后 3 个月内未重新入职龙华区用人单位。
(二)所在企业注册地或纳税地迁出龙华区。
(三)任期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龙华工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龙华工匠资格,视情况收回证书,注销“ 尚贤卡 ”,区人力资源局按有 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奖励补贴,并告知区相关部门,该 工匠不再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违反职业道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龙华区工匠形象。
(三) 申请材料、学术、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
(四)近 3 年内,对所在单位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的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五) 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六)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各技能大师工作室依法依 规开展技能培训、校企合作、课程创新、技改项目、公益活动等, 每年不定期检查工作室运作情况,发现不能履行职责的,通知其 改正。工作室依托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取消工作室认定资格:
(一) 以弄虚作假、欺骗等手段获得工作室资格的。
(二)失联、外迁、已注销或停业,无法继续正常履行技能大师工作室职责。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验收。
(四)连续 3 年未从事相关培训活动或未有申报区重点建设项目资助的。
第三十九条  龙华工匠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侵占。对截 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龙华区将追回发放资金,并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龙华工匠评选培育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需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 近姻亲关系,涉及以上敏感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在相关过程中一 律回避。机关工作人员在相关过程中不履职或未正确履职的,依 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职员不得评选为龙华工匠,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龙华工匠评选条件,但能力非常突出、贡献特别巨大的工匠,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区人力资 源局审核后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出现办法第三十三条情形,但贡献特别巨大,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后按规定和程 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八条相关经费从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办法涉及 的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证书制作、任期考核、“年 度龙华工匠之星 ”表彰及宣传报道等相关经费从区人力资源局预 算中列支。
第四十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原认定或确认的龙华区领军技能人才(A 类)、骨干技能人才(B 类)、优秀技能人才(C  类)仍享受原待遇直至其任期结束。根据新政策可申请评选为更 高类别工匠的,依程序申请评选后,按新政策工匠激励标准补齐 差额部分,并重新计算任期。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 以上 ”“以内 ”“不超过 ”均含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自 20XX 年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深圳市龙华区技能人才扶 持办法》(深龙华人规〔2023〕1 号)废止。


附件 /uploads/allimg/240920/1-24092014263O22.pdf

1:龙华工匠分类及评选条件

2: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和重点建设项目资助申报条件

 3: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评审标准
4:技能大师工作室重点建设项目资助评审标准(技艺传承类)
5:技能大师工作室重点建设项目资助评审标准(技术攻关类)
6:技能大师工作室重点建设项目资助评审标准(技能交流类)
7:技能大师工作室重点建设项目资助评审标准(职业 技能竞赛类)


龙华工匠分类及评选条件
一、龙华领军工匠(A 类)是指技能造诣卓越、生产贡献突出、引领作用明显、综合素质全面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具备技 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技能水平,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竞赛类
1.内地人才曾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或参加过世界 技能大赛决赛的;
2.外籍、台港澳人才曾在世界技能大赛决赛获得金银铜牌及 优胜奖的;
3. 曾指导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决赛优胜奖以上的;
4.近 5 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决赛优胜奖以 上的;
5.近 5 年,获得国家级一类或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三等奖 以上的;
6.近 5 年,指导选手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国 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前 5 名(双人赛项前 3 名、三人赛项 前 2 名) 的;
7.近 5 年,指导选手获得国家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前 3 名(双人赛项前 2 名、三人赛项第 1 名)的;
8.近 5 年,获得省级一类或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前 5 名的。
(二)荣誉类
1.近 5 年,获得“ 中华技能大奖 ”“全国技术能手 ”“南粤 技术能手 ”、省级技术能手、深圳市“鹏城工匠 ”荣誉称号之一 的;
2.近 5 年,获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
3.近 5 年,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或三八红 旗手的;
4.作为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的;
5.作为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的;
6.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并由此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 益的。
二、龙华骨干工匠(B 类)是指技术水平高超、善于钻研创新、职业素养优良的精英人才,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 技能水平,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竞赛类
1.近 5 年,获得省级一类或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前 15 名 的;
2.近 5 年,指导选手获得省级一类或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决赛 前 5 名的;
3.近 5 年,获得深圳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 1 名的。
(二)荣誉类
1.近 5 年,获得深圳市“工匠之星 ”、深圳市“技能标兵 ” 之一的;
2.近 5 年,获得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的;
3.近 5 年,获得深圳市劳动模范、深圳市五一劳动奖章或深 圳市三八红旗手的;
4.作为副省级城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的;
5.作为副省级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 人的;
6.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并由此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 效益的。
三、龙华菁英工匠(C 类)是理论基础扎实、实操经验丰富、技能功底深厚的中坚人才,评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0 周岁,且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竞赛类
1.近 5 年,获得深圳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 6 名的;
2.近 5 年,获得由龙华区人力资源局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 3 名的。
(二) 荣誉类
1.近 5 年,获得深圳市“技能菁英 ”或“深圳市技术能手 ” 荣誉称号的;
2.近 5 年,获得龙华区五一劳动奖章或龙华区三八红旗手的;
3.作为龙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
(三) 技能岗位突出代表类
龙华区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以下两类情形中 选择一类进行申报,每年度各用人单位可推荐一次。
1.龙华区用人单位可推荐属于生产、运输和服务一线关键技 能岗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员工申请评选为龙华菁英工匠(C 类)。每年度推荐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在龙华区实际缴纳社 保的员工总数的 1%(最多 30 人),总数不到 100 人的可推荐 1 人。
(1)技能熟练组:从事设备安装、调试、使用、维护等方 面技能岗位工作,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 性难题,在生产窗 口、生产实践担任主干并产生重要经济影响, 获得本单位高度认可的;
(2)技术创新组: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职业   等方面技能岗位工作,在技术创新、技术攻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  献,或参与并承担龙华区用人单位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项目, 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本单位高度认可的;
(3)培养贡献组:具有一定绝技绝活,在带徒传艺等方面 做出重要贡献,产生重大影响,获得本单位高度认可的;
(4)竞赛优胜组:在龙华区用人单位自主举办的职业技能 竞赛中表现突出的。
2.龙华区用人单位开展经人社部门备案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学徒制培训工作之一的,可推荐属于 生产、运输和服务一线关键技能岗位,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申 请评选为龙华菁英工匠(C 类)。每年度可推荐人数不超过 20  人。
技能等级组:获得本单位(或生态企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中级工以上)。
评选条件说明:
1.省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 2.副省级: 中国行政架构为副省级建制的省辖市。
3.近 5 年: 以提交申请当年为计算截止时间(例如,在 2024 年 申请评选为龙华工匠的,符合评选的奖项或荣誉应不早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获得)。
3.国家一类或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国家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同意设 为国家级一类或二类的职业技能竞赛。
4.省级一类或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省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同意设 为省级一类或二类的职业技能竞赛。
5.深圳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市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同意设为 市级一类的职业技能竞赛。
6.本部分所称“ 以上 ”“以内 ”“不超过 ”均含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和重点建设项目资助申报条件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设立条件
(一)领办人条件
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应在行业或领域内技艺精湛、技能拔 尖、具有较强的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带徒传艺方面有 丰富经验,能够主持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同时,应具备以下条 件之一:
1.近 5 年,获得“ 中华技能大奖 ”“全国技术能手 ”“南粤 技术能手 ”、省级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 ”“龙华区技术 能手 ”荣誉称号之一的;
2.近 5 年,获得深圳市“鹏城工匠 ”“技能标兵 ”“技能菁 英 ”“工匠之星 ”“好技师 ”“好讲师 ”荣誉称号之一的;
3.近 5 年,享受“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省级政府特殊津 贴、“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 ”之一的;
4.近 5 年,获得国家、省级、深圳市或龙华区“ 劳动模范 ” 或“五一劳动奖章 ”或“三八红旗手 ”称号;
5.近 5 年,获得“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省级工艺美术大 师 ”、“深圳市工艺美术大师 ”荣誉称号之一的;
6.近 5 年,被认定或确认为龙华区领军技能人才(A 类)、 龙华区骨干技能人才(B 类)、龙华区优秀技能人才(C 类)之 一的;
7.近 5 年,被评选为龙华领军工匠(A 类)、龙华骨干工匠 (B 类)、龙华菁英工匠(C 类)之一的;
8.具备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技能水平,积极开展技术技 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或 社会效益。
(二)申报单位条件
申报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进行技艺传承、技术攻关、技能交流的工作场地和设施、 设备;
2.对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传艺带徒等工作给予 指导、管理和经费支持;
3. 申报单位如通过校企合作与院校联合建立技能大师工作 室,合作各方需有完善的合作制度;
4.技能大师工作室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有相 对稳定的工作团队,并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规范运作。
二、区重点建设项目资助申报类别
区重点建设项目为事后奖补制, 申报类别包括:
(A)技艺传承类:包括开展带徒传艺、绝技绝活传承、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等
(B)技术攻关类:包括技术革新、设备研发、成果转化等
(C)技能交流类:包括技能培训与交流,打造学习交流平 台等
(D)职业技能竞赛: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开展职业技能竞 赛专项培训等。
申报条件说明:
1.省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
2.近 5 年: 以提交申请当年为计算截止时间(例如,在 2024 年 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的,符合申报的奖项或荣誉应不早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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