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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2022年修订) 岚综管规〔2022〕9号
发布时间:2022-04-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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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实验区建筑业做大做强,促进实验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建筑产业聚集发展
(一)保障企业总部建设用地。在规划用地中统筹考虑建筑业总部办公基地、科研培训、生产经营等各类建筑业全产业链的用地需求。支持建筑业企业共同建设建筑产业园区。
(二)加大办公用房补助。对年度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实验区建筑业企业租用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园区内写字楼层作为办公场所,每年按租金50%予以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在租金补助优惠期间,不得改变场所用途或将其转让转租。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三)实施产值贡献奖励
对年度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实验区建筑业企业,给予产值贡献奖励。其中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300万元;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15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奖励800万元;2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本条款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四)实施企业开办奖励
由外地迁入实验区营运满一年并纳统入库和缴纳税收的建筑业企业,分两个年度(第一年度60%、第二年度40%)按下列标准给予开办奖励:
1.施工总承包企业。房建特级资质1000万元,市政特级资1500万元,公路、水利、电力等其它特级资质2000万元;房建一级资质100万元,市政一级资质150万元,公路、水利、电力等其它一级资质200万元;房建二级资质20万元,市政二级资质30万元,公路、水利、电力等其它二级资质40万元。
2.服务咨询企业。具有综合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200万元;具有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100万元。
本地建筑业企业主项晋升相应资质的,参照执行。按《关于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增项专业承包资质的通知》(闽建许[2014]530号)规定直接申请互认的施工、设计、监理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在此开办奖励范围内。
(五)支持提升企业资质。充分发挥实验区、自贸区先行先试政策优势和我区隧道业特色产业优势,探索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业绩在我区公路、水利等施工总承包资质审批时采认,隧道工程劳务分包业绩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时采认。实验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提升时在人员职称评审方面予以扶持。
三、鼓励企业协同合作
(六)支持组建产业集团。积极引导实验区建筑业企业主动加快向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企业转型,支持企业整合资源,向建筑产业上下游拓展业务,组建产业集团。引导培育一批经营特色鲜明、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建筑业企业。
(七)推动岚台建筑业融合发展。支持实验区建筑业企业与台湾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实验区公园景观、市政道路、房屋建筑、美丽乡村建设以及传统村落保护开发等工程项目的策划、设计、施工,借鉴台湾地区管理模式,试点开展在工程管理机制和行业标准等方面融合共通。
四、支持企业创优创新
(八)实施优质工程专项奖励。实验区建筑业企业作为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获得以下荣誉的,按相应标准给予建筑业企业一次性专项奖励:
1.获得“鲁班奖”优质工程奖的,奖励200万元;
2.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的,奖励100万元;
3.获得“闽江杯”或其他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
4.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金奖或国家AAA安全文明诚信工地的,奖励30万元;
5.获得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或“麒麟杯”优质工程奖的,奖励20万元。
同一工程项目先后获得同类别不同等级荣誉的,按最高级别荣誉给予奖励,不累计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九)支持企业信用建设。鼓励建筑业企业参与实验区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对积极响应、表现突出的企业,区管委会及时给予通报表扬,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纳入信用加分。
五、完善建筑市场体系
(十)规范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全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制度,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投标管理制度。建立与施工过程结算相适应的结算审核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优先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
(十一)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加快数字建造技术的普及应用,推进BIM技术与管理的全面融合。培育智能建造咨询服务机构,推进商务、技术、生产数据的共享与业务协同,建立标准化、精细化、集约化的现代管理体系。
(十二)加大建筑工人技术培训。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大力弘扬工匠精神,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素养。推进建筑劳务基地化发展,定向培养专业作业人员和关键技术工种工人。
(十三)完善工程计价机制。积极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加强材料、机械、人工等各类市场价格信息动态监测,及时补充和完善计价依据,搭建公平合理的市场平台。
六、提升企业服务保障
(十四)畅通政企沟通渠道。组建建筑业服务工作专班,建立重点企业“点对点”对接帮扶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资质、大型建筑业企业迁入实验区等重大事项,可提请区党工委、管委会专题研究。
(十五)加大产业金融支持力度。驻岚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竞争力强、信誉较好的实验区建筑业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支持企业拓展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允许建筑业企业在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后凭有关材料向银行申请抵质押贷款。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十六)支持行业协会规范发展。支持区建筑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企业作用,开展人员培训、技能鉴定、优质工程评选等公益性工作,并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的,按考试合格人数给予其每人次100元的奖励;
2.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按考核合格人数给予其每人次500元的奖励;
3.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按鉴定合格人数给予其初级岗位每人次200元、中级岗位每人次250元、高级岗位每人次300元的奖励;
4.开展“麒麟杯”优质工程评选的,按获得优质工程项目数给予其每个项目10万元的奖励。
七、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中的建筑业企业指注册地在实验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企业)以及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等。
(二)同时符合实验区多项同类别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三)区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纳统入库的指导,促进企业依法纳统、应统尽统、统必合规。
(四)凡申请享受实验区建筑业奖补优惠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应自愿承诺从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年内不迁出平潭。确需外迁的,应全额退还奖补资金。
(五)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区交通建设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等6项产业政策的通知》(岚综管综〔2020〕47号)中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