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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疫情期间境外参展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0-08-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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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内容
对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赴境外参展的外贸企业的展位费和人员费进行资助。
二、支持标准
(一)展位费
1.对中小外贸企业赴境外参加各类展览会的展位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个 标展(9平米),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其他外贸企业赴境外参加各类展览会的展位费按不超 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资助,“一带一路”国家按不超过实际 发生费用的9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个标展(9 平米),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人员费资助
人员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不超过2人,南美最高资助2万元/人,北美和北欧最高资助 1.8万元/人,香港和澳门最高资助0.8万元/人,其他国家地区最 高资助1.6万元/人。
(三)其他情况
1.对在申报指南发布之日前已支付参展费用但因疫情防控未实际完成参展活动的外贸企业,其展位费和人员费经协商无法 退回的部分,分别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100%和50%给予资助,人员费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2.对在《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疫情期间境外参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发〔2020〕11号)发布日之后支付参展费用但因疫情防控未实际完成参展活动的外贸企业,不予 支持。
三、申报条件
(一)在重庆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单位。
(二)依法开展对外经贸业务,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的外贸企业,称为中小外贸企业。除此以外,称为其他外贸企业。
四、申报材料清单
(一)基础材料要求。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列明的顺 序装订成册并逐页加盖公章。材料首页注明“中小外贸企业展会 项目-申报单位名称”或“其他外贸企业展会项目-申报单位名称”。
材料第二页按顺序列明所附材料名称。其中,对提供的外文材料 需附中文译本或对主要内容加中文标注。
(二)中小外贸企业申请展会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1.《疫情期间展会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展位费和人员费发票复印件;
4.申报企业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不是通过申报企业银行账户付款的不予支持;
5.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或展位确认函复印件;
6.展方邀请函、参展通知或招展书复印件;
7.实际完成参展活动的申报企业还需提交:
(1)参展人员护照复印件(护照首页、签证页);
(2)展览期间工作照片(用A4纸打印);
8.已支付参展费用但因疫情防控未能完成参展活动的企业还需提供:
(1)展会主办方的展会取消通知书;
(2)展会主办方或中介公司退回的参展费用的银行凭证。
9.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其他外贸企业申请展会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1.《疫情期间展会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展位费发票复印件(公共项目需提供发票原件);
4.申报企业和单位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不是通过申报企业和单位银行账户付款的不予支持;
5.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或展位确认函复印件;
6.展方邀请函、参展通知或招展书复印件;
7.实际完成参展活动的申报企业还需提交:
(1)参展人员护照复印件(护照首页、签证页);
(2)展览期间工作照片(用A4纸打印);
8.已支付参展费用但因疫情防控未能完成参展活动的企业还需提供:
(1)展会主办方的展会取消通知书;
(2)展会主办方或中介公司退回的参展费用的银行凭证。
9.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申报审核程序
(一)中小外贸企业登录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管理系统)提交项目申请,同时将书面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其他外贸企业通过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提交申报 材料。
(二)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小外贸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情况汇总以正式文件提交到市商务委外 贸促进处;其他外贸企业申报材料由市商务委直接审核。
(三)市商务委按规定及程序审核后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 公示5个工作日。申报企业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市商务委外贸促进处。
(四)中小外贸企业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到相关区县,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及程序拨付至相关企业和单 位;其他外贸企业资助资金,由市商务委按规定及程序直接拨付至相关企业和单位。
六、申报时间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的截至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委提交申报材料的截至日期为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