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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12-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培育,提升企业上市精准服务,推动资源向优质拟上市企业汇聚,助力更多企业上市融资,根据《厦门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厦府规〔2021〕11号,以下简称《措施》)第三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以下简称后备企业库)由厦门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组成。厦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建立后备企业库,会同各区(管委会)共同做好后备企业库的日常管理培育,做好厦门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进入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所有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厦门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生产经营依法合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两年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申报截止日前溯两个会计年度);
(三)上市意愿明确,有近三年内开展上市相关工作的规划方案且具有可执行性;
(四)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四条 进入后备企业库的企业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企业、首发上市申请获交易所受理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福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二)财务指标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8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200万元;
2.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4800万元;
3.最近两年研发投入不低于2400万元。
(三)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培育的专精特新专板企业。
(四)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培育的台资板企业,或经对台工作部门推荐的台资台商企业。
(五)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或基于税务部门开发的“企业创新税收指数”综合分析评估的具有新质生产力发展潜力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后备企业库设置基础层和培育层,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层级进行申报。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标准至少一项的,将纳入培育层进行培育,其余纳入基础层培育: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2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
(二)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4000万元;
(四)申报期间内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企业可申报加入后备企业库,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入库,流程如下:
(一)企业登录“厦门市企业上市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xiamen.preipo.org.cn),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提供申报材料;
(二)各区(管委会)负责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入库条件且材料完善的企业出具推荐意见,提交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审核;
(三)审核结果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正式发布厦门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第七条 申报进入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二)承诺书;
(三)上市工作规划方案;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表);
(五)专项信用报告;
(六)各种资质的佐证材料。
第四章 服  务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在库企业可根据《措施》规定,在上市各阶段依照我市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上市支持措施。
第九条 在库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凡涉及审批事项或出具上市合规等相关证明的,可依照《厦门市企业上市协调服务指南》向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提出协调申请。
第十条 在库企业可申请参加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厦门服务基地“企业服务日”活动,优先安排参加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组织的“培育研修班”“走进交易所”等活动,根据企业情况,分类给予培训指导、投融资对接等资本市场服务。
第十一条 在库企业享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资本市场工作专家咨询服务、厦门市企业上市培育中心培育服务。厦门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库期间将组织资本市场专家服务团负责企业日常答疑解惑;自动分配一名培育专员,负责企业日常培育工作、需求汇总及资源对接。
第五章 审核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入库有效期三年,已入库企业要积极加快推进上市进程,入库企业每年度需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上市进展。企业在库三年届满后,有意愿继续作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需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后备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增补和退出名单在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在库企业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经核定后将移出后备企业库:
(一)已顺利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
(二)申报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以取得推荐资格的;
(三)在库期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发生其它较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四)企业注册地迁出厦门市,或企业已停止经营活动的;
(五)企业主动申请退出的;
(六)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应出库的情形。
因(二)、(三)情形被移出后备企业库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各上市工作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利用好“厦门市企业上市服务云平台”开展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对企业上市工作相关信息、数据等负有保密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数据信息泄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市上市办印发的《厦门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管理暂行办法》(厦上市办〔2022〕8号)同时废止,已认定的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按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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