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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厦科〔2019〕34号

发布时间:2019-07-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规范我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社会效益,提升我市产业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原则】平台遵循“需求牵引、开放共享、支撑研发、服务创新”的原则,通过统筹优化管理,向相关产业提供技术研发、资源共享、成果转化等公共技术服务,培育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是新时期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定义分类】本办法所述平台,须为我市培育未来产业提供技术支撑和创新服务,或在相关产业领域,针对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共性需求,提供较高水平的解决方案和综合性服务。平台应具备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技术服务所需的场所、设施及人才队伍。主要包括技术研发、资源共享和成果转化等三种类型。
第四条 【技术研发平台】是指以提高重点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解决产业关键技术需求的各种技术研发平台。
第五条 【资源共享平台】是指具有公益性、服务性的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包括大型科研基础设施、检验检测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文献资源共享,以及为研发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平台。
第六条 【成果转化平台】是指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咨询评估、技术交易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等创新性组织或实体机构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决策机构】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作为平台管理工作决策机构,负责编制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平台管理办法及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管理机构】委托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研院”)负责平台的统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平台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拟建平台策划等相关工作;
(二)组织对在建平台的监督管理、中期评估和后期验收;
(三)负责对已建成平台建档、绩效考核、运营扶持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平台建设
第九条 【平台建设】本章特指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建设的平台。鼓励高校、大院大所与我市共建平台,鼓励市区两级合作建设平台,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及社会各类机构参与平台建设。
第十条 【建设流程】
(一)根据全市产业需求,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以主导产业、未来产业为重点,市科技局制定市级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要点,并向社会发布。
(二)可采取公开竞争、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平台建设承担单位。平台建设立项管理按《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2018〕58号)实施。
(三)平台建设期一般为3年,鼓励边建设、边运行、边服务。平台建设期间,平台承担单位应向产研院提交年度建设报告,并配合做好中期评估工作,建设完成后由产研院组织验收。
第四章  运行管理及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统一管理】本办法颁布前由市级财政资金扶持建设的各类平台,须纳入统一管理;社会资本自主建设的平台可采取自愿原则,经申请审核备案后,纳入统一管理。对纳入管理的平台,确认为“厦门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其行政隶属关系和运营主体不变。
第十二条 【运营扶持】产研院按照产业和社会需求,整合市级平台优势资源,促进平台面向社会提供优质优惠的公共技术服务,建立有利于市级平台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动态管理】市级平台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报送一次年度运行情况报告,每2年由产研院组织一次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绩效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比例不高于当年参加考核平台总数的20%)。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市级平台,可申请平台滚动支持项目;考核不合格的市级平台,暂停运营扶持,公开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处罚措施】平台承担单位和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级平台资格,平台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市级平台。其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部门及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配合、不参与考核或者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二)所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的;
(三)所依托单位被注销的;
(四)以虚假材料套取平台扶持资金,或在平台建设、中期评估、验收过程、绩效考核中蓄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开展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工作细则》(厦科〔2019〕27号)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变更事项】市级平台所依托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个月内,向产研院书面报告有关变更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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