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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 岚综委人才〔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12-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岚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
《平潭综合实验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实验区党工委第29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12月5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两岸英才”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健全完善层次分明、简易便行的人才分类和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服务支撑引领实验区“一岛两窗三区”建设,根据《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4号)和《关于实施“两岸英才”行动计划 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的意见》(岚综委〔2023〕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立足实验区经济社会发展,围绕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突出“高精尖缺”,有计划、有重点地精准引进和培育支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先进管理水平、掌握核心技术、能引领产业发展的高端人才,加快培养建设服务支撑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第三条  平潭综合实验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工作由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整体规划,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推动落实,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具体执行、兑现政策。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岚就业创业的全职引进人才、现有人才和柔性引进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引进人才(全职在岚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过1年,且来岚前在实验区外学习或工作连续3年以上的人才)、现有人才(除引进人才外,其他已全职在岚就业创业的人才)、柔性引进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为平潭综合实验区高层次人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范围。
第五条  在岚就业创业的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人才、A类人才、B类人才、C类人才)自然纳入实验区高层次人才进行服务管理,不再重复进行认定。区级高层次人才接续省级高层次人才之后设置D类人才(区级领军人才)、E类人才(优秀专业人才)和F类人才(实用储备人才)。
第六条  设置实验区“特殊贡献人才”类别,对相当于省级高层次人才层次且对实验区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社会认可,但无法认定为省级高层次人才的,经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可认定为实验区“特殊贡献人才”,参照享受实验区对相应类别省级高层次人才的服务管理。
第三章  认定方式
第七条  坚持改进和创新人才评价方式,整合集成资格认定制、自主认定制、“一事一议”制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完善以用为本的人才评价机制。评价认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资格认定制。依照《平潭综合实验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对人才已获得的荣誉、奖项、业绩、履历、专业技术(技能)等条件,按照程序直接认定为相应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制定实行“动态调整、分头制定、适时发布”,由各行业主管单位结合实验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本行业领域特色的人才资格条件,由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汇总审核后统一发布。
(二)自主认定制。由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会同各行业主管单位确定人才自主认定试点企业,由企业自主制定人才认定方案,经集体研究、内部公示等程序推选若干名人才,经审核研究后,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纳入省级、区级高层次人才管理。自主评价认定工作视需求情况适时启动,试点企业和认定名额,将根据实验区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三)“一事一议”制。对引进实验区特别需要、具有特殊才能,能为实验区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或提高资助扶持力度,具体按照“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由人才主管单位提出认定需求和支持方案,经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认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资格认定申请常年受理,全面实行认定报备制,由区内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主管单位负责认定后,向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报备。主要程序一般包括个人申报、分级审核、研究认定、发文确认、报备入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首次申报时应提交最新、符合最高层次人才对应标准的材料进行申报,申报时已获得更高层次人才对应荣誉、奖项、业绩等而隐瞒未报的,不得再依此申报晋级奖励,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其他评价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自主认定具体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办法(试行)》(详见附件3)有关规定执行。“一事一议”一般由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据实提出需求和支持方案,并向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审核后,提请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条  人才在实验区内流动的,按规定在流入单位履行报备手续后,可继续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认定期累计计算。由福建省内其他地市流动到实验区工作的,可按照其在流出地认定的类别衔接采认;申请认定更高类别人才,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认定。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平潭综合实验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后,即可在认定期内享受相应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并根据最新业绩依申请享受有关晋级奖励或荣誉奖励,属引进人才的另外给予相应的安家补助。各行业主管单位可按竞争择优方式给予人才重点支持计划,原则上同一人才在一个认定期内只能获得一项重点计划支持。
第十二条  《平潭综合实验区高层次人才主要支持政策》(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支持政策》)由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根据人才需求,汇总相关政策举措,适时发布、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支持政策》的落实实行“统一公布,分头落实”机制,由实验区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政策兑现。区直有关部门在兑现政策的同时,要立足部门职责主动靠前服务,为各类人才提供业务咨询和帮助指导。同一人才符合实验区多项补助类待遇支持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区级财政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设立引才荐才奖励,完善引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参与引才聚才工作。推介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实验区被认定为省级C类引进人才及以上的,按省级相关政策执行。推介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实验区被认定为E类引进人才及以上的,给予推介或引才人(机构)资金奖励,其中D类最高2万元,E类最高1万元。推介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属境外引进的,奖励资金上浮30%。推介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同时入选国家级或省级各类人才计划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六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明确支持年限。平潭综合实验区高层次人才实行认定期管理制,认定期为6年。认定期自人才主管单位发文确认之日起计算。认定期内,高层次人才取得的新业绩满足更高层次人才对应条件的,可随时申请晋级;晋级后,认定期重新计算。认定期满后,若要继续享受高层次人才待遇和支持,须重新认定。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宣传和介绍时,须注明认定年度,认定期满后不得在评审、评估、评奖中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加强评估考核。平潭综合实验区高层次人才在发文确认2年后,由高层次人才认定主管单位牵头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将评估情况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评估重点为人才在岗情况、作用发挥情况、工作业绩等,以及对实验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等方面内容。不得把是否认定为实验区高层次人才,作为申报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评审职称、聘用岗位、确定薪酬待遇等的限制性条件。
第十七条  突出培养使用。各用人主管单位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积极为人才松绑,构建充分信任、放手使用的人才使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作用。要建立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攻关清单,探索“揭榜挂帅”“点将出征”“组团攻关”“赛马制”“军令状”等人才使用制度。在重大项目中推行首席专家负责制,给予人才实施路径、团队建设、资源调配等方面自主权,引导人才参与实验区重大攻坚任务。
第十八条  推进信息化建设。按照“动态高效管理、资源集成共享”的原则,加快推进实验区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实验区人才信息库、网络申报管理平台和资金拨付监管平台,实行“掌上申报”“一网通办”,运用信息化手段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九条  强化联系服务。各级党委(党组)和用人单位要切实做好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加强对实验区内高层次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定期组织或推荐参加人才沙龙、人才研修班等活动。畅通各类人才建言献策渠道,充分发挥新型智库作用。
第二十条  完善诚信管理。各类人才在申报认定时须按要求报送真实有效的材料,并签署诚信承诺书;用人单位须认真做好申报认定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无误后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凡申报人员未签署诚信承诺书或用人单位未出具证明文件的,各认定主管单位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退出机制。实验区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资格、终止相关待遇,并追回支持资金,6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以提供虚假材料或在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
(二)认定期内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记大过及以上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出国(境)滞留不归的;
(四)其他需要取消资格的情形。
其中,情形(一)还需追回人才已使用的支持资金,并由人才主管单位向区直有关部门通报;取消申报人今后享受人才政策(人才计划、工程、项目等)的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为其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3年内不得享受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的项目支持;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柔性引进人才认定和支持方式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柔性引进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详见附件4)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办法><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和培育的若干支持措施(试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的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岚综管综〔2019〕97号)、《平潭综合实验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岚综管综〔2016〕39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原实验区中高层次人才统一纳入本办法管理服务,津贴补助按原政策标准、原列支渠道享受。其中,原已认定省级高层次人才的实验区A类人才按照其已认定的省级高层次人才类别自然纳入实验区高层次人才管理,其他A类人才纳入实验区“特殊贡献人才”管理,原实验区B类人才按照B1类、B2类、B3类分别套转为实验区D类、E类、F类人才管理。文件印发前来岚的,符合原中高层次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可在3个月内进行追溯认定并套转至相应类别,按照原政策标准、原列支渠道享受津贴补助,逾期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安家补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之前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因省级人才政策调整,造成本办法与省级人才政策相冲突,则另行制定补充办法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评估实施效果,动态调整优化。
 

附件:

1.平潭综合实验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3年版)

2.平潭综合实验区高层次人才主要支持政策(2023年版)
3.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办法(试行)
4.平潭综合实验区柔性引进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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