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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开展2023年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发布时间:2023-06-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厦府〔2018〕91号)和《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9〕24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2023年度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扶持对象
(一)注册登记地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且经认定的影视企业。企业形式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各区委宣传部负责认定本辖区影视企业,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可认定为影视企业:1.商事主体名称中的行业特征以及经营范围中的主营项目应体现从事影视作品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影视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影视基地运营、后期制作等影视相关活动;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务管理规范;3.已纳入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
(二)在厦拍摄的影视企业。
(三)在厦举办全国院线电影首映礼的企业。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五)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存在涉黑涉恶情形的。
2.在“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的。
3.企业行为危及文化安全或产生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4.申报项目存在法律纠纷的。
5.近2个年度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存在整改事项且被通报的。
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扶持范围
(一)支持影视企业、专业人才落户厦门。
(二)支持建设影视剧本创作基地。
(三)支持本市影视企业购买影视剧本。
(四)支持影视剧组在厦拍摄。
(五)支持引进和自主开发影视后期制作技术。
(六)支持电影发行。
(七)支持全国院线电影在厦举办首映礼。
(八)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动画作品在传统平台和网络平台播映。
(九)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出口。
(十)支持优秀获奖影视作品。
(十一)支持影视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影视展会和大型影视活动。
(十二)支持影视产业园区、影视拍摄基地、影视人才培养等影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
(十三)支持影视企业融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影视企业。
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政策。与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差。除《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厦府〔2018〕91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三条中影视后期制作企业获奖奖励外,企业享受的各项税收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对我市的地方级税收贡献;除《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9〕240号)第十二条条款中外地来厦拍摄剧组外,原则上,同一企业(基地)年度内享受本政策规定的扶持资金,不超过该企业(基地)年度内对我市的地方级税收贡献。扶持项目发生费用时间(以票据为准)、税收时间(增值税按年度入库期,所得税按年度所属期),必须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
三、申报要求及材料
具体申报要求:《2023年度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要求》(详见附件1)。
四、申报审批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企业登录i厦门,点击“i财政”,找到“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详见附件2),进入系统后依次点击“项目申报--市文发办--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2.申报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2023年7月2日24:00前(逾期不受理,系统自动关闭)。
(二)递交书面材料
1.申报企业在收到受理通过的短信后,需在系统中打印《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并连同其他附件材料邮寄或现场(推荐邮寄)报送至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地址: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32号A6栋一楼大厅,邮编:361000,联系人:刘丹,联系电话:18150080035/0592-6106858。
2.申报材料格式统一要求: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在封面申报单位处盖公章、在申请单位意见栏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需加盖骑缝章。采用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写页码,以加厚纸质材料(浅蓝色)作为封面,于左侧胶装成册(书面材料不退还)。
(三)申报项目受理
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并根据申报材料情况于7月9日前向市文旅局、各区委宣传部分别上报相关材料。
(四)初  审
按扶持类别分级审批:
1.《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厦府〔2018〕91号)和《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9〕240号)中涉及影视企业和影视专业人才税收奖励的,由各区委宣传部严格按照政策申报要求和本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程序完成审核后,于8月8日前报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
2.其他项目由市文旅局初审后,于7月22日前报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
(五)复  审
1.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形成扶持资金安排建议方案。
2.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和市财政局召开联席会议审定扶持资金安排方案。
(六)公示及拨付流程
1.影视企业和影视专业人才税收等奖励资金,由各区按程序拨付给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
2.其他拟支持项目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的,由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发布年度扶持项目及金额,并拨付给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
五、资金监管
(一)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现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报批。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核批,剩余资金全额返还财政部门。
(二)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规范核算,自觉接受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的监督检查和财政部门的财政检查、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资金使用单位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两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同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四)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组织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进行考评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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