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厦门市资助项目 > 厦门市科技局 >

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9-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落实《厦门市科技创新引领工程实施方案》,扎实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向更高能级升级,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和未来产业发展,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企业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社会力量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和共享。
专业孵化器是指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特定技术方向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六条  建立健全孵化器培育体系,根据孵化器不同发展阶段、发展方向、服务质效,探索有梯度、有层次的培育、服务、管理模式,搭建“培育单位-市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标杆孵化器”梯次发展体系,示范带动全市孵化器从基础服务向精准服务、从集聚企业向孕育产业、从孵化链条向厚植生态转变,营造有竞争力的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备案
第七条  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运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在厦门市注册并实际运营;
2.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专职人员占专职管理人员总数的6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75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租用场地的租期5年及以上且剩余租期不少于36个月;孵化场地相对集中,不得超过3处;
4.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
5.已开展过针对在孵企业的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八条  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备案申请表;
2.孵化器管理人员汇总表,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职称、职务、工作内容、入职时间、社保或个税缴交关系、从业经历简介;
3.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
4.在孵企业汇总表,应包含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主要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营业收入、就业人员数、入孵时间、孵化面积等;
5.开展孵化服务的佐证材料。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备案的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认定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市科技局审核后进行公示;
3.市科技局公布备案名单。

第三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备案的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
2.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专职人员占专职管理人员总数的80%以上;
3.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4.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5.具有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专业孵化器还应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6.孵化器拥有或与投资机构合作配置有各类孵化资金规模不少于2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且每年有不少于1个资金使用案例;
7.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且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2.孵化器管理人员汇总表,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职称、职务、工作内容、入职时间、社保或个税缴交关系、从业经历简介;
3.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
4.在孵企业汇总表,应包含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主要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营业收入、就业人员、入孵时间、场地面积等;专利申请或有效知识产权凭证;
5.毕业企业汇总表,应包含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主要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营业收入、就业人员、毕业时间、满足的毕业条件等;
6.创业导师汇总表、开展创业辅导活动证明材料,应包含创业导师每次到场开展活动的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证明材料;
7.各类孵化资金配置及使用情况凭证。
第十二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的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通知,孵化器培育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市科技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核查;
3.市科技局集体研究;
4.市科技局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
5.市科技局公布认定名单。

第四章 在孵和毕业企业
第十三条  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该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纳入国家、省、市级人才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半导体与集成电路、先进功能材料等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72 个月;
第十四条  企业从科技企业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五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五章 孵化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孵化器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区联动、动态管理”的原则。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指导,负责本地市级孵化器的认定、考核及政策兑现,并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各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的日常服务。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建立市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估机制,根据孵化器发展实际情况及国家、省市要求调整和完善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国家级孵化器按照国家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参加国家级考核评估,不参加市级年度考核评估。年度考核评估重点考核孵化器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情况、投融资情况、创业带动就业等。
第十八条  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评估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估得分75-84分为良好;
(三)评估得分60-74分为合格;
(四)评估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五)孵化器因自身原因未参与考核评估的,其考核评估结果视同不合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评估的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考核评估通知;市级孵化器按照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将自我评价结果和凭证材料提交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聘请行业管理及技术专家2-3人、财务专家1-2人组成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
3.市科技局集体研究;
4.市科技局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健全动态管理机制,经认定的孵化器其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重新认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日常管理与服务,结合年度考核及火炬统计调查,每年按一定比例走访在孵企业,了解发展需求,协助对接资源,助力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场地位置、面积范围、运营机构、经营方向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予以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孵化器因经营方向变化等原因停止运营,可向市科技局主动申请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取消后二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市级孵化器。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市级孵化器,其中在认定和考核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对其收回专项奖补资金: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统计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三)有严重失信行为、违法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六章 孵化器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以“免申即享”方式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评估优秀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给予50万元运营补助;年度考核评估良好的,给予30万元运营补助。
第二十六条  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家20万元的标准给予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一次性奖励。每家孵化器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七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广泛引进专业人才和专业服务机构,配备专业条件,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高附加值的孵化服务;主动对接跟踪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技术源头,建立和完善早期“硬科技”创新项目的发现、评价、筛选、培育机制,积极开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超前孵化”;加强创业辅导,加大早期项目投资,精耕细作,精益求精,探索创业孵化服务新机制、新模式,更好满足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的需求。对孵化模式、服务成效较为突出,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效应的孵化器可评定为标杆孵化器。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开发区)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和重点产业发展布局,加强基因与生物技术、未来网络、第三代半导体等未来产业领域内的专业孵化器布局。
第二十九条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省创新实验室、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等配建高质量孵化器,探索“学科+产业”新型创新模式,带动更多未来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实现就地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条  提升厦门科学城创新“引擎”功能,加快建设“环厦大科技创新圈”、“集美创新街区”等校区、园区、社区“三区”融合新空间,加速集聚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科技金融、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等服务机构,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高效流动、良性互动,打造高品质创新生态。
第三十一条 支持孵化器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孵化器以及中关村大学科技园联盟等知名创业孵化服务组织的交流合作,促进资源互补对接,联动发展。
第三十二条  支持孵化器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发挥海洋负排放国际大科学计划、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科创孵化园等国际协同创新平台优势,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由孵化器所在行政区与市级按照财政体制共担。
联系宇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