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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措施(2024-2026年)

发布时间:2024-07-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县(市)区文体旅局、财政局,福州高新区文旅局,各县(市)区旅发中心,各文旅企业:  
《福州市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措施(2024-2026年)》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9日


福州市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措施(2024-2026年)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21〕385号)、《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福州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榕委办发〔2022〕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民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办规〔202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我市文旅融合项目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文旅产业在促进福州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文旅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一)旅游集散中心建设补助。推动旅游公共服务向优质高效转变,在县域旅游集散中心全覆盖的基础上,支持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提升工程,实现旅客居民“双满意”。对按照《福建省旅游集散服务中心等级划分细则》建设并验收合格的项目,按照建设等级予以资金补助,其中一级补助200万元,二级补助100万元,三级补助50万元。
(二)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补助。推动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提升全市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达标率。鼓励各营地改善公共设施配套,提升营位数量、排污设备、功能区、服务保障区、旅游厕所、标识标牌等配置,规范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提升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建设水平。对符合《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划分》(LB/T 078-2019)行业标准及认定细则要求,通过审核并经认定符合3C、4C、5C质量等级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40、50万元。
(三)旅游景区设施建设提升补助。进一步提升A级旅游景区的标准化水平,全面提升旅游景区管理服务能力。对3A级以上旅游景区提升公共服务和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含旅游厕所、安全设施、标识标牌、旅游服务中心、充电桩、智慧旅游、游步道、停车场及博物馆、图书馆、非遗展示、民俗展示等场所)项目给予补助,单个旅游景区补助标准不超过50万元。
(四)景区直通车补助。发挥旅游集散中心枢纽作用,提升旅游景区交通便捷性。对新开通旅游直通车线路不少于3条并持续经营的旅游直通车运营企业,连续补助三年,第一年补助50万元,后两年分别补助25万元。
(五)旅游观光巴士补助。进一步串联两江四岸文旅资源,打造高品质城市观光旅游线路。对开通“闽江之心”旅游观光巴士,车辆内外开展福州文化旅游宣传,运营车辆不少于6部,运营线路不少于3条,每日班次不少于20趟次,运营时间不少于10小时的运营单位,给予每年50万元补助。
(六)城区内河、闽江游船补助。充分挖掘内河旅游资源潜力,持续优化闽江游、城区内河游运力结构,进一步丰富水上航线的日、夜游产品供给。对购置新建船舶用于福州城区内河、闽江旅游的,按游船购置价格的10%予以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推动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
(一)乡村旅游精品示范村补助。推动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鼓励示范引领,打造一批乡村旅游精品示范村。对新遴选为福州市乡村旅游精品示范村培育点(村)的,每个点(村)创建期内给予乡村旅游专项资金补助300万元。
(二)红色旅游点(村)建设补助。支持红色旅游资源转换为红色旅游产品,持续提升红色旅游点(村)接待能力,培育我市红色旅游品牌。对各类重点红色旅游点(村)的旅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展馆旧址的修复改造等项目建设予以补助,每个点(村)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乡村旅游品牌奖励。加强乡村旅游品牌创建,对新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金牌旅游村的,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三、推进文旅产品优化升级
(一)旅游景区提质奖励。加快高品质旅游景区创建提升步伐,鼓励A级旅游景区提质升级。对新评定为3A、4A、5A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500万元。
(二)旅游度假区创建奖励。培育区域旅游龙头品牌,进一步完善丰富旅游度假产品体系。对新评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80万元。
(三)温泉旅游提质奖励。丰富温泉旅游产品供给,大力推进“温泉+旅游”融合发展,推动温泉企业提质升级。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温泉旅游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5万元、30万元。
(四)全域旅游补助。加快全域生态旅游市建设,对被文旅部确定评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被省文旅厅确定评为福建省全域生态旅游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鼓励创建全域生态旅游小镇,提升乡村旅游发展质量,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对新评定为省级全域生态旅游小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五)观光工厂、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奖励。支持“工业+文旅”,鼓励依托工厂、工业遗产项目等发展工业旅游。对新评定为金牌观光工厂、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四、加快智慧旅游创新发展
(一)智慧景区奖励。鼓励A级景区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信息与通讯技术,主动感知旅游环境、资源、游客、设施和服务等方面信息,打造服务个性化、消费网络化、体验数字化、管理智能化等特征的智慧旅游景区,提升游客游玩体验。对获评福建省四钻级智慧旅游景区的,每个景区奖励7万元;获评福建省五钻级智慧旅游景区的,每个景区奖励10万元。
(二)研学旅行示范基地奖励。鼓励A级景区和文旅场所对照《研学旅行服务规范》标准,进一步加强研学旅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团队培养,开发丰富多彩的研学课程和线路,面向境内外游客提供研学旅行产品和服务。对获评福建省研学旅行示范基地的,每个基地奖励10万元。
(三)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相关荣誉奖励。鼓励A级景区、文旅场所和文旅企事业单位积极运用5G、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北斗导航、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在文化数字化、现代舞台艺术、智能公共文化服务、沉浸式文化和旅游、文化和旅游装备设备等领域推动科技创新,提高文旅产业服务和管理质量。对获评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相关荣誉(如示范案例、重点项目、科技园区等)的,每个单位(项目)奖励5万元。
五、拓展旅游客源市场
(一)旅行社引客入榕奖励。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进一步激发旅行社发展动力,鼓励旅行社积极拓展市外客源市场。对旅行社通过组织、接待福州市辖区以外的游客参加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的市内旅游活动,入住本市星级饭店或A级旅游景区配套住宿的,按照住宿第一晚40元/人、住宿第二晚60元/人、住宿第三晚80元/人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对于入住上述以外的非星级住宿单位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旅行社奖励。
(二)旅行社组织本地游奖励。充分发挥乡村旅游资源优势,展示“美丽乡村”建设成果,拓展旅游线路向乡村延伸。对旅行社通过组织、接待游客参加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的市内乡村旅游活动,且每年度组织、接待的游客不少于1000人(含)的,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三)入榕旅游专列奖励。依托铁路客运区域联动优势,鼓励旅行社“组大团”方式吸引外地游客来榕旅游,积极有效扩大旅游消费,对旅行社通过专列形式组织福州市辖区以外的游客参加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的市内旅游活动,每列游客500人以上(含),在福州住宿1晚以上(含)的,按照50元/人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六、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一)政务接待导游补助。完善导游政务接待标准,鼓励导游积极参与重大活动接待任务,对福州市文化旅游局指派参与中央、省、市重大活动政务接待的导游,按照500元/人·天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导游、红色讲解员大赛获奖选手奖励。鼓励导游、红色讲解员积极参与行业赛事,增强职业自豪感,充分展示我市导游职业风采。对获得国家级导游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导游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0元、10000元、5000元、1000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导游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导游员,分别给予每人5000元、3000元、2000元、800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导游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导游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红色讲解员奖励参照导游奖励执行。
(三)中高级导游奖励。贯彻落实“百千万”导游素质提升计划,强化和推动导游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激励导游进一步提高服务技能水平。对当年度取得中级导游证、高级导游证的导游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3000元;对当年度通过外语导游员考试并取得外语导游证的导游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获奖导游应在福州市辖区工作满一年以上,经所在单位政审合格的,给予奖励。
七、促进民宿产业提质增效
(一)旅游民宿提质奖励。打造“福派民宿”品牌,推动民宿业提质升级,提升民宿软硬件服务水平。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旅游民宿集聚区补助。鼓励打造特色民宿,促进民宿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对以乡镇、旅游资源集中片区、县(市)区级规划的民宿发展片区为区域,所在区域准入民宿达10家或总房间达100间以上的,用于民宿标识系统建设、智慧旅游系统、主题元素(IP形象)打造、民宿集中停车场、民宿布草洗涤中心等业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民宿集聚发展片区,按投资总金额的7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民宿集聚发展片区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民宿主题创意营销宣传补助。多渠道宣传民宿示范典型,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和参与民宿发展,推出一批有故事、有体验、有品位、有乡愁的民宿。对县(市)区文旅部门、民宿行业组织整合民宿和周边乡村文旅资源,开展民宿主题创意营销宣传活动并结案的,按活动总金额的70%给予补助。每个县(市)区民宿主题创意营销宣传年度补助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八、打响“有福之州”文旅品牌
(一)文旅营销补助。支持县(市)区开展“有福之州”品牌文旅宣传,形成全市“一盘棋”。对县(市)区文旅部门开展文旅品牌形象宣传、市场营销推广、促消费的项目,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县(市)区补助不超过15万元。
(二)宣传推介补助。持续实施“有福之州”品牌“走出去”计划,支持县(市)区文旅部门赴外地举办文旅促销推介活动,丰富和拓展全市文旅宣传营销渠道和方式。符合支持条件、活动实际支出20万元以上(含)的,一次性补助承办单位10万元。
(三)中国旅游日福州分会场宣传补助。响应文化和旅游部号召,加强“5.19中国旅游日”品牌宣传,鼓励县(市)区承办中国旅游日福州分会场主题宣传活动,市、县(区)合力共同打造旅游从业者和广大游客的节日。对由县(市)区政府或文旅部门承办、严格落实宣传活动内容要求、活动实际支出30万元以上(含)的,一次性补助承办单位30万元。
(四)国家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补助。支持获评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提高建设质量,加快推进速度,鼓励获评单位积极争取通过验收。对新评定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每个单位奖励25万元;通过文化和旅游部验收,正式命名后,再奖励25万元。
(五)新春文化旅游月县(市)区配套文旅活动补助。营造欢乐祥和的新春节庆氛围,做旺新春旅游市场,支持、鼓励县(市)区共同发力新春文化旅游月。对在每年福州新春文化旅游月期间,由县(市)区政府或文旅部门主办或承办、活动经费由县(市)区文旅部门列支,单项活动实际支出10万元以上(含)的配套活动给予补助,每个县(市)区补助不超过15万元。
(六)招商推介补助。积极开展文旅招商,坚持招大引强,力争引进龙头企业和新业态企业,推动一批文旅好项目落户福州,重点支持县(市)区政府或文旅部门赴省外开展以文旅招商引资为主题的招商活动。符合支持条件的,一次性补助承办单位10万元。
九、附则
1.本扶持措施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并组织开展申报、认定、兑现等工作,申报指南另行公布。
2.本扶持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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