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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开展2024年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发布时间:2024-07-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规定和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2024年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首批)。请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附件:2024年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首批)
厦门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
2024年7月4日    
2024年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首批)
根据我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2024年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首批)。
一、扶持对象
(一)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
1.依法在我市从事影视产业相关业务经营管理且经认定的影视企业。企业形式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各区委宣传部负责认定本辖区影视企业,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可认定为影视企业:(1)商事主体名称中的行业特征以及经营范围中的主营项目应体现从事影视作品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器材租赁、影视科技、演员经纪、培训、影视基地运营等影视相关活动;(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务管理规范;(3)已纳入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
2.在厦举办院线电影全国首站首映礼的执行单位。
3.在厦拍摄且已向市影视主管部门报备的影视剧组。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存在涉黑涉恶情形的。
2.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应当被联合惩戒的。
3.企业行为危及文化安全或产生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4.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5.违反相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扶持范围
(一)支持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发展。
(二)支持数字影视产业发展,支持企业提供影视制作技术服务。
(三)支持影视精品项目特别是厦门题材精品项目的创作。
(四)支持在传统平台播映优秀影视作品。
(五)支持在网络平台播映的影视作品。
(六)支持创先争优,奖励优秀获奖作品。
(七)支持举办影视节展活动,支持引进院线电影来厦举办全国首站首映礼。
(八)支持影视剧组在厦拍摄。
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与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差。
三、申报要求及材料
根据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方式,制定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详见附件1:《2024年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四、申报审批流程
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在市政府网发布扶持资金申报公告,采用网上申报,受理通过后需邮寄或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一)网上申报
1.申报企业登录i厦门,点击“i财政”,找到“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进入系统后依次点击“项目申报--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详见附件2:用户系统操作手册),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2.申报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24:00前(逾期不受理,系统自动关闭)。
(二)递交书面材料
1.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在收到通过预审的短信通知后,需在系统中打印《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并连同其他附件材料邮寄或现场(推荐邮寄)报送至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受理。
2. 申报材料格式统一要求: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在封面申报单位处盖公章、在申请单位意见栏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需加盖骑缝章。采用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写页码,以加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于左侧胶装成册(书面材料不退还)。
(三)受理
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报项目,根据申报材料情况于7月24日前提出受理建议,并分类报审。
五、审核流程
1.由市文旅局负责初审,20天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汇总送至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
2.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进行复核,复核后通过市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流程拨付资金。
六、资金监管
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每年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开展绩效评价。对申报单位以虚报、冒领、造假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并经查实的,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全额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按规定上缴市国库,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财政资金扶持申请。违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24年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一、培育壮大影视产业市场主体
(一)支持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发展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入驻影视企业达50家以上的影视园区(含招商平台),按入驻影视企业2023年度累计营收1‰给予运营企业奖励,每个园区(平台)每年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我市影视产业园区(含招商平台)的运营商;
(2)影视产业园区(含招商平台)入驻的影视企业50家以上,且必须是依法在我市从事影视产业相关业务经营管理并经各区委宣传部认定的影视企业。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填报后自动生成);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引进的影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少于50家企业);
(5)引进的影视企业2023年度的营业收入情况佐证材料(例如:年度审计报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
(6)引进的影视企业年度累计营收情况汇总表(按照系统样本提供)。
(二)支持数字影视产业发展
1.扶持方式和标准
(1)对影视企业投资建设数字影棚、购买数字影视设备投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成本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
(2)对提供影视制作技术服务的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投资建设数字影棚或购买数字影视设备,总投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
(2)申报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为境内外影视公司提供影视制作技术服务。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填报后自动生成);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投资建设数字影棚或购买数字影视设备相关的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证明材料;
(5)为其他影视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相关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证明材料;
(6)2023年度税务局盖章的完税证明(按入库期,申报技术服务需提供)。
二、积极扶持影视精品创作发行
(一)支持影视精品项目的创作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条件
(1)影视作品必须是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
(2)影视作品获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落款日期必须在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期间。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填报后自动生成);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影视作品《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或网络影视剧规划备案号等证明材料;
(5)影视作品《电影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电影在院线上映、电视剧在电视台播出、网络影视剧在网络平台播出的相关材料)。
(二)支持在传统平台播映优秀影视作品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电影公映票房达5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票房达1亿元(含)以上至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票房达2亿元(含)以上至3亿元的,奖励200万元;票房达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电影在电影卫星频道(CCTV-6)首次播出的,每部奖励10万元。
(2)电视连续剧(9集及以上)首次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8万元;首次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视剧频道(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2万元;首次在知名的、有影响力的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6万元。电视纪录片首次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一套)或纪录片频道(九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0万元。动画片首次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2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仅享受一次播出奖励。
2.申报条件
(1)影视作品必须是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
(2)影视作品播映及票房统计时间,原则上必须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填报后自动生成);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影视作品《电影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5)影视作品播出的电影票房证明、播出合同及排播单等证明材料;
(6)2023年度税务局盖章的完税证明(按入库期)。
(三)支持在网络平台播映的影视作品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网络影视剧,在国内知名视频网络平台首轮播出,且与视频网络平台实际分成收益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分成收益的8%给予奖励,每部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
(1)影视作品必须是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
(2)影视作品播映及收益统计时间,原则上必须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3)国内知名视频网络平台包括: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哔哩哔哩、芒果TV等。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填报后自动生成);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影视作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上线备案号等证明材料;
(5)影视作品首轮播出证明、播出合同、资金往来凭证及排播单等证明材料;
(6)2023年度税务局盖章的完税证明(按入库期)。
(四)支持创先争优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300万元;
(2)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的,奖励200万元;
(3)获得金鸡提名奖、百花奖、金鹰奖的,奖励100万元;
以上规定的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获得金鸡奖的,不再重复享受金鸡提名奖奖励。
2.申报条件
(1)影视作品必须是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
(2)奖项的获奖时间,必须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填报后自动生成);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影视作品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5)影视作品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支持举办影视节展活动
(一)支持举办影视节展活动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经市影视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的影视节展、优秀影片交流等活动,按照场地租金、布展费和主要嘉宾住宿(不超过10人、不超过3天)费用的60%给予主办单位补助,每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
(1)经市影视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的影视节展、优秀影片交流等活动;
(2)申报企业是该活动的主要承办单位。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填报后自动生成);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市影视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相关活动的证明材料;
(5)项目执行方案及总结报告;
(6)活动费用清单(按系统样本提供);
(7)费用清单中对应的合同、发票、付款凭据;
(8)2023年度税务局盖章的完税证明(按入库期)。
(二)支持举办院线电影首站首映礼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引进院线电影来厦举办全国首站首映礼的执行单位,按照场地租金、现场布置、主创人员交通和住宿(不超过10人、不超过3天)费用的60%给予补助,单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申报条件
(1)院线电影来厦举办全国首站首映礼;
(2)申报企业是首映礼的执行单位。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填报后自动生成);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首映礼方案、执行效果证明材料(含活动现场照片、到场人员情况、行业及媒体影响力等);
(5)《电影公映许可证》;
(6)首映礼费用清单(按系统样本提供);
(7)费用清单对应的合同、发票、付款凭据。
四、支持影视剧组在厦拍摄
(一)扶持方式和标准
1.在厦拍摄期间发生的食宿费和车辆租赁费达到10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奖励5万元;达到2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
2.租用摄影棚(含置景服务)和器材(含道具服务)的,按租赁费用的15%给予补助。每个剧组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已向市影视主管部门报备的影视剧组;
2.拍摄服务及租赁费用的发生时间,原则上必须是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填报后自动生成);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影视剧组在厦拍摄报备材料;
5.食宿费和车辆租赁费清单(按系统样本提供);
6.租用摄影棚(含置景服务)和器材(含道具服务)清单;
7.费用清单对应的租赁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8.摄制许可证明材料: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网络影视剧节目规划备案号等;
9.剧组现场拍摄剧照,不少于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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