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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岚综管办〔2018〕64号

发布时间:2018-07-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修订《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对《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岚综管办〔2018〕64号)作如下修订:
删除“二、着力推动文化创意重点领域加快发展(一)动漫游戏产业1.建设两岸动漫游戏原创中心”中的“政府机构在采购动漫游戏产品和设计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平潭动漫游戏企业的产品和设计。我区教育机构采购动漫教育产品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本土原创产品”。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促进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4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302 号)以及《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平潭开放开发的意见》(闽委发〔2018〕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文化自信,推进文化创新发展、繁荣兴盛,紧紧围绕“一岛两窗三区”的战略定位,充分发挥对台优势,深化两岸交流合作,全力推进两岸共同家园和国际旅游岛建设。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壮大市场主体,鼓励创新创造,培育新型业态,完善政策保障,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城市核心功能增强中体现文化创意产业新作为。
(二)发展目标
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影视、演艺、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等重点领域的创新发展,加快文化旅游、文化体育等延伸领域融合发展,形成一批主业突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文化创意企业,推进一批创新示范、辐射带动能力强的文化创意重大项目,建成一批业态集聚、功能提升的两岸青年文化创意园区,集聚一批创新引领、创意丰富的两岸文化创意人才,夯实国际旅游岛的产业基础,使文化创意产业成为我区构建新型产业体系的新动力,把平潭打造成两岸融合发展的主通道、主阵地、主平台。  
二、着力推动文化创意重点领域加快发展
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文化创意产业结构布局,以重点领域的跨越式发展助推文化创意产业全面发展。
(一)动漫游戏产业
1.建设两岸动漫游戏原创中心。放宽台资动漫企业准入门槛,台资动漫企业制作的影视节目(动漫和游戏类)的立项和发行许可实行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我区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大力扶持具有原创IP、研发创新能力强的中小型文创企业及来岚创业的台湾知名艺术创作家、漫画家。对符合条件的我区新办动漫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我区原创动漫作品予以一定的奖励: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获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获得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在不同级别电视播出部门播出的动漫原创作品;被新闻出版总署推荐为“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的我省动漫原创作品;在中央台、副省级及以上地方电视台和在境外主流媒体首播的动画原创作品。
政府机构在采购动漫游戏产品和设计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平潭动漫游戏企业的产品和设计。我区教育机构采购动漫教育产品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本土原创产品。〔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宣传部、经发局、国税局、教育局〕
2. 建立平潭数字娱乐产业链。加强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优秀文化运营商和文娱服务平台,搭建两岸数字娱乐产业中心,构建产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及研发、孵化中心,促进动漫游戏“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加强移动终端动漫标准应用推广,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建设;加快“走出去”和“引进来”步伐,完善动漫技术设备和公共技术平台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平潭数字娱乐产业链。设立动漫游戏产业园及文创产业孵化基地,积极打造集影视动画制作、纸质图书出版与数字出版三位一体的全媒体出版平台,扩大出版范畴,创造增值空间。〔责任单位:区招商局、经发局、社会事业局〕
3.实施城市动漫游戏形象标识工程,打造平潭“动漫之岛”。在全区规划建设若干特色鲜明的动漫游戏特色小镇。导入动漫游戏设计理念,形成由城市吉祥物、动漫公园、公益广告、大型会展、城市雕塑、路牌路标等组成的系列动漫游戏形象标识。大力发展动漫品牌授权服务,深入对接网络创意和科技元素开展原创动漫游戏及衍生产品的开发和服务,推进内容创作、音乐创作、形象设计、节目制作、版权交易创新发展。开发覆盖内容出版、服饰配饰、电子产品、食品饮料、家具日化、玩具、文具等行业市场的整体授权品类结构,不断扩大IP行业价值的边界,全面打造都市动漫游戏形象。〔责任单位:区宣传部、经发局、交建局、社会事业局、旅发委〕
4.打造辐射全国的两岸电竞之都。鼓励投资建设电竞赛事场馆,重点支持建设或改建可承办国内外大型电竞赛事的专业场馆,规划建设若干个特色体验馆。发展电竞产业集聚区,做强本土电竞赛事品牌,支持国际顶级电竞赛事落户。促进电竞比赛、交易、直播、培训发展,加快品牌建设和衍生品市场开发,打造完整生态圈,为国内著名电竞企业落户扎根营造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区招商局、经发局、社会事业局〕
(二)影视传媒产业
5.打造两岸影视新传媒基地。结合平潭人文旅游资源优势,引进立意好、品质高的影视剧组、真人秀、综艺节目等制作团队入岚取景拍摄,打造影视拍摄、后期制作、剧本创作基地和影视交易平台的综合性影视城,使之成为两岸影视动画产业合作试验区和国际动画影视产业转移重要承接地。着重扶持影视剧本,特别是两岸主题、华语电影题材,着重扶持原创,着重扶持计划在重要时间节点播出的选题项目。开发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华语电影,输出积极向上的、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影片,提升华语影片的国际影响力、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出品一批代表性作品,集聚一批制片、后期制作、发行等领域标杆性企业,建成一个现代化、前瞻性、支撑影视生产链的影视制作基地。〔责任单位:区传媒中心、社会事业局、旅发委、宣传部、招商局〕
6.开拓影视合作与交流的渠道和方式。发挥平潭窗口效应,广泛开展高水平、高层次的两岸影视行业峰会论坛,加强两岸影视人才的对话和交流,积极开展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多渠道的交流合作。健全广播影视交流合作的资讯服务平台、策划创意平台和节目交易平台,实现资源互通和共享,促成相关生产要素的有效对接。积极探索两岸影视交流合作新政策,鼓励台湾业者经批准在大陆参与合拍影片,建设、改造电影院,发行大陆影片等,促进两岸电影交流与合作。〔责任单位:区宣传部、招商局、社会事业局、经发局〕
7.提升影视产业链发展能级。积极推动建设大型综合性影视活动中心,布局多个主题基地或影视城的建设项目,拓展影视基地的旅游延伸服务,建立“影视拍摄基地+文化旅游”的商业化运作模式。挖掘衍生产品市场潜力,健全影视作品授权交易模式,大力发展影视品牌授权和形象营销,鼓励企业参与影视作品后续运营。〔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宣传部、招商局、旅发委、经发局〕
(三)金融服务体系创新
8.发挥产业基金撬动放大效应。鼓励有条件的各类资本创设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用好“雄鹰”“雏鹰”两只基金,积极鼓励文化产业创新创业,扶持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区经发局、财金局、金融办〕
9.构建文化创意投融资体系。完善文化创意产业“补、贷、投、保”联动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创意产业。支持文化融资担保机构模式创新,推动文化小贷公司建立快速服务机制和便捷融资渠道。探索成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文化创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区财金局、金融办、银监办、经发局、社会事业局〕
10.建立文创产业融资信息管理平台。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平潭银监办,协调区内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产业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争取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支持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出资设立动漫游戏企业。允许科技成果评估作价出资入股。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均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入股。〔责任单位:区财金局、金融办、银监办、人民银行、经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发展对外文化贸易
11.提升贸易服务能级。加快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国际会展中心、跨境电商基地等重点平台建设,打造两岸特色贸易集聚区。加快拓展“一带一路”、“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及南太平洋岛国的文化贸易市场,尤其是文创产品、地方特色产品、海岛旅游、酒店民宿等方面的项目合作。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借助电子商务等新兴交易模式开拓国际业务,培育发展文化创意跨境电子商务。〔责任单位:区经发局、旅发委、外侨办、社会事业局、招商局、自贸办、金融办〕
(五)促进大众文化消费
12.优化文化消费条件。落实国家《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推动文化元素融入商业业态,鼓励把文化消费嵌入各类消费场所,支持文化综合体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在大型商业综合体、中心城区户外空间举行艺术展览和演出活动。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推动文化消费线上线下融合创新,鼓励开发新型文化消费金融服务模式。推动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歌舞和游艺娱乐场所等传统文化消费升级,支持文化消费新业态发展,加快文化衍生业态创新。〔责任单位:区经发局、社会事业局、宣传部、财金局〕
13.营造文化消费环境。完善公益性专场演出、营业性演出低价票及学生公益票等补贴政策,多渠道鼓励市民文化消费,构建社会、企业、市民、政府“四位一体”的文化惠民新模式。鼓励结合各类节庆、展览活动,推出一批主题鲜明的文化消费活动品牌。鼓励经营性文化设施、文艺院团、旅游景区(点)等提供优惠或免费的公益性文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演出场所、电影放映场所、民营博物馆、实体书店等加大扶持力度。规范文化票务市场,加强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旅发委、财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推进“放管服”改革
14.提升政府服务文化创意企业水平。成立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配备专门工作力量,健全协调沟通机制和专业服务体系。推进文化领域有序开放,在互联网、文化、文物等专业服务业争取更多的扩大开放措施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监管方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进行审慎有效监管,积极防范风险。完善文化创意大数据平台,提供“一体化、一站化”网上审批服务。通过第三方服务平台,为入驻实验区的文化创意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经发局、综合执法局、招商局、宣传部〕
15.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鼓励文化创意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区知识产权领域试点、示范及优势企业认定,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给予支持。完善版权综合服务体系,推进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建设,打造集成式版权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将侵犯专利、商标、版权等行为信息纳入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影视作品等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对产品版权、商标权、姓名权和名称权等的综合保护力度。〔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发局、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招商局〕
16.强化文化市场监管与诚信建设。创新文化市场监管方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文化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红名单、警示名单和黑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智慧岛服务管理中心〕
三、引导资源要素向文化创意产业集聚
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有效引导资金、土地、人才等资源集聚,减轻文化创意企业负担,进一步保障市场主体的创意创新活力。
(一)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
17.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实验区文体专项资金、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突出重点项目扶持力度。规范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大对关键领域、薄弱环节、重点区域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区财金局、宣传部、社会事业局、经发局〕
18.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充分发挥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入。 支持文化创意领域创新产品首次应用和研发设计成果应用。〔责任单位:区财金局、社会事业局、经发局、宣传部〕
(二)合理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9.落实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中央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和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对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和跨境服务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试点开展文化创意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对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按照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150%加计扣除政策,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按175%加计扣除。鼓励文化创意企业申报新办软件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经发局、财金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银监会〕
20.落实实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对区内注册的文化创意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享受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相关优惠。鼓励台湾动漫游戏企业和经营机构将开发、制作、加工、培训及营销等业务部门迁入平潭。我在我区注册经营的台资文创企业经认定为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动漫企业,所需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享受文创产业绿色通道快速报关,保税政策。〔责任单位:平潭海关、区经发局、国税局、地税局、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财金局〕
(三)加强建设用地保障
21.优化土地资源供给。在符合实验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用地规模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实验区文化产业项目建设需要,优先保障新增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土地供应。〔责任单位: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经发局、规划局〕
22.合理利用存量用地。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合作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利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文化创意产业,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照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经相关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策,土地价款可按照有关规定分期缴纳,最长时间不超过180日。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规范、不影响相邻关系及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鼓励存量文化创意产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责任单位: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经发局、财金局、规划局〕
23.健全建设用地保障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剧场、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创意园区等文化创意产业基础设施,对文化创意企业和公益性质文化项目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鼓励各级政府给予用地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经发局、规划局、社会事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强化人才队伍支撑
24.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实施“两岸英才行动计划”,研究制定更具吸引力的人才引进政策。发挥两岸青年创新创业联盟的作用,促进两岸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常态化,吸引更多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和大学生落地发展。集聚一批创新引领、创意丰富的文化创意人才,促进“候鸟”办公、创业、就业,打造青年创新创造创业的大本营。规划建设一批人才租赁住房和人才产权房,打造“青春驿站”、“英才新村”。针对“高峰人才”,研究实施个性化、针对性人才政策。关注“海漂”文化人才,加强文化人才权益保护。〔责任单位:区党群工作部、交建局、社会事业局〕
25.优化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加强与省内外知名高校以及国家海岛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加快发展高等教育,推动两岸教育合作。依托高等院校设立一批高层次文化艺术人才(名师)工作室和紧缺艺术人才创新工作室,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文化创意企业联合共建人才实训基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培育、引进知名文化创意人才培训机构,促进文化领域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规范发展。鼓励文化创意企业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技术要素入股等方式,加大对骨干人才的激励力度。推进用人制度改革,推进完善文化人才分类评价。〔责任单位:区党群工作部、宣传部、财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事业局、教育局〕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意见,结合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进一步强化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牵头领导和督察职责,发挥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等职能,加强重大事项决策研究,制定产业政策规划,规范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开展产业监测统计,推动文化创意园区融合发展。进一步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发挥文化创意产业政府主管部门的产业推进作用,强化政策支撑,明确责任分工,有序有力有效推进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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