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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贯彻福州市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四条措施的配套政策
发布时间:2021-11-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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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7〕362号)文件精神,对我区新引进的年度入库期实际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市级企业总部(年度纳税额是指企业一个年度在我区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包含海关税收、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和金融企业的税收),在享受福州市《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发展实际,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开办补助
1、其注册当年度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根据纳税额进行分档补助,[补助金额=(10+(n-2)x2)万元](n≥2,取百万位及以上位数且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建筑业企业不享受此开办补助。
3、在本配套政策的有效期内,满足以上纳税条件的,每年均可申请该补助。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各乡镇(街道),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管委会
二、互联网费用扶持
对企业总部本部每年租用云数据服务费用的2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对企业总部本部每年实际支出宽带费用的2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各乡镇(街道),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管委会
三、人才扶持
1、经认定的我区企业总部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2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子女入园及入学、转学(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区教育局优先统筹安排辖区内学校入学。
2、区发改局收集每年符合以上税收要求人才名单,区卫健局每年对以上人员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参照公务员标准)。
3、经认定的企业总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资金扶持时优先安排。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各乡镇(街道),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管委会
四、信贷支付服务
银行信贷支付服务由区金融办牵头负责,具体以各银行信贷支付服务政策为准。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各乡镇(街道),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管委会
五、其他事项
1、本政策内扶持金额均由区财政局与所属乡镇(街道)各承担50%。
2、区级政策扶持金额不超过申报企业当年纳税额区级财力部分。
3、本措施的有关支持政策与现有我区相关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4、对经济拉动作用大的新引进企业总部可采取“一企一议”予以扶持。
5、该政策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6、该政策各相关企业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弄虚做假,对已属于晋安区域内的企业实行税收转移等套取财政补助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相应扣回补助。
7、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安区贯彻福州市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四条措施的配套政策〉的通知》(榕晋政办[2018]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