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组织申报2022年度第二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抓紧做好国家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的接续政策措施,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44号)、《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厦科规〔2020〕5号)《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政策操作规程》(厦科合〔202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引导和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我局决定启动2022年度第二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在厦设立的组织,即发起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组织。新型研发机构主营业务应符合厦门市“双千亿”工作方向,围绕生物医药、物联网、大数据、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新基建等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科技研发活动的科研实体。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新型研发机构条件
1.在厦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独立法人机构,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备注:注册时间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
2.拥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在厦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3.能够正常运营,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研究开发经费(不含厦门市、区级财政扶持资金)投入达200万元以上;
4.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
5.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收入总额的30%以上。
(二)申报重大研发机构需进一步满足以下条件
1.在厦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
2.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研究开发经费(不含厦门市、区级财政扶持资金)投入达500万元以上;
3.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
4.具有核心研发团队和核心技术,已孵化和引进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或合同研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三、提交材料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书;
2.申报单位成立章程及管理制度;
3.研发场所证明(备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4.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清单(备注:设备原值一般为不含税);
5.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合同研发收入、科技服务收入和股权投资收益清单,并附研究开发活动明细表(备注:①提供的财务资料须含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合同研发收入、科技服务收入、股权投资收益、研发经费投入(按照会计准则)和市区财政扶持资金等内容;②合同研发收入、科技服务收入的合同须经技术合同登记备案);
6.研发机构人员清单(备注:①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人员,不包括管理及服务人员。②研发人员包含常驻研发人员和外聘研发人员,在申报单位工作满183天以上,常驻研发人员以缴交社保为准,外聘研发人员以纳税证明为准;③职工总人数:月末数之和/12。);
7.引进和孵化企业的资料。
注意:以上5、6、7申报材料所属时间段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四、截止时间
网上申报截止日期: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