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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开展申报2022年度技术交易奖励金
发布时间:2023-01-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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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技术市场发展,鼓励开展技术交易,根据《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0]20号)精神,现就开展2022年度技术交易奖励政策兑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范围
1、厦门市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技术输出方,即卖方);
2、引进境外(包括港、澳、台、国外)技术成果在厦实施转化的企事业单位(技术引进方,即买方)。
以上合同需在我市技术合同登记点登记备案。
二、奖励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产生的技术交易(以发票日期为准,发票中“名称栏”或“备注栏”应注明与经认定登记合同一致的项目名称或合同登记编号方可兑现,若发票中未见相同的项目名称或合同登记编号不予兑现)。
三、奖励标准
按照已认定登记并实际发生的合同技术交易额进行兑现,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0.8%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2%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四、申请材料
1、加盖合同认定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信息》原件彩色扫描件;
2、发票、银行收款(付款)回单原件彩色扫描件。
六、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2月28日
政策咨询:0592-5730092
厦门市技术交易奖励金兑现常见问题解答
1、奖励对象:(1)厦门市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技术输出方,即卖方);
(2)引进境外(包括港、澳、台、国外)技术成果在厦实施转化的企事业单位(技术引进方,即买方)。
以上两点企业所涉及的技术合同须在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方能兑现。
2、申请技术交易奖励政策兑现需符合哪些条件?
(1)申请技术交易奖励金技术合同必须已经过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2022年及以前年度登记目前还在有效期的合同);
(2)申请兑现的技术交易额必须为技术合同登记后发生,即发票开出时间,银行到账(付款)应在合同认定时间之后;
(3)技术交易金额须是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已发生的(以发票日期为准)。
3、发票中项目名称和登记认定合同名称是否需要一致?
发票中“名称栏”或“备注栏”有注明与经认定登记合同一致的合同名称或合同编号均可兑现,若发票中未见相同的合同名称或合同编号不符合兑现要求不予兑现。
4、技术费和设备费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如何核实奖励金?
技术交易单位提供的票据应明确技术交易额,无法确认技术交易额的不予兑现。
5、技术交易票据是否需要全部提供?
是,技术交易奖励金兑现单位应按通知上传技术交易的全部票据及银行到账回单原件扫描件。
6、发票已开,合同现在去认定登记可以吗?
不行,需兑现技术交易奖励金的技术合同,应先在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所开具的技术交易发票才能按要求申请技术交易奖励金,合同未登记前开具的发票不符合兑现要求,不予兑现。
7、发票已开,但是款项还未收到是否可以兑现?
发票为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之间开具,在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前收到款项均可兑现。
8、2021年认定备案技术合同,发票是2022年开的是否可以兑现?
只要开票时间在合同有效期内,且发票为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开具的均可申请兑现。
9、发票金额与银行回单金额不符,可以兑现吗?
需扫描上传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原件,符合要求给予兑现,不符合要求不予兑现。
10、合同中规定合同款项为分期支付,导致发票与合同金额不符,可以兑现吗?
可以,只要符合《通知》要求均可兑现。
11、关联公司转让技术能否申请奖励金?
两个企业应为独立法人机构,合同已经登记点认定登记,可按通知要求兑现奖励金。
12、能否将多张发票或多张银行回单扫描在同个文档中,若上传的材料有模糊、遮挡部分区域可否予以兑现?
不能,合同、发票、银行回单需一一对应,应分开扫描上传。
若申报单位上传的技术合同信息表、发票和银行回单存在模糊、遮挡等关键信息确实,导致审核机构无法核实申报材料的有效性,不予兑现。
13、合同过了有效期后,如果再有开票收款发生,是否可以兑现?
开票时间需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原合同已到期,通过增补协议延长合同有效期的应及时到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进行认证登记,审核机构以加盖技术合同认定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信息表中的有效期为准。
申请技术交易奖励金所涉及的技术交易原则上应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票在合同有效期内,银行到款(付款)时间超过合同有效期一年内且在技术合同条款或补充协议中注明尾款支付时间,可予以兑现。
14、若银行到款(收款)时间早于发票开票时间,是否可以兑现?
在合同有效期内,银行到款(收款)时间早于发票开票时间,在申报通知规定的年度内,可以兑现。
15、填写“技术交易奖励金兑现明细表”时,提示“属于该合同技术交易金额不大于本年度需兑现金额”,应如何处理?
“属于该合同技术交易金额”指的是发票对应合同,实际到账的金额,当申报单位填写的发票金额大于回单金额,系统会有以上提示。此时,修改“属于该合同技术交易金额”使其与实际到款金额(回单金额)一致即可。
16、能否在上传A合同部分发票、回单后,转传B合同的发票、回单,再继续上传A合同材料?
不能。申报单位请勿将各合同的发票、回单穿插上传,即A合同要按顺序传完所有发票、回单以后,再上传B合同的材料。若出现问题中的情况,系统会出现红字提示信息,提醒申报单位规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