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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厦门市智能视听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3-08-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落实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文旅规〔2020〕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2022年度厦门市智能视听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指南,并经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公布如下:
一、扶持对象
注册登记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根据《统计法》履行统计义务,纳入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名录库,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名录库的从事广播电视智能视听节目和网络智能视听节目采集制作、播出分发、智能网络传输、智能终端接收及提供智能视听节目融合服务等活动的企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
(二)自2021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之日受到广电、文旅行政管理部门除警告、通报批评以外的行政处罚。
二、申报要求
(一)关于“鼓励智能视听企业来厦落户”扶持资金申报
1.申报条件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由厦门市行政辖区外的企业作为投资人,在中国(厦门)智能视听产业基地拓展区(下称“基地拓展区”)新注册设立,或由厦门市行政辖区外新迁入基地拓展区的智能视听企业。
2.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注册资本实际到账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的每个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并在企业存续期间分三年按4:3:3比例兑现奖励。
(二)关于“推动智能视听产业集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
1.申报条件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由厦门市行政辖区外的企业作为投资人,在基地拓展区新注册设立,或由厦门市行政辖区外新迁入基地拓展区的智能视听企业。
2.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入驻基地拓展区的智能视听企业,前三年内每年给予办公用房实际租金30%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采取逐年申请、次年补助方式办理。享受补助期间,企业不得对外出租、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众创空间引入的企业,经与运营单位签订《智能视听孵化器企业入驻三方协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上述租金补助。
(三)关于“支持智能视听基础支撑平台建设”扶持资金申报
1.申报条件
(1)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落户基地,并经基地拓展区领导小组认定的内容审核平台、行业展示交流平台、智能生产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等智能视听基础支撑平台;
(2)平台软硬件实际投入累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且单个平台用户数不低于30家的平台。
2.扶持方式和标准
按单个平台软硬件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贴。单个平台最高补贴不超过600万元。
(四)关于“鼓励优秀网络视听内容创作、生产和传播”扶持资金申报
1.优秀网络影视剧剧本获奖奖励
(1)申报条件
   ①申报主体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拥有获奖剧本版权且拥有剧本评奖权的智能视听企业
②剧本获奖时间,须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
③获奖奖项包含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创作传播工程、福建省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等省级(含)以上网络视听类奖项。
(2)扶持方式和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剧本获奖情况分等次予以配套奖励:获得省级奖励扶持的,予以1:0.8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级奖励扶持的,予以1:1配套奖励。
2.优秀网络视听节目获奖奖励
(1)申报条件
①申报主体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智能视听企业;
②申报奖励的网络视听作品须由我市智能视听企业出品;
③作品获奖时间,须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
④获奖奖项包含季度优秀网络视听作品、年度优秀网络视听作品、“中国梦”原创网络视听节目、相关主题短视频等省级(含)以上网络视听类奖项。
(2)扶持方式和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作品获奖情况分等次予以配套奖励:获得省级奖励扶持的,予以1:0.8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级奖励扶持的,予以1:1配套奖励。
3.网络视听内容交易奖励
(1)申报条件
①申报主体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智能视听企业;
②申报奖励的网络视听作品须由我市智能视听企业出品(若需立项备案,必须是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在国内知名互联网平台(认定目录附后)首轮播出,单一节目交易合同金额或获得平台分账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③申报的网络视听作品包括网络短视频、网络音频、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节目等网络视听内容(不含直播带货类节目);申报项目须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主流价值方向和健康审美取向;
④网络视听作品交易时间,须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
(2)扶持方式和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单一节目交易合同金额或获得平台分账收入的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网络视听内容播映奖励
(1)申报条件
①申报主体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智能视听企业;
②申报奖励的网络视听作品原则上应由我市智能视听企业出品、发行,且我市智能视听企业拥有作品评奖申报权;若由我市企业作为联合出品方的网络视听作品,给予我市企业出资比例同等比例的奖励(须提供与合作方的协议文本);
③申报奖励的网络视听作品须在国内知名互联网平台(认定目录附后)播出;申报项目须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主流价值方向和健康审美取向;
④申报的网络视听作品包括网络短视频、网络音频、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节目等网络视听内容(不含直播带货类节目);
⑤网络视听作品播映时间,必须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始播映,播放次数统计时间跨度不超过12个月(自播放之日起一年内)。
(2)扶持方式和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系列作品在相关平台当年累计播出达到1亿次(含)以上且企业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累计播出达到3亿次(含)以上且企业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累计播出达到5亿次(含)以上且企业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万元奖励;当年累计播出达到8亿次(含)以上且企业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6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五)关于“鼓励智能视听企业制定行业标准”扶持资金申报
按照《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文旅规〔2020〕2号)第六、九条,符合条件的智能视听企业自行向市市场监管局咨询申报(咨询电话:269983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
(六)关于“加大人才引进激励”扶持资金申报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2021年1月1日后在厦门智能视听产业基地新设立或由厦门市行政辖区外新迁入基地拓展区(以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准),并获得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及天使投资人的融资规模不少于1亿元(不包括股权投资类企业)或达到市级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标准的智能视听企业。
(2)申请补贴的智能视听企业员工2022年度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4万元(不含)以上。
 2.扶持方式和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智能视听企业,对其在我市缴纳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达到4万元(不含)以上的员工,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为:年纳税额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为50%;年纳税额超过8万元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为75%;年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奖励比例为100%。对于年个人所得税缴纳4万元(不含)以上、8万元(含)以下的员工,由企业按一定名额自主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名单,对名单内的员工,按在厦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七)关于“鼓励台湾智能视听人才来厦创业”扶持资金申报
根据《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文旅规〔2020〕2号)第八、九条,符合条件的智能视听企业自行向市台港澳办咨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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