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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岚综管综〔2020〕47号 (废止)

发布时间:2020-06-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培育壮大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服务业,构建海峡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推动全区金融产业可持续均衡发展,现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12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123 号)精神,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认定条件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符合实验区认定条件、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区域内登记注册、银行开户、缴纳税收的金融机构,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民营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保险、期货、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金融后台服务公司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
金融后台服务公司是指隶属于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在平潭设立并直接管理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银行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灾备中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专业从事钞票处理、ATM 运营管理和金融档案管理等金融外包服务的法人机构。
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员工持股平台企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的直投类子公司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基金包括保险基金、信托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风投基金、天使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基金、债券基金等。
二、鼓励扶持政策
(一)对法人金融机构的奖补。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 100 万元及以上且营运满一年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奖补:
1.经营贡献奖励。
(1)新引进:凡属实验区新引进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自申请奖补当年度起五年内,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年度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 100 万元及以上、纳税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按 50%奖励;2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 70%奖励;1 亿元及以上、2 亿元以下的按 80%奖励;2亿元及以上的按 90%奖励。
(2)现有:法人金融机构享受奖补满五年后视为现有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按下浮 10%给予奖励,即: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年度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 100 万元及以上、纳税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按 40%奖励;2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 60%奖励;1 亿元及以上、2 亿元以下的按 70%奖励;2 亿元及以上的按 80%奖励。其中,对现有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 100 万元及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 10%予以奖励。
“2000 万元、1 亿元及 2 亿元”是指年度纳税总额,包括中央级税收和地方级税收。“50%奖励”、“70%奖励”、“80%奖励”及“90%奖励”是按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部分的比例奖励,含缴入省库后实际返还实验区的部分。
2.开办补助。
根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分档给予开办补助:注册资本实缴 2 亿元(含)-5 亿元的,补助 300 万元;注册资本实缴5 亿元(含)-7 亿元的,补助 500 万元;注册资本实缴 7 亿元(含)-10 亿元的,补助 800 万元;注册资本实缴 10 亿元及以上的,补助 1000 万元。开办补助分 5 年平均支付。
(二)对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奖补。凡属实验区新引进的营运满一年的非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奖补:
1.经营贡献奖励。参照法人金融机构经营贡献奖励标准(含现有企业)执行。
2.营运资金补助。属银行、保险、证券类的金融机构,按营运资金分档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营运资金 5000 万元(含)-1 亿元的,补助 50 万元;营运资金 1 亿元(含)-2亿元的,补助 150 万元;营运资金 2 亿元及以上的,补助 200万元。
(三)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在岚设立合作或分支机构,对于前三家入驻实验区的台湾金融分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600 万元的运营补助。
(四)在实验区区域内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实现机构升级升格为法人金融机构,按本实施办法的第(一)条给予奖励。
以上第(一)、(二)、(三)、(四)条均不含股权投资类企业。
(五)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奖补。股权投资类企业经区财金局纳入重点监测名单的,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给予奖补:(1)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或等值货币);(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或等值货币),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或等值货币);(3)非法人股权投资类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达 100 万元及以上。
1.经营贡献奖。
(1)新引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自申请奖补当年度起五年内,按年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 95%给予奖励。对入驻金融港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申请奖补当年度起五年内,可享受按年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的 96%给予奖励。
(2)现有: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奖补满五年后视为现有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按下浮 10%给予奖励,即:现有股权投资类企业五年内按年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的 85%给予奖励;入驻金融港的现有股权投资类企业,五年内按年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的 86%给予奖励。
2.风险补助。注册在实验区满足上述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将资金投向区内企业(有实际办公场所,且不含股权投资类企业),且年度投资区内总额超过 1 亿元的,给予投资资金 1%的风险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六)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奖补。对在实验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除享受(一)、(八)条奖励外,给予以下奖补:
1.对购入单台(套)设备在 1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并被区内企业租赁使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履行金额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 200 万元。
2.对购入智能制造设备、船舶、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农林机械、生产设施等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履行金额 8‰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 300 万元。
(七)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对在实验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范围的区内企业提供担保的,按照年度担保额 1%给予一次性风险补偿;为区内台资企业提供担保的按照年度担保额2%给予一次性风险补偿,对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的,按代偿损失部分的 20%给予代偿补偿。
(八)挂牌、上市奖补。鼓励各类上市企业入驻平潭,并通过主板、新三板、海交中心等挂牌上市的,给予以下奖补:
1.凡在实验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企业 150 万元奖励,“新三板”分层后在最高板块挂牌的,再给予企业 50 万元奖励,总计奖励 200 万元。
2.对在实验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实现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的,给予企业奖励 1000 万元;对实现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 600 万元。
对外地迁入的上市公司,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及税务关系迁至实验区的,视同境内外首发上市,享受相应上市奖励。
3.对在实验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新增挂牌的,给予新增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台资板”(含区外台企)和“海峡板”新增展示的,按新增企业每家 1 万元给予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奖励。同一机构、同一股东的不同企业挂牌展示只计算一次。对已在实验区享受“新三板”奖励的企业成功转板,转板后按照境内外上市奖励给予差额补助。
(九)个人限售股减持奖补。对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的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包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公司股权),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股东,按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 98%给予奖励。对上述上市公司限售股实现减持交易并在实验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其个人所得税实验区地方级留成部分的 1%给予相关证券公司代扣代缴手续费。个人股东在平潭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次月起办理奖补手续,一次清算。财政奖补由证券机构受托办理。
(十)个人所得税奖补。在实验区新设、迁入和现有的金融机构,对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在 3 万元以上(含)的企业高管、员工及股东,从纳税年度起至政策有效期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在 3 万元(含)至 5 万元(不含)的 ,按 70%给予奖励;5 万元(含)至 10 万元(不含)的,按 80%给予奖励;10 万元以上(含)的,按 90%给予奖励。
(十一)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对其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给予全免。
(十二)对符合本实施办法认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对其购房、租房给予以下优惠:
1.对购买实验区商务营运中心及其他由实验区统一承建的写字楼的,其按规定的购买面积按综合成本价售让,但十年内不得转让。
2.对租用实验区商务营运中心及其他由实验区统一承建的写字楼的,其按规定的租用面积,每年按租金的 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租金补贴不得与开办补助同时享受。
三、其他事项
(十三)本实施办法所指新引进、新设立、新迁入时间均为本实施办法发布以后。“自申请奖补当年度起五年内”是指可享受奖补的时间为五个年度,自企业满足条件且申请奖补的第一年起连续计算五年,若五年内,某些年份当年内缴纳税额达不到奖补条件的,当年不给予奖补,也不再顺延结转。
(十四)本实施办法所述的“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和“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均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缴纳的所有税收及其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包括企业缴纳的各类税收和企业股东、高管、职工等缴纳的与本企业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地方级分成部分。以上均不含海关税收,不含多元化经营企业在区内的房地产、建筑施工类项目缴纳的税收,含上缴省级后实际返还实验区的税收。
企业纳税额按企业纳税和股东、职工个人所得税合并认定,经营贡献奖励则按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和个税奖励分别核算。经营贡献奖补按缴纳税收入库期进行奖补;个人所得税按所属期进行奖补。股权投资企业的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行为属企业经营行为,其缴纳的各项税收(含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适用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贡献奖相关政策;股权投资企业的个人股东既有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收入,又有工资薪金等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按照“就高原则”享受经营贡献奖补政策。
(十五)对个人所得税奖励拨付时,按“谁缴纳、谁受益”的原则,所申请企业书面出具付款委托书的,优惠政策兑现窗口可依企业申请将个人所得税奖励资金直接拨付个人在实验区内的账户。
(十六)对金融机构的奖补实行“一次申请、一口受理、一表申报”。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金融机构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优惠政策兑现受理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奖补审批表、纳税明细表、企业投资情况表、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区财金局审核认定,区行政审批局兑现奖补资金。
(十七)企业缴纳税额达到奖补条件,可按季度申请奖补,按应奖补金额的 80%先行兑现,余下 20%待年终进行清算,由区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核兑现。本实施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实验区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产业扶持奖补资金。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一条认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享受所有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缴纳税收总额的地方级分成部分。
已获得财政奖补的企业、个人,如有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的,应主动向财政部门退还相应的财政奖补,完成退缴奖补后,方可重新申请奖补。
(十八)凡享受金融业政策的企业,从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迁出平潭地区。若企业因自身原因在十年内迁出实验区,不能享受本实施办法,已经兑现的奖补资金需全额返还。
凡享受金融业政策的企业,符合纳统入库标准的,应依法纳入统计。
(十九)本实施办法所指资金均以人民币为单位。本实施办法所指“银行开户”,即凡享受金融业政策的企业,必须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的银行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要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十)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由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岚综管综〔2015〕130 号)、《平潭综 合实验区打 造两岸特色 金融集聚区 的实施方案》(岚综管综〔2015〕259 号)、《关于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平潭片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岚综管办〔2015〕205 号)、《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指导意见(试行)》(岚综管综〔2018〕167 号)、《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平台发展的实施方案》(岚综管办〔2018〕130 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个人限售股减持申请财政奖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岚综管办〔2016〕169 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修订有关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147 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进一步完善“5+2”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34 号)有关金融业政策的规定同时废止。但在本实施办法发布前,已享受过金融业优惠政策(含经营贡献奖、个人所得税奖补、开办补助等)的企业,未满五年的,可按原政策文件继续执行满五年后,再享受本实施办法中的现有企业政策;已经满五年的,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可继续享受本实施办法中的现有企业政策;属本实施办法发布之前,2015 年后设立、迁入的,未享受过金融业优惠政策的企业,满足奖补条件的,可按本实施办法执行。本实施办法期满后,统一另行研究。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 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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