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培育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岚经发〔2022〕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新兴产业发展和闽台产业融合,培育集成电路产业链,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培育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岚综管综〔2021〕14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是指专门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等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单位)。
第三条 培育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奖补申请由区行政审批局窗口统一受理。
第二章 申报项目及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提供办公场所支持
对租用国有产权办公研发场所的集成电路企业、科研机构、产业促进中心(ICC基地),前三年给予免收租金,后两年给予50%租金补助,每家企业、科研机构、产业促进中心(ICC基地)补(免)租金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等在我区成立院士工作站、实验室并建设研究生产线的补(免)租金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内。补助按照“先交后补”的形式,企业先按规定标准缴交场地租金,每季度给予一次性租金补助。
1.受理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资金兑付窗口。
2.申报条件:租用实验区国有产权办公研发场所的区内集成电路企业、科研机构、产业促进中心。
3.申报材料:
(1)集成电路企业(科研机构、产业促进中心)租用办公用房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
(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房租发票复印件;
(4)企业提供经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当年新设立的提供上个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完税证明);
(5)企业(科研机构、产业促进中心)上年度末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材料(当年新设立的提供上个月社会保险缴纳材料)。
(二)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信贷倾斜。集成电路企业银行贷款已经发生的,按同期基准LPR贷款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50%的补助。
1.受理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资金兑付窗口。
2.申报条件:银行贷款用于集成电路研发、生产、设备采购等经营活动的集成电路企业。
3.申报材料:
(1)集成电路企业银行贷款利息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2);
(2)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
(3)经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融资担保支持
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集成电路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对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担保额2%给予风险补偿。
1.受理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资金兑付窗口。
2.申报条件:
(1)在我区依法设立、经营担保业务一年及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2)为集成电路企业向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业务。
3.申报材料:
(1)融资担保机构担保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3);
(2)融资担保合同,银行、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担保费发票(或财务凭证)。
(四)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新建集成电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设备购置金额(以完税发票为依据,下同)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其设备购置金额的5%进行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的,按其设备购置金额的3%进行补助,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设备购置金额的2%进行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受理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资金兑付窗口。
2.申报条件:
经核准或备案的新建集成电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竣工投产。
3.申报材料:
(1)集成电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4);
(2)经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使用明细(包括土建、设备),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
(五)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补助
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1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15%予以补助;研发人员达到20人,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100万元至3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12%补助;研发人员达到30人,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给予10%补助。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此项可与省级制定的各项研发经费投入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1.受理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资金兑付窗口。
2.申报条件:开展研发活动的区内集成电路企业。
3.申报材料:
(1)集成电路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5);
(2)企业研发会计科目账;
(3)经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研发支出科目)或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4)企业上年度末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材料。
(六)研发工具补助
对入驻我区的集成电路企业和科研机构采购或移植使用国产EDA(自动化设计)工具,按其实际购买或移植费用的8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购买IP(知识产权模块)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其实际购买费用的50%给予补助,其中:对采用工艺制程45nm以上的,年度最高补助300万元,对采用工艺制程45nm以下的,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
1.受理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资金兑付窗口。
2.申报条件:
集成电路企业(科研机构)采购EDA工具或IP模块用于研发,且采购的EDA工具和IP模块应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产品,EDA工具和IP模块授权时间须在采购年度起超过一年。
3.申报材料:
(1)集成电路企业(科研机构)采购EDA/IP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6);
(2)采购EDA工具或IP模块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七)工程流片支持
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应用技术研究,对其研发新芯片产品初次试流片,按多项目晶圆(MPW)试流片加工费80%、全掩膜(Full Mask)首轮掩膜版制作费用50%或芯片工程片加工费(含光刻版费)30%的额度进行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最高100万元,补助最长三年。
1.受理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资金兑付窗口。
2.申报条件:上一年度开展多项目晶圆工程初次试流片、全掩膜(Full Mask)首轮掩膜版制作、芯片工程流片的集成电路企业(科研机构)。
3.申报材料:
(1)集成电路流片补助申请表、流片补助明细表(详见附件7、8);
(2)经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流片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3)流片产品说明(包括产品主要功能、技术参数、外观图片)和芯片版图缩略图;
(4)流片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由境外集成电路制造厂进行流片的需提供中英文合同文本、形式发票、付款凭证、报关单)。
(八)产业链协作发展合同采购补助
鼓励区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向区内集成电路企业(不含关联企业)采购制造、封装、测试、EDA/IP技术服务,按照制造、封装、测试、EDA/IP技术服务费用5%的比例给予协作合同的采购方补助,对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受理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资金兑付窗口。
2.申报条件:向区内集成电路企业(不含关联企业)采购制造、封装、测试、EDA/IP技术服务的区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申报材料:
(1)集成电路企业产业链协作合同采购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9);
(2)协作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3)经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协作合同采购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九)产业链协作贷款补助
鼓励金融机构向提供制造、封装、测试、EDA/IP技术服务协作合同的优质销售方发放贷款,对该新增贷款(不超过协作合同金额的部分),按同期基准LPR贷款利率30%给予协作合同的销售方叠加补助。
1.受理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资金兑付窗口。
2.申报条件:为区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制造、封装、测试、EDA/IP技术服务协作,并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区内集成电路企业。
3.申报材料:
(1)集成电路企业产业链协作贷款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0);
(2)协作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
(3)经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就业安家补助
对同区内集成电路企业签订就业合同并从事研发工作岗位的毕业三年内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员工,予以大专每人3万元、本科每人4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5万元、博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的安家补助,分三年发放。集成电路企业员工符合实验区现行人才政策的,可按照政策申报认定人才,享受除生活津贴、安家补助等货币性政策待遇以外的人才待遇。
1.受理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资金兑付窗口。
2.申报条件:
由所属企业统一申报就业安家补助,补助发放至员工个人。与《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办法》(岚综管综〔2019〕97号)等人才政策择优申报,不再重复享受。
3.申报材料:
(1)集成电路企业员工就业安家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1);
(2)集成电路企业员工就业安家补助明细表(详见附件12);
(3)员工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材料(境外员工提供出入境材料)。
(十一)企业招聘补助
鼓励实验区集成电路企业招聘各大院校毕业生来岚工作,区内集成电路企业可根据其正式员工(医社保缴交地在实验区,且工作时间满6个月)情况,享受工资补贴。工资补贴标准为集成电路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税前月工资的70%,且大专学历每人每月最高1500元,本科学历每人每月最高2500元,硕士研究生学历每人每月最高3500元,博士研究生学历每人每月最高4500元,同一个人补贴年限最长3年。对与实验区集成电路企业签订工作合同的境外员工,每年在实验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以出入境时间为准),可享受同等补贴。
1.受理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资金兑付窗口。
2.申报条件:
招聘各大院校毕业生来岚工作的集成电路企业,与《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办法》(岚综管综〔2019〕97号)等人才政策择优申报,不再重复享受。
3.申报材料:
(1)集成电路企业招聘工资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3);
(2)集成电路企业招聘工资补贴明细表(详见附件14);
(3)员工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材料(境外员工提供出入境材料);
(4)员工工资发放银行业务清单。
(十二)产业人才培训支持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单位)与国内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在实验区共建微电子领域人才培养基地,开展集成电路设计、制造、装备、封测等领域的实训或技能培训,对入驻平潭且经国家相关部委认定的培训机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每年1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补助期限3年。对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和培训基地的(集成电路)产业企业,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1500元培训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补助期限3年。
1.受理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资金兑付窗口。
2.申报条件:培训单位在开展培训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区经济发展局报备,并提交培训计划大纲、课程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时长不少于30日。
3.申报材料:
(1)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培训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5);
(2)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培训学员花名册(详见附件16);
(3)培训大纲、培训课件、培训现场照片、学员签到表、学员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共建协议或合同、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十三)规模化发展补助
集成电路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每超出1000万元增加1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每超出5000万元增加2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首次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晋档补差,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受理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资金兑付窗口。
2.申报条件:年度营业收入达到补助标准的集成电路企业。
3.申报材料:
(1)集成电路企业规模化发展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17);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经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章 受理流程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项目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可按要求向受理窗口提交真实、完整、有效、合法的申报项目材料。
第六条 项目受理
受理窗口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按程序流转审核,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将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资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第七条 项目审核
区经济发展局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辅助审核。
第八条 项目公示
对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由区经济发展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济发展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扶持资金不予支持。
第九条 资金拨付
经确定给予奖补的项目,按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程序,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受补助单位。
第十条 职责分工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对集成电路政策措施相关项目申报审核及组织评审等工作,负责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协调工作,负责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负责对集成电路企业员工是否享受《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办法》(岚综管综〔2019〕97号)等人才政策情况进行审核。
区财政金融局负责产业发展资金的预算批复和指标下达。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安排统一窗口受理流转集成电路相关奖补申报材料,负责奖补资金的兑付工作。
园区运营单位负责优先安排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入驻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台湾创业园、新兴产业园。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单位),其所得奖补资金予以收回,并建议相关部门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同时取消其五年内申请平潭综合实验区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奖补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建议相关部门列入失信中介机构名单,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培育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岚综管综〔2021〕143号)配套实施,岚经发〔2020〕333号文件同时废止。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与其它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实施细则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时间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培育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岚综管综〔2021〕143号)执行时间一致;区管委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