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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改进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发展的五条措施(修订) 梅政综〔2022〕37号

发布时间:2022-03-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鼓励扶持本地建筑业企业晋升高资质等级

(一)房建工程总承包资质晋升为特级的财政扶持资金500万元,市政总承包资质晋升为特级的财政扶持资金800万元,其他如公路、水利、电力等稀缺总承包资质晋升特级的财政扶持资金1000万元。

(二)房建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一级的财政扶持资金100万元,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一级的财政扶持资金150万元,其他如公路、水利、电力等稀缺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一级的财政扶持资金200万元。

(三)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二级的财政扶持资金30万元,其他如公路、水利、电力等稀缺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二级的财政扶持资金50万元。

(四)住建部审批的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一级的财政扶持资金30万元;本省审批的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一级的财政扶持资金10万元。

(五)重点扶持建筑服务业企业发展,勘察设计资质晋升为综合甲级的财政扶持资金200万元,综合乙级的财政扶持资金100万元,住建部审批的专业甲级财政扶持资金持50万元,专业乙级财政扶持资金30万元,造价咨询、施工监理资质晋升为甲级的财政扶持资金30万元。

二、鼓励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加快发展

对注册地引入本县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方面的财政扶持资金等同于本县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的财政扶持资金。

三、鼓励建筑业企业推动技术进步创建建筑质量安全品牌

(一)对获得鲁班奖、大禹奖、李春奖、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工程行业(含房建、市政、公路、铁路、水利等总承包资质)最高奖的每项财政扶持资金50万元;对获得闽江杯、闽水杯优质工程等本省省级工程行业(含房建、市政、公路、铁路、水利等总承包资质)最高奖的每项财政扶持资金20万元;对荣获榕城杯的每项财政扶持资金3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每项财政扶持资金20万元,对荣获本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每项财政扶持资金10万元;对荣获国家级工法每套财政扶持资金10万元;对荣获本省级工法每套财政扶持资金5万元。同一个项目(或工法)获得多个奖项的不重复给予财政扶持资金,可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财政扶持资金,财政扶持资金按单个奖项企业获得数均分。

(二)对获得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省市级工程行业(包含房建、市政、水利、交通等)最高奖的每项财政扶持资金20万元;对获得上述省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每项财政扶持资金10万元;获得全国其余各省省级优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并经福建省住建厅认定的,享受上述同等财政扶持资金。

(三)对取得省级龙头建筑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30万元;对获得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财政扶持资金50万元;对获得省政府颁发的本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每套财政扶持资金10万元;对主编过住建部工程建筑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按每套30万元财政扶持资金、省住建厅的20万元财政扶持资金;对工程技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财政扶持资金1万元,财政扶持资金按单个奖项企业获得数均分。

四、加大对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扶持力度

(一)闽清建筑业企业和建筑服务业企业(含本地注册和县外引进)在我县地方贡献经济部分作为奖励扶持的计算基数,下文简称地方经济贡献。

(二)本县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含县外施工企业在本县的分支机构,不含“引进”的企业),按地方经济贡献以100万元作为享受奖励扶持资格条件,分段累计扶持:5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地方经济贡献的25%予以扶持;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35%予以扶持;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50%予以扶持;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4000万元的部分,按60%予以扶持;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予以扶持。

(三)对本县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设备租赁等建筑服务业企业,地方经济贡献以10万元(含10万元)作为享受奖励扶持的资格条件,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经济贡献的50%予以扶持。

(四)县政府对“引进”(营业执照、资质、税务均从县外引入)的建筑业企业及建筑服务业企业(含施工、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建筑研发、劳务分包、建筑设备租赁等),自税务迁入本县之日起,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第一、二、三、四、五年(会计年度,下同)按70%、50%、50%、50%、50%予以扶持,五年后按本县企业同等待遇。奖励扶持年份按税务登记时间计算,在本县税务登记时间为上半年的,奖励扶持时间按本会计年度开始执行,在本县税务登记时间为下半年的,奖励扶持时间从税务登记之日起至下一个会计年度开始执行。

(五)对本县的建筑企业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按企业本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为基数,地方经济贡献在300万元(包含300万)至500万元的补贴10万元;500万元(包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补贴30万元;1000万元(包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补贴50万元;2000万元(包含2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补贴80万元;超过3000万元(包含3000万元)的补贴100万元。

(六)晋升为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从晋升年次年开始连续4年按该企业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建筑业企业外迁离开本县的,应当缴回县政府给予的全部财政扶持资金后,相关部门方给予办理迁出手续。

(二)各企业申请奖励金相关材料应报送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对企业的奖励申报材料进行收件、初审,报送县住建局复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兑现。

(三)本措施追溯至2020年1月1日。

(四)本措施由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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