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措施 梅政办〔2022〕11号
为着力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县经济实现质的稳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经研究,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对象
在我县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纳税、符合产业发展需求且实现入库纳统的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互联网经济平台企业
1.灵活用工企业
(1)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营业额的3%给予奖励,该项奖励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
(2)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营业额的4%给予奖励,该项奖励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
2.网络客货运企业
(1)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5.5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营业额的4%给予奖励,该项奖励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
(2)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达到5.5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营业额的5%给予奖励,该项奖励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
3.其他互联网经济平台企业
参照前两项互联网经济平台企业实行分档,其奖励政策按照福州市鼓励的“一企一议”方式,由引进乡镇提请县政府研定,单家企业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
(二)商贸企业
1.对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销售额的2.5%给予奖励,该项奖励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
2.对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销售额的3%给予奖励,该项奖励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
3.对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销售额的3.5%给予奖励,该项奖励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
(三)购销供应链企业
1.对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8%给予奖励,该项奖励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5%;
2.对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9%给予奖励,该项奖励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
(四)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1.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4%给予奖励,该项奖励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
2.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4%给予奖励,该项奖励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
(五)以上政策企业符合奖励条件时,先行按照第一档次给予奖励;当达到下一档次奖励条件时,奖励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三、其他事项
(一)由县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做好预结算工作并通过调度款形式拨付给相关乡镇,由乡镇参照本措施测算企业奖励额度并负责兑现企业奖励。
(二)企业同时享受我县其他奖补政策和上级相关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对我县经济贡献特别重大或对于推动我县产业升级有重大作用的企业,经所在乡镇提请县政府以“一企一议”方式确定。
(四)本措施中实际开票销售(营业)额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的数据为准。享受本措施的企业必须自觉遵守各项政策及法律法规,按要求及时报送企业销售(营业)额情况等各项数据报表和相关材料,如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奖励或补贴的,予以取消扶持奖励,并追回相关奖励款。
(五)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