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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区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1-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构建良好的金融行业生态圈,打造福厦泉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产业高地,我局制定了福州高新区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州高新区工委、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榕高新区工委〔2017〕22号《关于印发福州高新区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五项政策的通知》的有关精神,为构建良好的金融行业生态圈,打造福厦泉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产业高地,进一步明确股权投资类企业鼓励扶持细节和申报流程,使之更具操作性,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政策产生的相关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属我区新引进的运营满一年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且符合:股权投资企业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或等值货币,下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在福州高新区,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企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扶持: 
(一)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五)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六)其他不适宜资金支持的事项。  
第三章 奖励内容及申报材料 
第五条 奖励内容 
(一) 经营贡献奖。 
从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每年按缴纳入库的高新区地方级税收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每年按缴纳入库的高新区地方级税收的90%予以奖励;其余年度每年按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50%予以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本项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股权投资奖励 
1、当年度投资2家以上区内科技型企业的,按照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本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当年度投资区内初创期及中小型科技型企业的,按照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本项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金设立、投资进展以及期满清算等情况); 
(二)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材料; 
(三)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未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注册资本证明、首期出资额证明(如验资报告等),首期出资即公司设立时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 
(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纳税证明; 
(六)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 
(七)股权投资款划转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提供原件备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区财政局每年适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申报。 
(二)企业申报。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材料审核。由区财政金融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在福州高新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合格后,由区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报管委会审批。 
(五)下达资金。审核意见经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向申报企业下达扶持资金。  
第八条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打印,直接装订或胶装,每页加盖公章,并提供申报事项信息的电子文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申请奖励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费用全数退回,三年内取消申报区相关扶持资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以上所有奖励资金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的,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福州高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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