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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加快推进省创新实验室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5-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省实验室自主开展成果转化

1.省实验室对其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可以自主决定成果的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省实验室科技成果同等条件下须优先在厦门转化。

2.省实验室设立科技产业公司作为投/融资平台,负责省实验室科技成果转化、经营性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管理的相关工作。

3.省实验室可通过资产划拨的方式,将所持有的科技成果转移至科技产业公司,由科技产业公司作为转化主体具体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工作。

4.科技产业公司在以作价入股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可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

5.鼓励省实验室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将利用财政性资金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省实验室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以下简称:完成人)或由省实验室与完成人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6.省实验室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科技成果提前赋权的管理制度,支持省实验室对完成人及转化人(或完成人、转化人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7.省实验室引进优质项目团队或科技人才全职或兼职从事科技项目研发工作,相关人员在省实验室工作期间所产生的科技成果视为其在省实验室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与省实验室在编正式员工同等享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及税收优惠政策。

8.完成人及转化人在履行省实验室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以兼职或离岗创业的方式到省实验室的产业化公司(指接受科技成果注入、负责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具体项目公司)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省实验室应明确完成人及转化人在兼职、离岗创业期间产生的科技成果权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等事宜。

二、明确省实验室作价投资以及奖励路径

9.可以科技产业公司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1)省实验室通过资产划拨将科技成果权属转移至科技产业公司,并以科技产业公司的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2)拟奖励给完成人及转化人的股权,可先登记在科技产业公司名下,再奖励给完成人及转化人(或完成人、转化人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3)完成人及转化人(或完成人、转化人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在获得股权奖励时,可适用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的递延纳税政策。

10.以科技产业公司和完成人名义分别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1)省实验室通过科技成果提前赋权的奖励方式与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省实验室与完成人按照事先约定的出资比例将共有的科技成果分别作价完成出资;

(2)省实验室出资部分,可参照第9条第1款完成出资;归属省实验室的股权,直接登记在科技产业公司名下;

(3)完成人出资部分,可通过完成人或完成人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完成出资;归属完成人的奖励股权,可直接登记在完成人(或完成人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名下。

(4)完成人(或完成人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在获得股权奖励时,可适用技术入股的递延纳税政策。

11.省实验室应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作价投资的股权对价方式,在计算技术出资所对应的科技成果价值时,可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对拟转化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科技成果最终的成交价值应不低于成本法所评估出的价值,并以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确认;在科技成果评估仅满足一种评估方案的适用条件等特殊情况下,可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选择一种评估方法。

12.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标的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的,以评估后的科技成果价值除以合作方的全部出资和科技成果价值之和或受让公司价值和科技成果价值之和,计算省实验室应持有的股权份额。

13.省实验室可采用协议定价确定科技成果拟注入的受让公司价值,其认定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1)经第三方审计机构评估的净资产;

(2)经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的受让公司市场评估价值;

(3)前一轮融资完成后的受让公司估值;

(4)下一轮融资协议书认定的受让公司未注入知识产权前的估值。认定下一轮公司估值的投资机构需实质性参与该轮投资,且该投资机构在该轮融资中增持的股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

三、健全省实验室下属产业化公司管理机制

14.产业化公司的管理与退出机制

(1)科技产业公司可利用自有资金直接投资产业化公司。

(2)定向协议转让。完成人及转化人(或完成人、转化人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对科技产业公司所持有产业化公司的股权拥有优先受让权,受让价格应不低于以下两种方式计算的价高者:①经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司估值×受让股权比例;②按受让股权数的投资本金及资金成本计算。

(3)投资退出。在投资期三年(含)至五年(含)内,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科技产业公司可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部分或全部退出产业化公司。

15.省实验室可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出售、租赁、置换等多种资产处置方式,转移至产业化公司。

16.省实验室做好权益资产处置工作。除本若干措施另有规定外,省实验室处置权益资产其他事项需符合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法律规定,处置方案在经省实验室主任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实施,并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附则

省实验室在本若干措施颁布前已经开始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事宜,可适用本若干措施。

本若干措施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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