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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 榕晋委[2013] 114号

发布时间:2013-12-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吸引、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来晋安创业发展,不断推进晋安人才集聚工程建设,在更高的起点上推动晋安科学发展新跨越,根据《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服务办法》、《福州市关于鼓励引荐高层次人才的奖励办法(试行)》、《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是指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科技创新、繁荣文化事业,从区外通过办理有关手续到辖区企事业单位(注册且税收在我区)工作的以下三类人员:
(一)入选中央“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和“国家高层次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的专家。
(二)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或团队(“百人计划”)。
(三)入选福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或团队。
第三条  高层次优秀人才必须身体健康,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参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二  引进措施
第四条   高层次优秀人才除正式调动外,可通过兼职、挂职、聘用等柔性流动方式到我区工作,并签订工作合同,每年来我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5年以上(含5年)。
第五条  人员编制或专业技术岗位数已满的单位,在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时,可先引进再逐步调整。具有特殊才能的特别需要的人才,引进时不受学历和职称的限制。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奖励政策和引荐高层次优秀人才专项奖励实行“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对有特殊贡献、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相应的政策。
三  奖励政策
第七条   除中央、省、市奖励外,区政府按照规定为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的,奖励50万元。
(二)符合第二条第(二)项的,其中:团队奖励30万元,海外人才奖励20万元,国内人才奖励15万元。
(三)符合第二条第(三)项的,其中:团队奖励15万元,海外人才奖励8万元,国内人才奖励5万元。
享受一次性奖励的引进人才,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5年的聘用合同。对未达到聘用期限或违反合同的人员,取消其相应待遇,并由用人单位追缴有关款项。
第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本人和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我市无房产且有租房的,区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家庭租房适当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的,每人每月补贴1500元。
(二)符合第二条第(二)项的,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
(三)符合第二条第(三)项的,每人每月补贴800元。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本人和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我市无房产的,如购买商品房或人才公寓的,区政府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购房补助(已享受家庭租房补贴的停止发放):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的,对其购买商品房或人才公寓分别给予每人补贴15万元或10万元。
(二)符合第二条第(二)项的,对其购买商品房或人才公寓分别给予每人补贴10万元或7万元。
(三)符合第二条第(三)项的,对其购买商品房或人才公寓分别给予每人补贴8万元或5万元。
第十条  申请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流程参照《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一条区政府鼓励引荐高层次优秀人才工作,按引进人才的情况给予推荐人奖励:
(一)每成功推荐一名引进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每成功推荐一个引进人才团队入选福建省引进高 层次创业创新团队计划,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每成功推荐一名引进人才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计划,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每成功推荐一个引进人才团队入选福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团队计划,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每成功推荐一名引进人才入选福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计划,给予0.5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引荐高层次优秀人才流程参照《福州市关于鼓励引荐高层次人才的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四  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配偶如需在我区就业的,根据原就业情况和个人条件,由区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先推荐就业,并由用人单位协助解决。
第十三条  高层次优秀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和学龄前教育阶段的,由区教育部门协调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入园。
第十四条   区属医院为高层次优秀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免费提供每年一次体检服务(参照公务员标准),对入院治疗的开通贵宾通道、提供专人跟踪服务。
五  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区政府为引进到我区工作的高层次优秀人才设立引进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为我区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提供细致周到、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六条  区公务员局为服务对象发放“晋安区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证书”等证件,负责受理晋安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和待遇的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为引进人才建立档案,实行跟踪服务。区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建立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信息库,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引进人才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统筹协调、具体实施和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各项补贴及专项奖励金等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适时核拨。
第二十条  本办法引进人才的身份确认以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正式发文为准。
六  附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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