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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新引进企业(金融)人才安置补贴项目操作规程(2024年度)

发布时间:2024-05-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加大力度引进国内外优质企业及人才落户我区,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促进招商引资专项扶持措施》,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对新引进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一次性安置补贴,每家企业最高600万元。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一次性安置补贴,每人6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600万元,按《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分项资金新引进企业(金融)落户奖励项目操作规程(2023年度)》所测算出的落户奖励资助金额进行分档资助:
200万元以下,不超过1个名额;
2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超过2个名额;
30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超过3个名额;
4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超过4个名额;
500万元(含)至600万元,不超过5个名额;
600万元(含)至700万元,不超过6个名额;
700万元(含)至800万元,不超过7个名额;
800万元(含)至900万元,不超过8个名额;
9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超过9个名额;
1000万元以上(含),不超过10个名额。
(一)核心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申报单位全职工作,且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申报时仍在该单位工作,已连续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并在申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2.担任金融企业总部一级部门正职及以上级别的人员、一级分支机构等其他机构副职及以上级别的人员,以及深圳市、南山区高层次人才。
(二)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的界定如下:
1.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且为南山区金融业在库企业。
2.金融企业总部。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
4.银行、证券、保险金融企业总部下设的一级分支机构、金融科技子公司。
5.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
6.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备案)或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的持牌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
7.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区辖区登记注册,且注册、迁入或获批金融业务许可证日期在2022年11月29日(含)后;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3.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4.未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报主体登录“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网上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与复审。
(三)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拟定资助计划。
(四)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对申报主体的注册情况、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
(五)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将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再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
(六)经审议后,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直接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七)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所需材料    
(一)登录“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在线填写《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分项资金新引进企业(金融)人才安置补贴项目申请书》。
(二)《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分项资金新引进企业(金融)人才安置补贴项目申请书》填表声明与保证(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填写日期后,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分支机构、专营机构提交相应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五)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当年度新成立的企业无需提供,上传税务系统下载带有税务机关红色印章的电子版)。
(六)世界500强企业佐证材料、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批准备案文件/业务资质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七)核心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身份证件、社保证明、核心人才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八)资金主管部门及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原件彩色扫描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七、时限要求
2024年5月7日9:00至2024年5月17日18:00。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申报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本项目与前海合作区制定的同类性质扶持政策不重复资助。
(四)本项目所称的金融机构类型包括:
1.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2.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注册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控股公司。
3.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4.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5.持牌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备案)或者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租赁公司的专业子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 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
6.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级机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等。
九、附则
本项目责任部门为南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本操作规程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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