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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10-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若干措施的通知》(厦科规〔2023〕1号),为进一步引导并激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规范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工作,提高研发费用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对象】 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开展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活动,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满足研发费用补助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 研发活动的确认和研发费用的归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文件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研发费用补助】 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以下简称“研补”)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对企业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自主研发费用(不包括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补助。


第二章 补助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研补主要流程包括:
1.【发布年度研补事项通知】 每年上半年,市科技局发布当年研补事项通知,明确补助条件和标准、补助流程、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和说明等。
2.【初步筛选名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市科技局根据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信息,按照研补具体条件进行初步筛选,公布当年符合研补条件的企业初步名单。
3.【企业填报信息】 列入初步名单的企业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填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具体信息,逾期未填报的,无法获得补助。企业须对其研发费用归集和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核查相关信息】 市科技局对已填报研补的企业开展相关信息核查,包括抽查部分企业的研发项目及研发费用、涉黑涉恶查询、信用查询和查重等。
5.【资金拨付】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财政资金安排及核查情况,分批公示拟补助企业名单,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拨付补助资金。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办理拨付手续,逾期办理的,原则上无法获得当批补助;经核查须调整研发费用的企业应及时更正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正申报的,原则上无法获得当年补助。
市科技局根据当年财政资金情况,可视情对部分信用情况良好的企业给予提前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补助资金查重】
1.研补与企业申报加计扣除年度获得的市级研发类财政补助,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企业如与各级政府签订的一企一策协议中约定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普惠性扶持政策,则不能享受研补,企业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备,不再填报协议有效期内的研补信息。
2.企业获得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在研补计算基数中扣除,不重复享受补助。
第七条【企业信用情况查询】 在初步筛选名单和每批次拨付前,均须查询企业信用情况,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拨付当批及以后批次研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涉黑涉恶企业;科研诚信失信记录名单;处于财政科技扶持资金限制申报期间。
第八条【信息变更报备】 研补信息填报完成后,企业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统一信用代码、研发费用、银行账户、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0日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备。因企业未及时报备变更信息导致无法拨付的,无法获得补助资金。
第九条【资料留存配合核查】
1.企业须接受和配合科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企业对研发活动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技术资料及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如有异地分支机构的,留存备查资料须存于企业本部。
第十条【处理措施】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给予处理:
1. 经核查企业研发项目鉴定结果不符合政策要求或研发费用核减为0等重大问题的,不予拨付当年研补,并取消其后1年享受研补资格。
2.如经市科技局鉴定(含税务机关发函鉴定)或核查后研发费用核减的,涉及近三年研补的企业,应退回相应年度已拨付研补资金与应补助资金的差额;未按时限退回的,取消其后3年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申报资格。
3.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企业,市科技局全额追缴相应补助资金,将该企业列入限制申报财政科技资金名单,取消其后5年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申报资格,并将其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其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补助对象条件、查重原则及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口径如有调整,在当年度研发费用补助通知中明确。
第十二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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