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其他政府资助项目
热点动态
平潭综合实验区培育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岚综管综〔2021〕143号
发布时间:2021-12-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注册在实验区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企业、产业促进中心(ICC基地)和科研机构提供必需的办公、研发场所,前三年给予免收租金,后两年给予50%租金补助,每家企业或科研机构补(免)租金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等在实验区成立院士工作站、实验室并建设研究生产线的补(免)租金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内。补助按照“先交后补”的形式,企业先按规定标准缴交场地租金,每季度给予一次性租金补助。
第二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集成电路产业。依托“平潭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雏鹰基金”“雄鹰基金”等各种基金,采取直接投资、联合兼并等形式优先支持企业滚动发展。
第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对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信贷倾斜。集成电路企业银行贷款已经发生的,按同期基准LPR贷款利率给予50%的补助。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集成电路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对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统一按担保额2%给予风险补偿。
第四条 对新建集成电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设备购置金额(以完税发票为依据,下同)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其设备购置金额的5%进行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的,按其设备购置金额的3%进行补助,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设备购置金额的2%进行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集成电路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1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15%予以补助;研发人员达到20人,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100万元至3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12%补助;研发人员达到30人,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给予10%补助。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此项可与省级制定的各项研发经费投入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第六条 对入驻实验区的集成电路企业和科研机构采购或移植使用国产EDA(自动化设计)工具,按其实际购买或移植费用的8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购买IP(知识产权模块)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其实际购买费用的50%给予补助,其中:对采用工艺制程45nm以上的,年度最高补助300万元,对采用工艺制程45nm以下的,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应用技术研究,对其研发新芯片产品初次试流片,按多项目晶圆(MPW)试流片加工费80%、全掩膜(Full Mask)首轮掩膜版制作费用50%或芯片工程片加工费(含光刻版费)30%的额度进行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最高100万元,补助最长三年。
第八条 支持产业链协作发展。鼓励区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向区内集成电路企业(不含关联企业)采购制造、封装、测试、EDA/IP技术服务,按照制造、封装、测试、EDA/IP技术服务费用5%的比例给予协作合同的采购方补助,对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向协作合同的优质销售方发放贷款,对该新增贷款(不超过协作合同金额的部分),按同期基准LPR贷款利率30%给予协作合同的销售方叠加补助。
第九条 吸引大学生来岚就业安家补助。对同区内集成电路企业签订就业合同并从事研发工作岗位的毕业三年内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员工,予以大专每人3万元、本科每人4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5万元、博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的安家补助,分三年发放。集成电路企业员工符合实验区现行人才政策的,可按照政策申报认定人才,享受除生活津贴、安家补助等货币性政策待遇以外的人才待遇。
第十条 鼓励实验区集成电路企业招聘各大院校毕业生来岚工作,区内集成电路企业可根据其正式员工(医社保缴交地在实验区,且工作时间满6个月)情况,享受工资补贴。工资补贴标准为集成电路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税前月工资的70%,且大专学历每人每月最高1500元,本科学历每人每月最高2500元,硕士研究生学历每人每月最高3500元,博士研究生学历每人每月最高4500元,同一个人补贴年限最长3年。对与实验区集成电路企业签订工作合同的境外员工,每年在实验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以出入境时间为准),可享受同等补贴。
第十一条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单位)与国内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在实验区共建微电子领域人才培养基地,开展集成电路设计、制造、装备、封测等领域的实训或技能培训,对入驻平潭且经国家相关部委认定的培训机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每年1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补助期限3年。对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和培训基地的(集成电路)产业企业,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企业培训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补助期限3年。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集成电路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每超出1000万元增加1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每超出5000万元增加2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首次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晋档补差,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本文件所称集成电路企业(单位)是指经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均在平潭,专门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等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 经确定给予奖补的项目,由区财政金融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程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受补助单位。
第十五条 本文件所列的优惠政策与实验区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或属于同类别的,企业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时,对享受补助期限未满的,可继续沿用文件内容享受补助至补助期满。本文件由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等6项产业政策的通知》(岚综管综〔2020〕47号)中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培育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