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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鼓楼区启动2023年区级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
发布时间:2023-08-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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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推动鼓楼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鼓政规〔2022〕7号)精神,现开展2023年区级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请各单位按照政策条款规定,组织辖区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申报,于9月15日前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其中综合型、赋能型和研发中心职能型提交至区发改局(科技局),销售中心职能型提交至区商务局,运营中心职能型提交至区工信局。
鼓楼区总部企业申报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认定(一)申报认定程序
总部企业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区发改局负责综合型总部、赋能型总部;区商务局负责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区工信局负责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区科技局负责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相关工作。
1.申报
符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鼓政规〔2022〕7 号)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相应的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申报材料见第一(二)点。
2.初审
各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对企业解释说明理由。初审工作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3.会审
在通过初审后,各总部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属地街镇(园区)等相关单位进行会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由各主管部门出具会审意见。
4.报审
会审通过后,各总部经济主管部门上报区政府审定。
5.公布
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各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在鼓楼区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总部办统一提请,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向社会公布。
(二)申报材料
1.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表1);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基本概况、经营范围、规模、近年来企业发展情况、下阶段发展方向等方面);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
(4)下属分支机构概况表(见表2);
(5)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6)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原则上需体现投资下属企业信息);
(7)企业纳税数据汇总表(见表3,均按入库期统计);
(8)税务登记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还须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前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查验);
(9)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的相关证明文件;
(10)行业类型的证明材料,例如市场监管局提供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
(11)企业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证明材料,例如税务局登记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12)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区发改局(总部办)、区财政局、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2.申请职能型总部企业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表4);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基本概况、经营范围、规模、近年来企业发展情况、下阶段发展方向等方面);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
(4)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运营中心还须提供下属分支机构概况表,见表2);
(5)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申请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提供母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申请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企业还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包括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常驻专职研发人员的相关数据);
(6)税务登记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复印件(运营中心职能总部还须提供企业纳税数据汇总表,见表3);
(7)申报企业母公司对所申报企业相关职能(销售、运营、研发等)定位的授权文件;
(8)能够体现企业与其母公司或分支机构股东及股权比例的证明材料。(如公司章程,或内资企业提供的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内资企业情况登记表)(原件查验);
(9)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区发改局(总部办)、区财政局、区职能总部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3.申请赋能型总部企业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赋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表5);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基本概况、经营范围、规模、近年来企业发展情况、下阶段发展方向等方面);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
(4)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成长型企业还须提供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6)企业纳税数据汇总表(见表3,均按入库期统计);
(7)税务登记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上年度证明文件复印件(成长型企业还须提供前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查验);
(8)行业类型的证明材料,例如市场监管局提供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
(9)企业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证明材料,例如税务局登记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10)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11)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区发改局(总部办)、区财政局、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