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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推荐和评审规程

发布时间:2021-07-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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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推荐规程
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复核规程
三、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荐规程
四、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审规程
五、福建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推荐规程
六、福州市企事业知识产权贯标培育规程
七、福州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规程
八、中国专利奖推荐规程
九、福建省专利奖推荐规程
十、福州市专利奖评选规程
 
项目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推荐规程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我市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国知办发管字〔2015〕10号)和《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榕政综〔2018〕210号),制定本规程。
一、评审周期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每年评审一次。
二、扶持政策
根据《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榕政综〔2018〕210号),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1.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当年下发的通知文件要求办理。
2.要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须为复核通过或考核优秀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3.要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须为在建的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四、推荐规程
1.企业申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转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报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县区推荐: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初审并出具推荐函。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其电子件和推荐函统一报送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
3.材料审核: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查询企业信用情况后,根据省局提供的系统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4.推荐上报:省局对市局不作名额限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按照申报企业评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拟推荐企业名单,提交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推荐至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5.奖金发放: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名单后,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查询拟奖励企业信用和涉黑涉恶情况,提交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研究确定,通过后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负责办理资金发放事宜。
五、监督管理
1.申报企业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如实申报项目,申报材料中必须附有效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
2.申报企业在企业信用方面不存在《福州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方案》(榕企信联〔2018〕4号)中规定的“失信行为”,且在资金发放时经市公安局扫黑办查询不得有涉黑涉恶情况。如遇信用、涉黑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3.申报企业以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推荐的,一经查实,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将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撤销称号、追回牌匾和奖金。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将申报人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4.参与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推荐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评审标准,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因其个人原因造成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推荐工作有失公平、公正、公信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项目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复核规程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国知办发管字〔2015〕10号)和《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榕政综〔2018〕210号),制定本规程。
一、复核周期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三年期满进行复核。
二、扶持政策
1.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复核的,保留企业示范称号,开展新一轮示范建设工作。根据《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榕政综〔2018〕210号),福州市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通过复核的,保留企业优势称号,开展新一轮优势建设工作,可以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不作资金奖励。
3.未通过复核的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取消称号,并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复核工作
1.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当年下发的通知文件要求办理。
2.复核对象为三年期满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
四、复核规程
1.企业申报:企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填写复核材料。
2.复核评分: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知要求,组织专家评审部分指标(涉及到部分指标,示范企业A表100分中的7分、B表100分全部;优势企业150分中的47分),并评审情况上报给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其余指标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评分。
3.复核上报: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反馈的最终评分,并查询企业信用后,提交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上报复核结果至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4.奖金发放: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复核结果后,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查询拟奖励企业信用和涉黑涉恶情况,提交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研究确定,通过后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负责办理资金发放事宜。
五、监督管理
1.复核企业应提供真实、可靠的复核材料,如实进行填报,复核材料中必须附有效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
2.复核企业在企业信用方面不存在《福州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方案》(榕企信联〔2018〕4号)中规定的“失信行为”,且在资金发放时经市公安局扫黑办查询不得有涉黑涉恶情况。如遇信用、涉黑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3.复核企业以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复核的,一经查实,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撤销复核结果、追回奖金。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将申报人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4.参与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复核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标准,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因其个人原因造成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复核工作有失公平、公正、公信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项目三、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荐规程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我市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闽知管〔2017〕2号)和《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榕政综〔2018〕210号),制定本规程。
一、评审周期
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年评审一次。
二、扶持政策
1.省级政策:按省级政策执行。
2.市级政策:根据《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
(榕政综〔2018〕210号),认定为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1.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当年下发的通知文件要求办理。
2.根据省局分配的推荐名额,原则上从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中择优推荐,不足名额部分的,从非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中择优推荐。
四、推荐规程
1.企业申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转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报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县区推荐: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初审并出具推荐函。
3.窗口收件: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其电子件和推荐函统一报送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经营管理类综合窗口(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
4.材料审核: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查询企业信用情况后,初步筛选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然后对企业进行量化排序。
(1)对企业申报年度前三年的专利指标分数进行初步排序:专利指标分数=专利申请量分数*40%+专利授权量分数*60%。其中专利申请量分数=发明申请量*7+实用新型申请量*2+外观设计申请量*1,专利授权量分数=发明授权量*7+实用新型授权量*2+外观设计授权量*1。
(2)加分指标: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加5分;对有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企业加2分。
5.推荐上报:根据省局分配的推荐名额和量化排序结果,原则上从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中择优推荐,不足名额部分的,从非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中择优推荐。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确定拟推荐企业名单,提交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推荐至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6.奖金发放: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布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后,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查询拟奖励企业信用和涉黑涉恶情况,提交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研究确定,通过后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负责办理资金发放事宜。
五、监督管理
1.申报企业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如实申报项目,申报材料中必须附有效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
2.申报企业在企业信用方面不存在《福州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方案》(榕企信联〔2018〕4号)中规定的“失信行为”,且在资金发放时经市公安局扫黑办查询不得有涉黑涉恶情况。如遇信用、涉黑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3.申报企业以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推荐的,一经查实,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撤销称号、追回牌匾和奖金。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将申报人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4.参与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荐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评审标准,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因其个人原因造成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荐工作有失公平、公正、公信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项目四、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审规程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工作部署,激发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提升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扶持和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知识产权强企,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有力支撑,根据《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榕政综〔2018〕2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评审周期
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年评审一次。
二、扶持政策
1.根据《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榕政综〔2018〕210号)第十五条规定,认定为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优先办理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利保险费用补贴。
3.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利导航试点企业、专利奖、高价值专利组合储备项目等。
4.优先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类知识产权培训与交流。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按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当年发布的通知要求办理。
四、评审规程
1.企业申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企业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县区推荐:按纳税属地归口原则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
3.窗口收件: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有关企业将申报材料纸件一式两份及其电子件、推荐函统一报送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经营管理类综合窗口(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
4.材料审核: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查询企业信用情况。
5.专家评审: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根据申报企业数量和行业分组等情况,提出专家评审方案,经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研究确定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纪检部门全程参与,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入选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
6.集中考核: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对拟入选企业查询涉黑恶情况,并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考核,考核通过的拟认定为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7.结果认定: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对拟认定企业名单提交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下发认定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通知,予以授牌,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负责办理资金发放事宜。
五、监督管理
1.申报企业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如实申报项目,申报材料中必须附有效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
2.申报企业在企业信用方面不存在《福州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方案》(榕企信联〔2018〕4号)中规定的“失信行为”,且经市公安局扫黑办查询不得有涉黑涉恶情况。如遇信用、涉黑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3.申报企业以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一经查实,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称号、追回牌匾和奖金。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将申报人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4.参与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评审标准,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因其个人原因造成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审工作有失公平、公正、公信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项目五、福建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推荐规程

为引导和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根据《福建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闽知发〔2012〕10号)和《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榕政综〔2018〕2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申报周期
福建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每年申报一次。
二、扶持政策
1.省级政策:按省级政策执行。
2.市级政策:根据《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
(榕政综〔2018〕210号),对列入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同一笔贷款按省贴息资金的1:1予以资金配套,每家企业每次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家企业累计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当年下发的通知文件要求办理。
四、推荐规程
1.企业申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转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报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县区推荐: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
3.窗口收件: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企业申报材料纸件一式三份及其电子件统一报送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经营管理类综合窗口(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
4.材料审核: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查询企业信用情况后,提出拟推荐项目名单(福建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无数量限制,符合贴息条件的应推尽推),提交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研究确定。
5.审核上报:拟推荐项目经福州市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上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6.奖金发放: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下达贴息通知后,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查询拟贴息企业信用和涉黑涉恶情况,提交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研究确定,通过后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负责办理资金发放事宜。
五、监督管理
1.申报企业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如实申报项目,申报材料中必须附有效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
2.申报企业在企业信用方面不存在《福州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方案》(榕企信联〔2018〕4号)中规定的“失信行为”,且在资金发放时经市公安局扫黑办查询不得有涉黑涉恶情况。如遇信用、涉黑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3.申报企业以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的,一经查实,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追回资金。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将申报人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4.参与福建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推荐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评审标准,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因其个人原因造成福建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推荐工作有失公平、公正、公信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项目六、福州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贯标培育规程

为推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专利代理机构等单位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33251-2016)、《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国家标准GB/T34833-2017)(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贯标”),促进企业专利与标准融合发展,提升企事业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根据《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榕政综〔2018〕210号)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周期
福州市知识产权贯标每年培育一次。
二、扶持政策
1.《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榕政综〔2018〕210号)第十六条“知识产权贯标资助。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5万元,同一企业只资助一次。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或再认证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同一单位只资助一次。”
2.政策调整:(1)2019年8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下发《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根据通知精神,对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的奖励,要突出政策扶持导向,严格政策扶持范围,“不超额奖励”,进一步强化政策“杠杆”效应。2020年12月23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下达福建省专利与标准融合机制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闽市监标准〔2020〕235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贯标认证工作通知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企业专利与标准融合发展通知要求及《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对企业贯标资助政策进行了调整:企业必须列入福州市贯标培育名单、经过贯标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或再认证),并且开展专利导航及专标融合工作的企业,给予15万元资助,每家企业不重复资助。其中,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为必做项目(资助5万元),专利导航(专利导航合同金额不少于8万元)为选做项目(资助8万元),专标融合为选做项目(资助2万元)。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按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当年发布的通知要求办理。
四、工作规程
1.企业申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企事业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县区推荐:申报企业按纳税属地归口原则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初审并根据通知所分配名额推荐。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代理机构直接向福州市知识产权中心申报。
3.材料审核: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查询企业信用情况。
4.名单确定: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根据各县(市)区分配名额和推荐情况,确定拟入选培育单位名单,提交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文确定培育单位名单。
5.贯标认证:培育企事业单位自行对接知识产权贯标服务机构和第三方认证机构,取得贯标认证证书。
6.专利导航:企业对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合同金额不低于8万)。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组织专家对企业拟开展专利导航项目集中听取汇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并提交导航工作报告,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7.专标融合:开展专标融合的,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之一(1)参编国际标准或主导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涉及专利的,应提供涉及专利且已获批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2)主导制(修)订团体标准中涉及专利的,该团体标准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示,并提供涉及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且有省级或省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出具的标准水平评价报告;(3)制定企业标准中涉及专利的,该企业标准应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并提供涉及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且有省级或省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出具的标准水平评价报告。
8.资金发放:福州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贯标补助经费原则上一年发放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企事业单位将贯标认证证书、专利导航开展情况(合同、转账凭证及专家验收意见)、专标融合开展情况证明材料等,提交至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整理汇总和审核,并联合市局标准化处审核企业专标融合工作情况,查询企业信用和涉黑涉恶情况,确定拟资助企业名单及金额,提交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负责办理资金发放事宜。
五、监督管理
1.申报企事业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如实申报项目,申报材料中必须附有效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
2.申报企业在企业信用方面不存在《福州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方案》(榕企信联〔2018〕4号)中规定的“失信行为”,且在资金发放时经市公安局扫黑办查询不得有涉黑涉恶情况。如遇信用、涉黑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3.申报企事业单位以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州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贯标培育的,一经查实,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称号和奖金。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将申报人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4.参与福州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贯标培育推荐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评审标准,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因其个人原因造成福州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贯标培育推荐工作有失公平、公正、公信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项目七、福州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规程

为引导和支持我市企业通过购买专利保险方式转移风险,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进一步推进专利保险试点城市建设,根据《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榕政综〔2018〕210号),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周期
福州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每年补贴一次。
二、扶持政策
根据《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榕政综〔2018〕210号)第十二条规定,“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万元。”
三、工作规程
1.专利保险保费补贴属于后补助性质。
2.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与保险公司对接,由保险公司提供企业专利保险投保一览表。
3.投保企业提供专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扫描件(只需提供电子版)。
4.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整理拟补贴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补贴总额超过10万元时提交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议研究确定,未超过10万元时由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会议研究确定。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负责办理资金发放事宜。
四、监督管理
1.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2.企业以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推荐的,一经查实,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予以追回资金。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将申报人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3.参与福州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评审标准,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因其个人原因造成福州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失公平、公正、公信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项目八、中国专利奖推荐规程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表彰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知办发管字〔2018〕2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相关条款的决定》(闽政办〔2018〕58号)和《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榕政综〔2018〕210号),制定本推荐规程。
一、评选周期
中国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
二、扶持政策
1.省级政策:按省级政策执行。
2.市级政策:根据《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
(榕政综〔2018〕210号),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当年度下发通知文件要求办理。
四、推荐规程
1.企业申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报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县区推荐: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初审并出具推荐函。将企业申报材料电子件和推荐函统一报送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
3.材料审核: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查询企业信用情况后,初步筛选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规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配途径申报的专利项目直接备案和推荐。其他企业进行量化排序:
(1)对近三年内获得福州市专利奖金奖的有效专利项目直接推荐;
(2)对未获得福州市专利奖的有效专利项目先按照专利实施累计新增销售额初步排序;
(3)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进行再次排序,分别提升4、3、2、1位次。
4.推荐上报:根据国家局和省局分配给市局的名额,按照量化排序后的顺位推荐,确定拟推荐企业名单和推荐途径,提交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推荐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5.奖金发放: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中国专利奖授奖名单后,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查询拟奖励企业信用和涉黑涉恶情况,提交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研究确定,通过后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负责办理资金发放事宜。
五、监督管理
1.申报企业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如实申报项目,申报材料中必须附有效证明材料(含公章)的扫描件。
2.申报企业在企业信用方面不存在《福州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方案》(榕企信联〔2018〕4号)中规定的“失信行为”,且在资金发放时经市公安局扫黑办查询不得有涉黑涉恶情况。如遇信用、涉黑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3.申报企业以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推荐的,一经查实,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撤销称号、追回牌匾和奖金。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将申报人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4.参与中国专利奖推荐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评审标准,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因其个人原因造成中国专利奖推荐工作有失公平、公正、公信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项目九、福建省专利奖推荐规程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表彰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0〕99号)、《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闽知法〔2014〕5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相关条款的决定》(闽政办〔2018〕58号),制定本推荐规程。
一、评选周期
福建省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二、扶持政策
奖励经费由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福州市无配套政策。福建省专利奖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特等奖1项,奖励人民币30万元;
(二)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二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三等奖不超过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当年度下发的通知文件要求办理。
四、推荐规程
1.企业申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转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报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县区推荐: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初审并出具推荐函。将企业申报材料电子件和推荐函统一报送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
3.材料审核: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查询企业信用情况后,初步筛选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然后对企业进行量化排序:
(1)对近三年内获得福州市专利奖金奖的有效专利项目直接推荐;
(2)对未获得福州市专利奖的有效专利项目先按照专利实施累计新增销售额初步排序;
(3)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进行再次排序,分别提升4、3、2、1位次。
4.推荐上报:根据省局分配给市局的名额,按照量化排序后的顺位推荐,确定拟推荐企业名单,提交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推荐至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五、监督管理
1.申报企业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如实申报项目,申报材料中必须附有效证明材料(含公章)的扫描件。
2.申报企业在企业信用方面不存在《福州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方案》(榕企信联〔2018〕4号)中规定的“失信行为”,且在资金发放时经市公安局扫黑办查询不得有涉黑涉恶情况。如遇信用、涉黑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3.申报企业以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推荐的,一经查实,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撤销称号、追回牌匾和奖金。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将申报人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4.参与福建省专利奖推荐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评审标准,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因其个人原因造成福建省专利奖推荐工作有失公平、公正、公信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项目十、福州市专利奖评选规程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表彰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知办发管字〔2018〕2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0〕99号)、《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闽知法〔2014〕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相关条款的决定》(闽政办〔2018〕58号)和《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榕政综〔2018〕210号),制定本评选规程。
一、评审周期
福州市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二、奖项设置
福州市专利奖设金奖、优秀奖。
三、扶持政策
根据《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榕政综〔2018〕210号)第十条专利奖奖励。福州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为专利金奖和优秀奖两档,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四、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按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当年发布的通知要求办理。
五、评选规程
1.企业申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企业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县区推荐:按纳税属地归口原则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
3.窗口收件: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辖区内申报企业材料纸件一式两份及其电子件、推荐函统一报送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经营管理类综合窗口(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
4.材料审核: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查询企业信用情况。
5.专家评审: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根据申报企业数量和行业分组等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纪检部门全程参与,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授予福州市专利奖项目名单。
6.现场考核: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对拟授奖企业查询涉黑涉恶情况,对拟授予福州市专利奖金奖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
7.结果认定: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对拟授予福州市专利奖的项目名单提交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拟获奖名单,报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8.奖牌奖金发放:福州市人民政府向获得福州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颁发奖牌和奖金,对福州市专利奖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负责办理市专利奖奖励金发放事宜。
六、监督管理
1.申报企业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如实申报项目,申报材料中必须附有效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
2.申报企业在企业信用方面不存在《福州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方案》(榕企信联〔2018〕4号)中规定的“失信行为”,且经市公安局扫黑办查询不得有涉黑涉恶情况。如遇信用、涉黑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3.申报企业以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州市专利奖的,一经查实,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将予以撤销称号、追回奖牌和奖金。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将申报人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4.参与福州市专利奖组织评选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
作纪律,严格评审标准,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因其个人原因造成福州市专利奖评选工作有失公平、公正、公信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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