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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7-05-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培育壮大我区总部企业,推动有效投资,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 、 《关于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榕委发 〔201 7 〕 5号) 及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 〔201 7 〕 6号) 文件精神 ,结合我区总部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鼓励制造业、建筑业、商贸服务、物流、动漫、创意设计、文化产业科技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等新引进的综合型总部经济快速发展
1、经认定的新引进制造业、商贸服务、物流等总部企业,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以下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30万元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70万元的开办补助。此外,经认定的新引进建筑业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我区给予70万元的开办补助。以上开办补助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2、经认定的新引进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动漫、文化产业总部企业,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30万元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70万元的开办补助。以上开办补助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二、突出新引进的销售中心职能、研发中心职能等职能型总部的重点领域
1、经认定的销售中心职能总部企业当年计入我区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30万元的开办补助;达到10亿元以上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70万元的开办补助。以上开办补助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2、经认定的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企业,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30万元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50万元的开办补助。以上开办补助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三、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可享受以下补助:
1、购置办公用房补助。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自新购置之月起3年内,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区级地方留成的20%给予补助。
2、 租用办公场所补助。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本部租用晋安区办公用房,办公场所租金每年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年度最高补贴50万元。原则上,按照企业人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计算。奖励期限为5年。
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或新租赁自用办公场所的,按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区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3 、互联网费用补助。对总部企业本部每年租用云数据服务费用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对总部企业本部每年实际支出宽带费用的2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奖励期限为5年。
四、对各类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和《福州市晋安区优秀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认定后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我区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2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3万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子女入园及入学、转学(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区教育局优先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2、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资金扶持时优先安排解决。
3、每一年组织一次符合第四条第一点条件的人员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参照公务员标准)。
五、纳税奖励
定期表彰纳税大户企业,以区委、区政府名义给予表彰,对纳税排名列全区前3名的总部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适当奖励。
六、鼓励职能型总部企业提升能级
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我区给予配套奖励。对销售、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七、其他事项
1、本政策中奖励资金不含省、市同类政策奖励区级承担部分。
2、本政策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愿选择申请项目 , 但不可重复享受。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支持。
3、建立总部企业复核制度。经市总部办复核后,被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的企业,停止享受本扶持政策。
4、本政策由晋安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本政策实施期间,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申请的各类补助和奖励,如超过2020年12月31日,可顺延至以后年度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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