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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0-08-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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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事项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要求,支持我市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2020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三、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 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 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西部地区的企业,该标准可降至20万美元。
三、申报材料清单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特别要说明近五年无任何违法违纪或无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等)。
(二)《2020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20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版请提供中文翻译)。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 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 (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裎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 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到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
(二)各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资金办法》和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审核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2.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 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三)各区县(自治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向市商务委提交本地区两部门联合行文的进口贴息申请报告、2020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含ExceL电子版)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四)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收集到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将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材料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审定。
五、申报时间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的截至日期为2020年7月17日;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委提交申报材料的截至日 期为2020年8月8日。审核通过的企业,应于在8月17-18日期间赴市商务委外贸促进处(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南滨路 162号能源大厦2栋)录入申报项目数据,逾期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