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2020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一、备案条件
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经营场所,申请备案时在厦门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近一年缴交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超过6个月(含)的职工不少于5人;
(五) 近一年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且不高于2亿元,若低于50万元的,其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
(六)近一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八)企业申请备案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 各区申报时间
行政区 |
第一批 |
第二批 |
火炬区 |
截止日期为7月31日 |
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
思明区 |
网络申报受理截止日期: 7月3日
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日期: 7月10日 |
网络申报受理截止日期: 8月28日
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日期: 9月4日 |
湖里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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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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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 |
(可提供现场辅导,时间:7月20日-7月31日) |
(可提供现场辅导,时间:9月21日-9月30日) |
同安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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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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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案及兑现流程
四、申报材料
采用系统在线填报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报。网络申报材料的内容与纸质材料应保持一致。
纸质申报材料如下:
1、封面(系统打印固定格式封面并加盖公章)
2、总目录
3、《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书》(在线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商事主体公示信息登记备案信息中“基本信息”截图(企业在近一年名称变更的须附相关管理部门准予变更通知书)。获取方式:登陆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在“商事主体公示查询”中查询企业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截图打印基本信息(须含经营范围等信息)。
5、厦门市市级高企备案申报企业经营活动基本信息表(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自测所属高新技术领域一览表
7、知识产权情况:授权证书首页,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之后的专利(不含软件著作权)可不附;尚未获得授权证书的,须附授权通知书和缴费收据。(申报日前获得授权的、在有效期内的I类自主知识产权均可提供,Ⅱ类自主知识产权仅限提供申报日前3年内获得授权的)
8、企业科技人员情况(加盖企业公章)
9、企业上年度人力资源情况表
10、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
11、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
注:“技术来源”:企业自有技术、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其他企业技术、大专院校、地方属科研院所、中央属科研院所、国外技术。
12、市级高企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由符合高企认定中介机构条件的事务所出具报告
1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须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14、在线打印或至税务部门柜台打印的近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须盖税务部门印章,不可直接提供税审报告)
15、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所属期)
16、企业主要产品(服务)与知识产权支持作用情况
五、特别说明
(一)申报企业原则上由其财税隶属区的科技部门进行审核;火炬高新区的企业(软件园二期除外)由火炬管委会(创新创业处)负责审核;软件园二期的企业由思明区科信局负责审核。若企业申报辖区填写错误的,各区科技部门可联系市科技局进行修改;
(二)企业在市高备案申报审核过程中发生跨区迁移时(从旧区迁移到新区),由旧区科技主管部门继续审核(含调研)企业申报材料。企业通过备案后,若新区和旧区均有同类市高奖补政策且企业尚未享受旧区奖补的,由新区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以新区政策为准,若新区认为企业条件存疑,可再次审核企业相关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给予奖补;
(三)专项报告:申报材料中须提供符合高企认定中介机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详见附件3)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详见附件4)。2020年度高企认定中介机构推荐名单将在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sti.xm.gov.cn)通知公告中另行公布。如企业当年度申报国家级高企认定,可直接采用国家级高企认定专项报告,无须再单独出具市级高企备案专项报告;
(四)请企业审慎、如实填报《厦门市市级高企备案申报企业经营活动基本信息表》,本表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并签章确认,并责担有关法律责任;
(五)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月报制度。在每月5日之前,企业需登陆厦门市统计网上直报系统报送上个月企业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单位选择厦门市科技局);
(六)对已备案通过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取消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因严重弄虚作假行为而被取消市级高企资格的,依法追回相关奖励资金,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上报“厦门市信用管理工作平台”。
六、市、区两级财政扶持措施
市级财政扶持措施:首次备案为市级高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目前各区级财政已出台的配套扶持措施如下表所示,扶持措施解释权归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之间不重复享受)
行政区 |
配套奖励资金 |
湖里区 |
10万元 |
海沧区 |
10万元 |
集美区 |
10万元 |
同安区 |
10万元 |
火炬区 |
政策修订中 |
自贸区 |
政策修订中 |
思明区 |
政策修订中 |
翔安区 |
政策修订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