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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区关于扶持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7-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金融业、类金融业扶持
(一)新增和存量金融机构奖励
1、新入驻福州海西现代金融中心区(台江片区)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控股、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40%给予补助,补助办公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三年。
2、新入驻福州海西现代金融中心区(台江片区)的省级分支机构并在台江汇总缴纳税收的境内外银行、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办公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补助三年。
3、对于已落户在本区范围内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控股、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企业(拥有自建楼宇的金融企业除外),其当年度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超过100万元,按其实现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二)新增融资租赁企业奖励
1、在本区经营满一年,且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第一、二、三年按照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 50%、40%、30%分别给予奖励;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达1000 万元及以上的,第一、二、三年按照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70%、60%、50%分别给予奖励。
2、对购入设备并被本区企业租赁使用的,按其项目设备购买价款的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新增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奖励
1、适用范围:新入驻福州海西现代金融中心区(台江片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管理资产不低于1 亿元),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2、办公用房补助:对实缴注册资本或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1 亿元以上、不足3 亿元的,可享受建筑面积100 平方米的办公场所租金补助;对实缴注册资本或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3 亿元以上、不足5 亿元的,可享受建筑面积200 平方米的办公场所租金补助;对实缴注册资本或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5 亿元及以上的,可享受建筑面积300 平方米的办公场所租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或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按照从高但不重复原则享受补助,且在享受补助期内不得转租办公用房。
3、落户奖励:对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或当年实际募集资金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到位注册资本或当年实际募集资金额度的5‰给予一次性的落户奖励,落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兑现,企业必须承诺不抽逃注册资金。
4、风险补助: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区企业,且年度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按投资资金的1%给予奖励。
5、项目退出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本区实现投资项目退出的(含并购、IPO、回购等),退出后按其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92%给予奖励。
6、经营贡献奖励: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在100万元及以上,自实际缴纳税收年度起,三年内按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60%给予奖励。
7、企业所得税贡献奖励:自股权投资基金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 60%给予奖励。
该项政策中奖励资金不含省、市同类政策奖励区级承担部分,企业从实际产生经营贡献年度的次年起可申请,单家企业奖励总和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
二、高端法律、会计服务业扶持
(一)扶持对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法律会计教育培训机构及其他从事高端法律、会计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二)扶持措施
1、引进奖励。新引进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在台江区设立中国总部、地区总部、福建区域总部,属于上年度全球五十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属于全国前十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属于全国前十至二十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单个申请主体仅享受一次奖励。
2、贡献奖励。新引进机构按其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达100万元以上的年度起,分三年,分别给予当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40% 30%作为奖励;原在我区且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增量部分达100万元以上的,分三年,分别给予当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60%、50%、40%作为奖励。
3、服务收入奖励。对机构涉及海商海事、金融证券、投融资、并购重组、海外投资以及涉及台资企业台籍人士的服务收入所缴纳的税收对应的按其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以2016年为基数按照增量的90%给予奖励。
4、其他支持。对在我区举办法律、会计人才培训、研讨会等法律服务会议、活动的机构,给予活动主办方每年2次的无偿场地服务。
除一次性奖励以外,机构享受的各项优惠奖励金额总和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
三、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1、对于新认定的市级总部企业,在及时兑现市政策奖励资金外,根据其对我区经济和财力贡献大小,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扶持资金30-100万元。
2、对于运营、销售、研发等中心总部升格为综合性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鼓励现有总部企业做大做强,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区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
4、2015年(含)以后在我区新注册后5年内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
四、楼宇经济扶持
1、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对出租方和承租方注册地均在台江区,承租方企业按租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达到以下条件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面积10元的房租补贴:(1)缴纳一般增值税的企业,每月每平方米缴纳增值税110元以上、销售额7500元以上;(2)缴纳改征增值税的企业,每月每平方米缴纳改征增值税110元以上、销售额2800元以上。当企业上缴税收或销售收入按上述标准每增加一倍,房租补贴按比例增加,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20元,租金补贴期限为三年。
2、楼宇管理机构的奖励。(1)对于单栋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写字楼,当年各项税收总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楼宇内所有企业当年度税收在区级留成部分新增部分的5%,给予楼宇招商及物业管理机构奖励;当年各项税收总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按楼宇内所有企业当年度税收在区级留成新增部分的3%,给予楼宇招商及物业管理机构奖励;当年各项税收总额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楼宇内所有企业当年度税收在区级留成新增部分的1.5 %,给予楼宇招商及物业管理机构奖励;(2)对于单栋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务写字楼,当年各项税收总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楼宇内所有企业实现税收在区级留成新增部分的5%,给予楼宇招商及物业管理机构奖励。
3、招商引资第三方的奖励措施。为我区引进招商项目并落地运营满一年的,对引进大项目(按市政府认定标准)的楼宇招商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招商引荐奖励。其中,实际到位注册资金或投资1亿元到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招商引荐奖励5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金或投资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招商引荐奖励10万元。
五、重点企业扶持
1、开办奖励补助。对新引进注册地在台江并依法经营满一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1-5亿元(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0.5-1亿元(含0.5亿元),一次性奖励20万元;(2)总资产超过20亿元企业的福建省级区域总部落户台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开办补助。以上奖励有效期3年,注册资本分批次到位的可以分批次累积,但以在3年内最高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奖励档次为上限。企业须承诺不抽逃注册资金,否则将收回所有奖励资金。
2、税收贡献奖励。(1)对新引进的企业,其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其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后两年,其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较上年度新增20%以内,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新增20%至50%的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5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2)当年计入我区的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年度纳税总额较上年增加500万元以上,按照企业当年度纳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当年计入我区的营业收入达到5-10亿元的,年度纳税总额较上年增加300-500万元的,按照企业当年度税收在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当年计入我区的营业收入达到3-5亿元的,年度纳税总额较上年增加100-300万元的,按照企业当年度税收在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的40%给予奖励。对税收贡献大、带动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重点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增收贡献奖励。
3、组建集团公司奖励。对于吸收区域外关联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公司,且关联企业税收汇总到台江区缴纳,按其当年度税收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
六、创新、创业扶持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2、对辖区内新认定并经区科技局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企业若再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则采用差额奖励方式,不重复享受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新建孵化器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改建、扩建的孵化器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3、对辖区内新认定并经区科技局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不重复享受奖励。对辖区内新认定并经区科技局备案的新建众创空间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改扩建众创空间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4、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开展项目推介、路演、沙龙、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有预先在区科技局进行活动备案且报送相关活动方案的,按照市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每家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5、对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6、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福州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7、对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以上在我区“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等相关表格,研发(R&D)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5%,且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对比前一年度增长超过25%(含25%),分档次给予扶持奖励。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200-500万元(含2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500-20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奖励,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8、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中小型科技企业,给予免费的“阿里云”,支持企业上云升级。
七、企业上市扶持
1、企业在主板市场、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后,除及时兑现《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中区级奖励配套资金外,按企业当年度税收在区级留成部分的贡献大小,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扶持资金50-100万元。
2、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除及时兑现区级配套资金外,按企业当年度税收在区级留成部分的贡献大小,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扶持资金10-30万元。对采取做市商、竞价交易方式或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 万元。
3、对于在境外、“买壳”、“借壳”上市企业,将上市公司的注册地迁入本区并在本区缴纳所得税的,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奖励。
4、对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本区的上市公司、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并在台江区证券机构进行减持交易的、以及引进区域外一次性税源的,对纳税人和引进税源第三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八、外资企业扶持
对入驻我区的外资企业,根据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额为企业新一周年上缴税收净入库的区级留成部分,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区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分年安排。对新设的外资企业按该企业在地方税收贡献额的区级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60%奖励,后2年给予30%奖励。
九、知名企业扶持
1、对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台湾企业100强等企业新设投资项目,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3%的开办补助,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区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分年安排。
2、自认定当年起,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区级留成部分,前2年每年给予60%奖励,后2年每年给予30%奖励;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区级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2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3、省级区域总部企业入驻满五年以上,需改善办公条件、扩大经营场所,且未享受过租金补助的,对于新租赁或新购置的办公场所按租金或购置费的40%给予补助,补助办公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十、限上、规上企业扶持
1、当年新增的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增企业必须是正常经营且批准入库后按规定正常上报统计数据半年以上。
2、每新增一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产值达到2000万-25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7万元;新增产值达到2500万-35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新增产值达到3500万-50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9万元;新增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提升一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3、新增的工业、商贸、服务业企业在统计名录库内持续经营两年及以上,不以税收区级留成部分作为条件,一经认定给与奖励。对于两年内退库的企业,台江区有权收回已发放的奖励金。
4、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当年计入我区的销售额比上年增长20%-25%,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计入我区的销售额比上年增长25%及以上,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1.5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1.5亿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5、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当年计入我区的零售额较上年增长20%-25%,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40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计入我区的零售额较上年增长25%及以上,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60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6000万元的,每增加500万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6、限额以上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限额以上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当年计入我区的营业额比上年增长20%-25%,且增量部分营业额达到7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计入我区的营业额比上年增长25%及以上,且增量部分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1000万元的,每增加300万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7、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计入我区的营业额比上年增长20%-25%,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15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计入我区的营业额比上年增长25%及以上,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2000万元的,每增加300万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符合上述第4-7条件的限上、规上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当年实际纳税总额较上年度增长5%及以上。
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国家政策规定的企业),当年工业产值累计新增1000-2000万元的企业,每800万元奖励1万元;当年工业产值累计新增2000-5000万元的企业,每1000万元奖励2万元;当年工业产值累计新增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1500万元奖励3万元,当年达到亿元企业,且较上年产值增加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上奖励采取就高从优原则,不重复享受,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十一、企业技术改造扶持
对于已享受福州市扶持企业技改奖励的企业(技改补助、智能化技改补助,智能装备生产技改补助),且在我区上报工业技改投资的企业,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3%给予奖励。
对于未达福州市技改奖励标准,但在我区统计上报技改项目的企业,按照上报工业技改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十二、企业人才扶持
(一)重点企业中高层以上管理人才激励措施
对企业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达到2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1000万元-1500万元的企业、15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200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该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1、2、3、4、5个名额的扶持指标。经认定后,每个名额扶持指标可享受如下扶持措施:
1、在台江区内购房,可获得总房价2%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可获得本地政府人才公寓租赁权;在人才公寓以外租赁住房,可连续三年获得每年10%的房租补助,每年补助额度不高于1万元。
(二)引进人才扶持措施
1、台江区内企业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对象,分五年给予50万元奖励。入选福建省“百人计划”的对象,分三年给予团队奖励30万元,给予海外人才奖励25万元,给予国内人才奖励15万元。
2、由企业引进的“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来台江区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符合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的,落地一年后分别按硕士每人每年5000元、博士每人每年8000元给予奖励。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每人仅限一次。
3、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业或个人引荐高层次人才来台江区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4、给予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30万元,给予新设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60万元,给予专家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50万元。
5、推出租赁型人才公寓。我区将提供租赁型人才公寓房源,以短期租赁的形式对接给有需求的高层次人才,同时给予租金30%的补助。
由区教育局每年统筹安排对接重点企业中高层以上管理人才、引进人才的子女在幼儿园及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就优学校就读。
十三、企业创建品牌扶持
1、对新进入“世界品牌500 强”、“亚洲品牌500 强”、“中国500 最具价值品牌”的企业分别予以500 万元、2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2、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予以200 万元、100 万元、25 万元奖励。
3、设立优质商标奖励资金。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利人(指商标注册人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不含个人,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利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设立地理商标注册奖励资金。对每成功新注册一件地理证明标志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对新认定为“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福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 万元。
6、对新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及5万元奖励。
十四、附则
1、享受以上优惠的企业,必须是注册地在台江区且税收在台江区缴纳的独立法人机构。
2、申请政策扶持的企业原则上10年内不迁离台江区。
3、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台江区有权收回全部扶持资金,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4、以上扶持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5、以上奖励优惠与其他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6、对于特别重大企业和项目的,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奖励。
7、以上所涉及的注册资金、投资额、销售额等均可以美元折合计算。
8、以上扶持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9、以上扶持政策由台江区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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