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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展2023年度科研仪器共享示范机构认定工作

发布时间:2023-12-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科技资源共享”的工作部署,推动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取得重大突破,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支撑产学研融合创新生态构建,形成先行示范效应,根据《科研仪器共享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1),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决定开展科研仪器共享示范机构认定工作,本年度拟认定不超过2家机构为2023年度科研仪器共享示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
请各单位参照《办法》要求,对申报材料完成审核后,推荐不超过1家科技创新平台参与示范机构认定。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填写附件2中的申请书,工作总结可参照附件3提供的提纲进行梳理。相关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于12月11日18点前将申报材料的扫描版发送至邮箱(xlake@szns.gov.cn),如有需要经通知后邮寄纸质材料。
二、评审和认定
区科创局按照《办法》要求,对各申报机构的申报材料和基本条件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形式为答辩评审。按照评分结果,择优拟定示范机构名单,并进行公示,授予通过认定的机构“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科研仪器共享示范机构”称号,有效期为3年。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
2023年12月1日


科研仪器共享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 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 法》(国科发基〔2017〕289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 347 号)、《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2020 年 8 月 26  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通过)等文件精神,根据部省市共建西丽湖国际科教城专项 支持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建 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推动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科研仪器设施(以下简称“科研仪器” )开放共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仪器共享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 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旨在通过认定工作培育树   立一批先进典型,发挥领先示范作用,带动区域内科研仪器   使用效率和共享服务水平提升,有效支撑产学研融合创新生   态构建,引导激励相关单位在服务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等方面取得更大成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南山区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受财政资助建设的各类分析测试中 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申请认定。
第四条  南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本级示范机构的认定、 考核和资助等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在南山区人民政府、深圳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指导下,做好示范机构获得更高级别荣誉和资质的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依据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机构所隶属法人单位注册地在南山区。
第六条  申请认定示范机构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组织管理:拥有仪器设施购置论证、 日常管理、 开放共享和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培训等完备、合理、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
( 二)人员队伍:拥有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和运营服务人 员,能够保障各类仪器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能够确保共享服务质量;
(三)仪器设施:拥有或整合开放性能先进、综合配套、产权清晰、运行良好的仪器设施,集中度和规模效应显著;
(四)共享服务:具有创新性的共享服务体制机制,仪 器设施对外开放共享率高,在服务重大科研任务、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助力企业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对于积极承担南山区仪器共享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将优先认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认定为示范机构:
(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 二)机构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在科研项目实施、规范经 费使用、科研诚信和伦理、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有其它严重影响社会信用和开放共享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八条  南山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当年仪器共享开展情
况,适时组织开展示范机构的申报认定工作。
第九条  有意向申报示范机构的向所属法人单位提交 认定申请和相关申报材料,机构所属法人单位对材料审核通 过后以法人单位名义择优向南山区科技创新局推荐不超过 2家作为候选示范机构,并提交认定申请和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条  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召开专题会议或根据需要 通过专家评审、实地调研等方式研究示范机构认定工作,确定拟认定示范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将拟认定示范机构在其 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存 在异议的,持有异议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以实名和书面形式 向南山区科技创新局提出异议,由南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调 查核实并处理;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
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对于以同一事由且已经南山区科技创新局调查核实处理的异议,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可以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异议不足以影响 认定结果的,授予机构 “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科研仪器共享示范机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关于批准成立该机构的证明文件;
( 二)该机构最近 1 年的仪器共享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人员队伍、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等内容;
(三)经所属法人单位审核盖章的示范机构认定申请书;
(四)其它可以证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成效的佐证材料。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对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 理,认定有效期为 3 年,到期后该认定自行失效。符合认定 标准的机构可以在认定到期后重新申报,若违反本认定办法的规定时,不接受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示范机构应当配合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开展有关工作,包括:
( 一)及时提交年度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总结、下一 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认定有效期界满时应提交近三年工作总结;
( 二)主动上报重大信息变更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负责人、联系人、地址、名称变更, 以及单位发生重组、合并、分立、撤销等重大事项;
(三)落实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关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未按照本条规定配合南山区科技创新局有关工作的,可以视情况责令整改或者取消示范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  认定期间,示范机构违反本办法及国家、省、 市、 区关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规定的,或在申报过程中 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示范机构资格,3 年内不予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