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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奖励
发布时间:2020-07-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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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内容 | 经认定后,“985工程”高校按照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的标准发放补助,“211工程”高校按照企业税前支付薪酬50%的标准发放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 ||
受惠条件 |
应为毕业后3年内、近1年内到福建省企业工作,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企业支付年薪达到所在设区市(平潭)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一定比例(本科1倍,其他1.2倍),所学专业对应的学科门类为工学,到福建工作(不含厦门),在工作所在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985工程”高校、中国科学院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的全日制毕业生(含本科、硕士、博士,下同)及期满出站博士后。 2.“211工程”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及期满出站博士后。 3.境外著名大学毕业生;公派留学学成人员;毕业于“985工程”高校的留学学成人员。 4.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著名大学的全日制毕业生。 5.符合上述4类情况之一、具有中高级职称、按规定经同意离岗的国有企业单位科研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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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材料1份、企业申请报告,按照闽委人才[2016]4号、闽人社文[2016]229号等文件规定必须提交的附件材料:1、身份证或居住证等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学历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4、社保医保缴纳证明复印件(聘任前申请的,须提交说明);5、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未达到起征点的或聘任前申请的,须提交说明);6、企业实际支付薪酬证明(工资条);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众创空间报备证明);8、规上企业证明或高层次人才创领办企业证明(证书、章程)或3年内新办企业证明;按照闽委人才[2016]4号、闽人社文[2016]229号等文件规定特定条件人员须提交的附件材料;1、境外著名大学毕业生申报须提供ARWU、QS、THE前200名学校排名证明;2、应届博士第一年一次性40万补助,须提供ARWU、QS、THE前100名学校排名证明;3、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毕业生须提供“ARWU两岸四地百强大学排名”前100名证明;4、申请个别情况放宽条件须提供企业荣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5、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复印件;6、其他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