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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长乐区调整专利资助政策主要依据文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21〕155号)。
需要暂停的专利资助政策是《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若干意见>的通知》(长政综〔2021〕80号)的第1点、第2点、第3点、第9点,内容如下:

1.专利授权奖励。对新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并实现专利成果转化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专利权人为企业的每件分别给予2万元、2000元和500元的奖励,专利权人为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每件分别给予1.5万元、2000元和500元的奖励。
2.专利受让补助。自《意见》实施之日起,企业转让省外有效发明专利实现专利成果转化并维护两年以上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10万元。
3.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同一专利,补助最多不超过两次(含两次)。
9.知识产权服务奖励。对上一年度代理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授权量5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

暂停原因:《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要求2021年6月底前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各地不得以资助、奖励、补贴等任何形式对专利申请行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现有资助的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应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要求各类涉及专利的奖励不得简单将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作为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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