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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厦门市进一步加快都市渔业升级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4-12-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厦门市进一步加快都市渔业升级项目补助申报工作,切实做好补助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根据《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出台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海规〔2020〕4号)和《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海规〔202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厦门市进一步加快都市渔业升级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水产精深加工项目申报指南

2.自捕金枪鱼项目申报指南
3.直购金枪鱼项目申报指南
4.一般贸易金枪鱼项目申报指南 
5.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项目申报指南
6.特色水产品项目申报指南
7.定点上岸捕捞渔获项目申报指南
8.远洋渔业企业落户厦门项目申报指南
9.远洋渔船引进项目申报指南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2024年12月20日


水产精深加工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申报补助:
1.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厦门市域的企业;
2.申报项目为在渔港经济区内改建的超低温(≤-40℃)水产品专用冷库;
3.申报项目已竣工投产,库容达到2500立方米及以上且决算后改建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
4.申报的项目为本措施实施期间且在申报期前一个年度内实施完成的;
5.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补助:
1.申报单位在申报期前一个年度内存在被财政、海关、市场监管、税务、应急、消防、生态环境、人社、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的确定参照各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予以认定),或者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3.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申报单位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4.由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补助标准
1.决算后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申请技术创新基金等“财政政策+金融工具”融资支持。
2.当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补助金额超过该项目年度补助总额时,折算发放。
三、责任事项 
申报单位必须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申报单位如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不予补助;已经发放的,取消或追回当年已发放的项目补助,并移交有权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报材料
1.补助资金申请书(简要介绍项目情况)。
2.补助资金申请表。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竣工决算报告(复印件)。
5.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网站查询获得的关于申报单位的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
6.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多页材料应在骑缝处加盖公章。
四、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向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提交申报材料。


自捕金枪鱼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申报补助:
1.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厦门市域的远洋渔业企业;
2.申报补助的金枪鱼,应当是申报单位自捕的;
3.申报补助的金枪鱼应当在厦门口岸报关入境,并在厦门交易集散、加工;
4.申报的项目为本措施实施期间且在申报期前一个年度内实施完成的;
5.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补助:
1.申报单位在申报期前一个年度内存在被财政、海关、市场监管、税务、应急、消防、生态环境、人社、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的确定参照各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予以认定),或者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3.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申报单位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4.由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补助标准
1.空运冰鲜蓝鳍金枪鱼、大目金枪鱼、黄鳍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17000元。
2.海运超低温(≤-40℃)蓝鳍金枪鱼、大目金枪鱼、黄鳍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1800元。
3.海运冷冻长鳍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1300元。
4.该项目与金枪鱼直购项目年度补助合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5.当该项目与金枪鱼直购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补助金额超过项目年度补助总额时,折算发放。
三、责任事项 
申报单位必须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申报单位如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不予补助;已经发放的,取消或追回当年已发放的项目补助,并移交有权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报材料
1.补助资金申请书(简要介绍项目情况)。
2.补助资金申请表(含汇总表)。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报单位的远洋渔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入境厦门的报关凭证(复印件):①申报单位自行报关的凭证;②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申报单位,提供的报关凭证须体现申报单位信息,并提供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6.在厦门集散交易、加工的证明材料(三者之一):①交易证明材料(二者之一):厦门国际水产交易中心开办单位出具的交易赋码凭证以及开办单位的资格证明、厦门市市场监管部门的追溯系统导出的交易赋码凭证或其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交易赋码凭证。②水产加工厂证明材料:购销合同、加工或交易数量证明、水产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冷库交易集散证明材料:购销合同、出入库数量证明材料,申报单位租赁冷库经营的,需提供冷库租赁合同、冷库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入境厦门的自捕金枪鱼相关捕捞日志(复印件)。
8.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网站查询获得的关于申报单位的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
9.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多页材料应在骑缝处加盖公章。
五、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向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提交申报材料。

直购金枪鱼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申报补助:
1.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厦门市域的远洋渔业企业或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且冷链加工设施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金枪鱼加工销售企业;
2.申报补助的金枪鱼,必须是国内远洋渔业企业自捕的;
3.申报补助的金枪鱼应当在厦门口岸报关入境,并在厦门集散交易、加工的;
4.申报的项目为本措施实施期间且在申报期前一个年度内实施完成的;
5.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补助:
1.申报单位在申报期前一个年度内存在被财政、海关、市场监管、税务、应急、消防、生态环境、人社、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的确定参照各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予以认定),或者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3.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申报单位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4.由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补助标准
1.空运冰鲜金枪鱼的补助品种为蓝鳍金枪鱼、大目金枪鱼、黄鳍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17000元;海运超低温(≤-40℃)金枪鱼的补助品种为蓝鳍金枪鱼、大目金枪鱼、黄鳍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1800元;海运冷冻金枪鱼补助品种为长鳍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1300元。
2.该项目与金枪鱼自捕项目年度补助总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3.当该项目与自捕金枪鱼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补助金额超过项目年度补助总额时,折算发放。
三、责任事项 
申报单位必须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申报单位如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不予补助;已经发放的,取消或追回当年已发放的项目补助,并移交有权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报材料
1.补助资金申请书(简要介绍项目有关情况)。
2.补助资金申请表(含汇总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及以上的证明(复印件)。
5.在厦建设冷链加工设施设备投入500万元及以上的证明(复印件)。
6.与金枪鱼捕捞企业签订的购买合同及相关票据证明(复印件)。
7.金枪鱼捕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金枪鱼捕捞企业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及项目确认证明材料(复印件)。
9.入境厦门直购金枪鱼的捕捞日志(复印件)。
10.入境厦门的报关凭证(复印件):①申报单位自行报关的凭证;②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申报单位,提供的报关凭证须体现申报单位信息,并提供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12.在厦门集散交易、加工的证明材料(三者之一):①交易证明材料(二者之一):厦门国际水产交易中心开办单位出具的交易赋码凭证以及开办单位的资格证明、厦门市市场监管部门的追溯系统导出的交易赋码凭证或其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交易赋码凭证。②水产加工厂证明材料:购销合同、加工或交易数量证明、水产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冷库交易集散证明材料:购销合同、出入库数量证明材料,申报单位租赁冷库经营的,需提供冷库租赁合同、冷库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3.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网站查询获得的关于申报单位的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
14.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多页材料应在骑缝处加盖公章。
五、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向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提交申报材料。



一般贸易金枪鱼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申报补助:
1.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厦门市域的远洋渔业企业,或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且冷链加工设施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金枪鱼加工销售企业;
2.申报补助的金枪鱼,必须是冰鲜空运的,并且是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在厦门口岸报关入境的;
3.申报补助的金枪鱼,必须在厦门集散交易;
4.申报的项目为本措施实施期间且在申报期前一个年度内实施完成的;
5.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补助:
1.申报单位在申报期前一个年度内存在被财政、海关、市场监管、税务、应急、消防、生态环境、人社、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的确定参照各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予以认定),或者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3.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申报单位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4.由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申报补助标准
1.空运冰鲜蓝鳍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15000元;空运冰鲜大目金枪鱼、黄鳍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5000元。
2.项目年度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当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补助金额超过该项目年度补助总额时,折算发放。
三、责任事项 
申报单位必须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申报单位如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不予补助;已经发放的,取消或追回当年已发放的项目补助,并移交有权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报材料
1.补助资金申请书(简要介绍项目有关情况)。
2.补助资金申请表(含汇总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及以上的证明(复印件)。
5.冷链加工设施设备投入500万元及以上的证明(复印件)。
6.入境厦门报关凭证(复印件):①申报单位自行报关的凭证;②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申报单位,提供的报关凭证须体现申报单位信息,并提供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7.在厦门集散交易证明材料(复印件)。在厦门集散交易、加工的证明材料(二者之一):①厦门国际水产交易中心开办单位出具的交易赋码凭证以及开办单位的资格证明(复印件)。②厦门市市场监管部门的追溯系统导出的交易赋码凭证或其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交易赋码凭证。
五、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向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提交申报材料。


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申报补助:
1.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厦门市域的远洋渔业企业;
2.申报补助的水产品,应当在厦门口岸报关入境,并在厦门集散交易,加工;
3.申报补助的水产品,必须是申报单位自捕的;
4.申报的项目为本措施实施期间且在申报期前一个年度内实施完成的;
5.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补助:
1.申报单位在申报期前一个年度内存在被财政、海关、市场监管、税务、应急、消防、生态环境、人社、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的确定参照各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予以认定),或者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3.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申报单位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4.由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补助标准
1.回运自捕水产品每吨补助不超过600元。
2.项目年度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3.当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补助金额超过该项目年度补助总额时,折算发放。
三、责任事项 
申报单位必须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申报单位如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不予补助;已经发放的,取消或追回当年已发放的项目补助,并移交有权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报材料
1.补助资金申请书(简要介绍有关情况)。
2.补助资金申请表。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入境厦门的报关凭证(复印件):①申报单位自行报关的凭证;②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申报单位,提供的报关凭证须体现申报单位信息,并提供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6.在厦门集散交易、加工的证明材料(三者之一):①交易证明材料(二者之一):①交易证明材料(二者之一):厦门国际水产交易中心开办单位出具的交易赋码凭证以及开办单位的资格证明、厦门市市场监管部门的追溯系统导出的交易赋码凭证或其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交易赋码凭证。②水产加工厂证明材料:购销合同、加工或交易数量证明、水产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冷库交易集散证明材料:购销合同、出入库数量证明材料,申报单位租赁冷库经营的,需提供冷库租赁合同、冷库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入境自捕远洋水产品相关捕捞渔船的捕捞日志(复印件)。
8.相关远洋渔业协会出具的产量证明材料(复印件)。
9.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网站查询获得的关于申报单位的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
10.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多页材料应在骑缝处加盖公章。
五、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向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提交申报材料。


特色水产品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申报补助:
1.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厦门市域的企业;
2.申报补助的水产品必须从厦门口岸报关入境、并进入厦门国际水产交易中心交易集散;
3.申报单位为报关凭证上的消费使用单位,或向报关进口的厦门企业直接购买的销售单位;
4.申报补助的水产品必须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通过“一品一码”追溯系统如实进行申报及赋码销售;
5.申报的项目为本措施实施期间且在申报期前一个年度内实施完成的;
6.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补助:
1.申报单位在申报期前一个年度内存在被财政、海关、市场监管、税务、应急、消防、生态环境、人社、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的确定参照各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予以认定),或者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3.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申报单位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4.由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补助标准
1.申报补助的水产品品种为:①特色活鲜水产品为龙虾、帝王蟹、青蟹、东星斑、鲍鱼。②特色冰鲜冰冻水产品为带鱼、鱿鱼(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的红管)、乌鲳、白鲳、斗鲳、三文鱼、南美白对虾、巴沙鱼、章鱼、秋刀鱼、肉鱼。补助品种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新调整。
2.特色活鲜水产品每吨补助不超过2000元,项目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3.特色冰鲜冰冻水产品每吨补助不超过600元,项目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4.当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补助金额超过该项目年度补助总额时,折算发放。
三、责任事项 
申报单位必须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申报单位如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不予补助;已经发放的,取消或追回当年已发放的项目补助,并移交有权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报材料
1.补助资金申请书(简要介绍项目情况)。
2.补助资金申报表。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入境厦门的报关凭证(复印件):①申报单位自行报关的凭证;②申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报关凭证应体现申报单位信息和委托协议等证明材料。③申报单位非申报补助水产品报关进口企业的,须提供与该批次补助水产品报关的厦门市的进口企业交易的购销合同、转账凭证及购进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5.特色水产品进入厦门国际水产交易中心的交易赋凭证(二者之一):①厦门市市场监管部门的追溯系统导出的交易赋码凭证或其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交易赋码凭证。②厦门国际水产交易中心开办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的交易赋码凭证。
6.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网站查询获得的关于申报单位的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
7.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多页材料应在骑缝处加盖公章。
五、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向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提交申报材料。


定点上岸捕捞渔获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申报补助:
1.申报单位为具有厦门市“菜篮子”调控基地资质的厦门渔民(渔业、水产)专业合作社(下称“渔民合作社”),或者截止申报日已在厦门市注册登记满1年(含)以上,且捕捞渔获已供应厦门市场满1年(含)以上的渔民(渔业、水产)在厦门市域注册的专业合作社(下称“渔民合作社”);
2.申请补助的渔获为渔民合作社自有渔业船舶(含辅助收购渔业船舶,下同)及渔民合作社会员渔船(含与合作社合作的渔船)自捕或收购的,在高崎渔港定点上岸并在厦门国际水产交易中心赋码销售的冰鲜海洋捕捞渔获;
3.渔民合作社自有或其会员拥有的渔业船舶必须手续齐全,具备有效的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船)或辅助船许可证(收购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件;
4.申报的项目为本措施实施期间且在申报期前一个年度内实施完成的;
5.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补助:
1.申报单位在申报期前一个年度内存在被财政、海关、市场监管、税务、应急、消防、生态环境、人社、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的确定参照各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予以认定),或者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3.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申报单位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4.由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补助标准
1.每吨补助不超过300元。
2.项目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具体计量办法:为便于操作,到港渔获以通用鱼盘(每盘以20公斤计算)计量。厦门市闽台渔港发展保障中心视实际情况进行不少于5%随机抽样核定,如随机核定实际重量每盘低于20公斤,该批次以每盘抽样核定的实际数重量核定。
4.当符合规定的申报补助金额超过该项目年度补助总额时,折算发放。
三、责任事项 
申报单位必须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申报单位如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不予补助;已经发放的,取消或追回当年已发放的项目补助,并移交有权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报材料
(一)补助资金申请书(简要介绍项目有关情况)。
(二)厦门高崎渔港定点上岸渔获申报表(厦门市闽台渔港发展保障中心签章)。
(三)厦门高崎渔港定点上岸渔获预申报表(厦门市闽台渔港发展保障中心签章)。
(四)合作社的资格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2.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
3.供应厦门市场的相关材料。
4.合作社与渔船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五)渔业船舶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1.合作社自有或其会员拥有的渔业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船)或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收鲜船)、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2.厦门高崎渔港渔获定点上岸渔船资格审查申请表。
(六)渔获质量安全承诺书。
(七)厦门国际水产交易中心开办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的交易赋码凭证。
(八)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网站查询获得的关于申报单位的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
(九)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多页材料应在骑缝处加盖公章。
五、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向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提交申报材料。



远洋渔业企业落户厦门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申报补助:
1.申报单位为经农业农村部批准迁入我市的远洋渔业企业;
2.申报的项目为本措施实施期间且在申报期前一个年度内实施完成的;
3.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补助:
1.申报单位在申报期前一个年度内存在被财政、海关、市场监管、税务、应急、消防、生态环境、人社、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的确定参照各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予以认定),或者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3.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申报单位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4.由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补助标准
1.迁入具有船网指标远洋渔船(下同)总吨位达到2000吨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迁入渔船总吨位达到3000吨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享受的补助分5年等比例发放。
2.该项目与兼并、收购等方式引进远洋渔船项目年度补助金额总额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3.当符合规定的申报补助金额超过该项目年度补助合计总额时,折算发放。
三、责任事项 
申报单位必须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申报单位如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不予补助;已经发放的,取消或追回当年已发放的项目补助,并移交有权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报材料
1.补助资金申请书(简要介绍有关情况)。
2.补助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农业农村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远洋渔船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7.远洋渔船正常生产的项目确认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8.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网站查询获得的关于申报单位的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
9.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多页材料应在骑缝处加盖公章。
五、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向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提交申报材料。



远洋渔船引进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申报补助:
1.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厦门市域的远洋渔业企业;
2.引进的远洋渔船具有船网工具指标;
3.申报的项目为本措施实施期间且在申报期前一个年度内实施完成的;
4.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补助:
1.申报单位在申报期前一个年度内存在被财政、海关、市场监管、税务、应急、消防、生态环境、人社、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的确定参照各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予以认定),或者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3.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申报单位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4.由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补助标准
1.引进的大洋性(作业海域为公海)渔船每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引进的过洋性(入渔他国)渔船每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该项目与引进远洋渔业企业项目年度补助总额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3.当符合规定的申报补助金额超过项目年度合计补助总额时,折算发放。
三、责任事项 
申报单位必须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申报单位如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不予补助;已经发放的,取消或追回当年已发放的项目补助,并移交有权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报材料
1.补助资金申请书(简要介绍有关情况)。
2.补助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远洋渔船迁出、迁入批准文件(复印件)。
6.远洋渔船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7.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网站查询获得的关于申报单位的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
8.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多页材料应在骑缝处加盖公章。
五、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向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提交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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