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 闽工信科技〔2020〕10号
为规范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编制申请和评价材料,根据《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工信法规〔2020〕9号文),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指南。
申请认定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必须提供《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见附件1)、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
已认定的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和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省工信厅原则上三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材料包括:《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3)、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
评价材料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省工信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材料和考核评价材料进行评价。
格式要求:文章标题为方正小标宋简体二号,一级标题为黑体四号,二级标题楷体四号字加粗,三级标题仿宋GB四号加粗,正文仿宋GB四号,单倍行距。
附件2
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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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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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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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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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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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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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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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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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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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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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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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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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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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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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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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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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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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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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产学研合作经费支出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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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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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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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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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技术中心本科以上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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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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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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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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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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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合作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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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家和省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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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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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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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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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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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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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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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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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新产品销售利润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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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利润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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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最近三年获国家和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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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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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填写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名称,需与企业公章一致。 2. 行业分类: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 3. 报告年度: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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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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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 1、本申请报告中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2、提供的申报资料和文件内容真实、可靠、完整,事实存在。 3、企业技术中心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明晰完整,归属本单位或技术来源正当合法,未剽窃他人成果,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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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或平潭综合试验区、下同)工信部门初审及推荐意见 |
|||||
经办人: 签发人:
设区市工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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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附表
附表1:评价数据统计范围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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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下属企业名称 |
所在地(或注册地) |
隶属关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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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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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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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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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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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填写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名称,应与企业加盖的公章一致。
2.所在地:下属企业是法人的,填写注册地;下属企业为非法人的,填写经营所在地;境内下属企业地点填写至地级市。
3.隶属关系指下属企业与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之间隶属关系,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分公司;2.子公司;3.控股公司。
4.参股企业不得列入统计。
附表2: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
研发经费情况 |
金额(元) |
1. 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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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人工费(包含各种补贴) |
|
(2)原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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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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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形资产摊销 |
|
(5)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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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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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仪器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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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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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境内研究机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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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境内高等学校支出 |
|
(3)对境内企业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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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境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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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此表各项内容应与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607-2表,国统字[2018]100号)一致。
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合并报表,参股企业不得列入。
附表3:研发人员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出生 年月 |
所在 部门 |
职称 职务 |
技术 领域 |
学历 |
专家 类型 |
联系 电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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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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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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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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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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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
2.“所在部门”指企业技术中心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名称。
3.“专家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2. 国家专项津贴获得者;3. 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4. 省部专项津贴获得者;5. 计划单列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6. 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获得者;7. 博士;8. 在站博士后;9. 硕士;10. 本科生;11.其他类型专家(需具体说明)。
4. 联系电话应为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组与专家联系核实。
附表4:技术中心外部专家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出生 年月 |
工作单位 |
职称 职务 |
技术 领域 |
学历 |
工作时间(人月) |
联系电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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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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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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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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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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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专家来企业工作时间合计(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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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
2.“工作单位”指外部专家所属原工作单位名称。
3.“工作时间”指外部专家在技术中心开展技术创新相关研究咨询工作的时间合计,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4.联系电话应为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组与专家联系核实。
附表5: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信息表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称 |
规格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购置 时间 |
原值(元)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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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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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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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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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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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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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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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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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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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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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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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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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说明:
1.所有仪器设备请按照“购置时间”依次排列。
2.“原值”按仪器设备购置时初始入账价值填写。
附表6: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信息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 来源 |
项目合作形式 |
项目技术经济目标 |
起始时间 |
完成时间 |
项目经费内部支出 (万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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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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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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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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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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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此表各项内容应与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607-1表,国统字[2018]100号)一致,所有项目请按照项目“起始时间”依次排列。
2.“项目来源”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家科技项目;2.地方科技项目;3.其他企业委托研发项目;4.本企业自选研发项目;5.来自境外的研发项目;6.其他研发项目。
3.“项目合作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项目合作形式并按相应的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1.与境外机构合作;2.与境内高校合作;3.与境内独立研究机构合作;4.与境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合作;5.与境内注册的其他企业合作,1-5项目合作形式为产学研合作项目;6.独立研究;7.其他。
4.“项目技术经济目标”指项目立项时确定的技术经济目标。若一个项目有两个及以上的技术经济目标,应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技术经济目标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1.科学原理的探索、发现;2.技术原理的研究;3.开发全新产品;4.增加产品功能或提高性能;5.提高劳动生产率;6.减少能源消耗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7.节约原材料;8.减少环境污染;9.其他。
5.“起始时间”和“完成时间”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
6.“项目经费内部支出”是指该项目在报告年度的经费支出;跨年项目按报告年度实际支出填写。
附表7: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信息表
序号 |
专利名称 |
授权国别 |
专利号 |
专利权人 |
授权 公告日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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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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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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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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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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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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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 该表只填写有效“发明专利”,已经无效的专利和报告年度之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不得列入。
2. 所有填列专利信息请按照专利号顺序依次排列。
3. 该表所填写信息需与《发明专利证书》内容一致。
4.“专利权人”应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附表8:企业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表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 类型 |
申请 国别 |
申请号 |
申请日期 |
申请人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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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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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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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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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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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填写说明:
1. 该表所填写信息应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内容一致。
2. 报告年度之外申请受理的专利不得列入。
3. 专利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发明;2. 实用新型;3. 外观设计,并按照三种类型依次排列。
4. 申请日期为8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5-6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后2位为日期(1日至9日必须前补0)。
附表9: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信息表
序号 |
名称 |
标准类型 |
标准号 |
主持或参加 |
颁布日期 |
1 |
|
|
|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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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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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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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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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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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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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说明:
1. 最近三年指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报告年度前二年度。
2. 所填标准应为现行有效标准。
3. 标准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国际;2. 国家;3. 行业。
4. 颁布日期为8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5-6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后2位为日期(1日至9日必须前补0)。
附表10: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信息表
序号 |
名称 |
级别 |
主管部门 |
平台类型 |
批复文号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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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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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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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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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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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 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需为研发平台的依托法人单位,企业作为参建单位的不得列入。
2. “名称”、“批复文号”应与有关政府部门批复文件一致。
3. “级别”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国家级;2. 省(区、市)级。
4. “主管部门”填写平台的国家(或省、区、市)主管政府部门名称。
5. 平台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工程实验室;2. 工程研究中心;3.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 重点实验室;5.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6.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7.企业技术中心;8. 其他(需具体说明)。
附表11:国家(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信息表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发证机关 |
证书号 |
有效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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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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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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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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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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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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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 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认证认可证书相关信息一致。
2. 类型指认证认可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CNAS;2. CMA;3. CAL;4. 其他(需具体说明)。
3. 认证机关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2.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3. 其他国家(国际组织)认证认可机构(需具体说明)。
4. 有效期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填写格式为“201410-201810”。
附表12:最近三年获国家(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
科技进步奖项目信息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奖励 类型 |
奖励 等级 |
证书号 |
获奖者 |
获奖 日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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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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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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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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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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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 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获奖证书相关内容一致。
2. 最近三年指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报告年度前二年度。
3.“奖励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国家自然科学奖;2. 国家技术发明奖;3. 国家科技进步奖。4. 省自然科学奖;5. 省技术发明奖;6. 省科技进步奖。
4. “奖励等级”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特等奖;2. 一等奖;3. 二等奖;4. 三等奖。
5. 获奖者需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企业在职职工。获奖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及必要证明材料。
三、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 相关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相关统计报表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607-1表,国统字〔2018〕100号)、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607-2表,国统字〔2018〕100号)。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
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新产品销售收入和销售利润情况归集表。
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607-1表、607-2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不是以企业集团名义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等指标项均源自申报企业独立数据,不合并子公司会计报表计算。
2.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产学研合作、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专利信息、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四、指标解释
1.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2.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
3.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4.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照统计指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
5.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 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数。
6.技术中心本科以上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人员数。
7.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 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8.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 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
9.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研发项目类型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10.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 :指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中主要以科学原理的探索与发现、技术原理的研究为目标的项目数。
11. 产学研合作项目数:是指在全部研发项目中,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联合研发,且签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或协议的项目之和。
12.国家和省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3.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的、 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14.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15.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16.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7.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8.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 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报告年度前二年度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19.新产品销售收入 :
——对于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 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对于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20.新产品销售利润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21.利润总额 :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22.最近三年获国家和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 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报告年度前二年度获得的由国务院或省政府设立并颁发的“国家(省)自然科学奖”、“国家(省)技术发明奖” 和“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的项目总数。同一项目只统计最高奖项。
附件3
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编写提纲、仅供参考)
已认定的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需在评价年度提交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报告年度和报告年度前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简要分析企业所在行业创新趋势和特点,以及企业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2.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建设、国际化创新合作网络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
3.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开发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 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5. 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附件4
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权 重 |
三级指标 |
单位 |
权重 |
基本 要求 |
创新投入 |
创新经费 |
20 |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
万元 |
8 |
≥5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12 |
分档 |
|||
创新人才 |
15 |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 |
7 |
≥2 |
|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 |
人 |
2 |
≥1
|
|||
技术中心本科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比重 |
% |
3 |
≥30 |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3 |
≥10 |
|||
创新 条件 |
技术积累 |
16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7 |
≥3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5 |
≥5 |
|||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占全部研发项目数的比重 |
% |
2 |
≥2 |
|||
产学研合作项目数占全部研发项目数的比重 |
% |
2 |
≥10 |
|||
创新平台 |
12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6 |
≥800或500
|
|
国家和省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3 |
≥1 |
|||
通过国家( 国际组织) 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3 |
≥1 |
|||
创新绩效 |
技术产出 |
16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5 |
≥5 |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6 |
≥3 |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 |
项 |
5 |
≥1 |
|||
创新效益 |
21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 |
% |
8 |
≥20 |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 |
% |
8 |
≥15 |
|||
利润率 |
% |
5 |
≥5 |
|||
加分 |
加分 |
≤5 |
最近三年获国家和省级自然科学、 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
项 |
≤5 |
|
说明:1.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这一指标的基本要求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5档:主营业务收入3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1.0%,主营业务收入100~300亿元(含100亿元)的企业为1.5%,主营业务收入50~ 100亿元(含50亿元)的企业为2.0%,主营业务收入10~5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为2.5%,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下的企业为3.0%。
2.为鼓励企业创新,对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 科技进步奖项目,特等奖每项加5分,一等奖每项加4分,二等奖每项加3分,三等奖每项加2分;获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特等奖每项加4分,一等奖每项加3分,二等奖每项加2分,三等奖每项加1分;总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二、行业系数
行业名称 |
研发经费支出 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收 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5 |
1.5 |
1.0 |
食品制造业 |
1.5 |
1.5 |
1.0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2 |
1.5 |
1.5 |
烟草制品业 |
3.0 |
1.5 |
2.0 |
纺织业 |
1.2 |
1.0 |
1.0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2 |
1.0 |
1.0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5 |
1.2 |
1.0 |
木材加工和木、 竹、 藤、 棕、 草制品业 |
1.0 |
1.5 |
1.2 |
家具制造业 |
1.2 |
1.0 |
1.0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1.0 |
1.0 |
1.0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1.0 |
1.0 |
1.2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1.5 |
1.2 |
1.2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2.5 |
2.0 |
1.0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1.0 |
1.0 |
1.0 |
医药制造业 |
0.8 |
0.8 |
1.0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1.0 |
1.0 |
1.0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1.0 |
1.0 |
1.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0 |
1.0 |
1.0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5 |
1.5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2 |
1.0 |
金属制品业 |
1.0 |
1.0 |
1.0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1.0 |
1.0 |
1.0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1.0 |
1.0 |
1.0 |
汽车制造业 |
1.0 |
0.8 |
1.0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1.0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0.8 |
0.8 |
1.0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0.8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0.8 |
0.8 |
0.8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2.5 |
3.0 |
3.0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0.6 |
1.0 |
1.0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1.0 |
1.0 |
1.0 |
其他 |
1.5 |
1.5 |
1.0 |
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研发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主要依据已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大型工业企业统计数据测算得到。
3.行业系数只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计算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4.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 行业包括“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等行业。
三、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1.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600万元。
2.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3.年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农产品加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不低于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