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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连江县关于促进商业品牌首店进驻示范步行街区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1-03-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商务部门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加快打造消费新地标的工作要求,提升示范步行街区商业品质,以品牌首店效应培育新消费增长点,推动消费升级,结合福州市《关于促进商业品牌首店进驻示范步行街区的若干措施》以及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进驻示范步行街区的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首店(以下简称“品牌首店”) ,包括: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福州首店、连江首店。
二、认定条件
1.首次进驻我县且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国内外知名品牌,或者连江本地驰(著)名商标、地理标志、非遗、老字号等特色品牌,有一定的时间沉淀(原则上已运营三年以上)和品牌美誉度。
2.品牌首店在我县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与示范步行街区内的商业设施业主或商业场地实际运营机构签订三年(含)以上的入驻协议,开业经营并缴交税款。
我县成立评审专家组,根据品牌市场经营情况、消费客群及流量、发展趋势等方面评价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品牌认知度、美誉度、近三年经营业绩表现、消费流量、一线城市入驻情况)对品牌首店进行综合评估、严格审核。审核结果报县政府,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三、奖励措施
1.首次入驻奖励。经评审认定的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福州首店、连江首店,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入驻奖励。
2.税收贡献奖励。经评审认定的品牌首店,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连续3年奖励,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上一年度所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40%、30%奖励。
3.鼓励企业纳统。鼓励品牌首店经营企业及时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按规定享受“纳统”后的相关奖励政策。
4.品牌首店经营企业符合我县扶持总部经济发展、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可申请相应奖励,有关奖励标准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培育措施
1.对进驻我县示范步行街区的品牌首店实行免租期培育,免租期6个月,分3年执行,每年2个月。
2.符合示范步行街区业态定位的品牌首店承租国有企业自有或负责运营的商业设施,按权属关系,经政府批准后作为政府特定用途租赁,可按照《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及《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协议招租,协议招租的经营面积原则上不超过示范步行街区总经营面积的30%。
3.为品牌首店争取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商务流通专项资金,支持品牌首店开展新品发布、购物节、品牌折扣季等活动。
4.对品牌首店开业宣传、新品发布等活动给予支持,优化活动涉及的住建(城管)、环保、卫健、市场监管、文体旅、交警等部门审批报备流程,最大限度精简申请材料、缩短审批时限。
5.住建(城管)部门对品牌首店的户外广告设置予以支持,对不影响市容秩序、不妨碍交通并有外摆条件的咖啡馆、酒吧、轻食餐厅等商家,在特定时段适度放宽“外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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