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指导标准
为做好电力设施建设的征迁补偿工作,保障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秩序维护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30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补偿范围
(一)永久性征占用土地
1.塔(杆)基(含拉线坑、排水沟、挡墙、护坡等防护设施)用地;
2.配变台区、箱式变压器、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用地;
3.地下电缆沟槽及外露构建筑物(电缆工井、通风井、逃生井等)用地;
4.变电站站址(含进站道路)用地;
5.发电设施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物用地。
(二)临时用地
1.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杆塔接地射线沟道开挖及管线埋设;
3.施工便道修筑等。
(三)永久性征占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建筑物、构筑物等。
(四)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
1.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需采伐和修剪的植物(电力线路投入运行后新种植的除外);
2.新建、改建、扩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应当予以补偿的;
3.新建、改建、扩建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从边导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必须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
4.新建、改建、扩建10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从边导线向外水平延伸7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必须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补偿的。
二、补偿办法
(一)补偿测算
电力设施建设的补偿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实验区有关规定进行,主要包含永久性征占用地、临时用地和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等,具体的补偿测算标准见《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测算标准》(附件1)。
(二)补偿标准
1.35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永久性征占用土地、征占用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和边角地补偿费,按《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力设施(线路工程)建设征占集体土地补偿标准》(附件2)执行。
2.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含改造)永久性占地及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标准按以下执行:
(1)水泥杆:杆洞500元/个,拉线500元/个。
(2)铁塔: 3000元/基。
(3)配变台区、箱式变压器、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等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永久性占地及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力设施(线路工程)建设征占集体土地补偿标准》(附件2)执行。
3.特殊经济作物、坟墓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2020版>的通知》(岚政〔2020〕1号)相关标准执行,详见附件3。
(三)补偿实施其他要求
1.涉及永久性征占用土地及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以及对在征占用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按补偿标准依法签订补偿协议给予补偿;涉及临时用地及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与土地权属人依法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给予补偿。上述之外涉及青苗、林木、果树、水田、养殖场等补偿的,依法签订补偿协议给予补偿。
2.需拆迁房屋或跨越房屋且限制房屋功能使用的,以及封闭或搬迁采石场、炸药库等,电力设施产权人与当事方协商,依法签订补偿协议给予补偿。涉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原则按照《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2020版>的通知》(岚政〔2020〕1号)执行。
3.需要搬迁坟墓的,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等17个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民事〔2018〕132号)关于“城镇化规划和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坟墓,一律迁入公益性公墓和骨灰楼堂安置”的规定,按照生态、属地管理原则,由坟墓所在地片区管理局进行坟墓搬迁安置,区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搬迁墓穴安排;涉及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坟墓,同时要报备区民宗部门;严禁建设涉迁坟墓临时安置点,严格管控涉迁坟墓骨灰(遗骸)去向,杜绝散埋乱葬。
4.砍伐林木由各级政府和林木所有人配合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办理采伐手续,电力设施产权人应与林木所有人签订砍伐林木和砍伐后及时绿化但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
5.电力线路经过辖区不得违规收取线路过境费。
6.电力设施跨越铁路、高速公路、等级公路、河流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占用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不再支付跨越费、补偿费。
7.电力设施建设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造成损失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按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涉及拆迁、复建的,根据等效代替、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迁移或补偿。
8.需在城市规划区内砍伐、移植、修剪树木或占用绿地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向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移植、修剪、砍伐等施工相关费用套用工程定额,占用园林绿化需缴纳的绿化补偿费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赔(补)偿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19〕3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绿化赔偿收入部分征收标准的函》(闽财税函〔2020〕1号)以及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补偿标准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各属地片区管理局依据区征安办下达征迁任务会同电力设施产权人负责电力建设征地工作。
(二)电力设施建设补偿工作,应当贯彻法治精神,按照本标准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补偿标准。
(三)变电站项目开工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片区管理局负责完成项目红线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征迁工作,相关费用列入安征迁经费管理或片区专项业务费中列支。
四、本指导标准文件适用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施行期间,若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调整相关补偿标准,则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1.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测算标准
2.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力设施(线路工程)建设征占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3.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力设施(线路工程)建设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测算标准
补偿范围
测算标准
永久性征占用土地
线路自立塔(杆)、线路拉线塔(杆)。
线路自立塔(杆)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面积计算;线路拉线塔(杆)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3平方米计算。
线路塔(杆)基础的防护设施(挡土墙、排水沟、截水沟、护坡等);配变台区、箱式变压器、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用地。
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
地下电缆沟槽及外露构建筑物(包含电缆工井、通风井、逃生井等)用地。
按实际外露部分面积计算。
变电站站址(含进站道路)用地。
以批准的征地红线图计算。
发电设施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物用地。
以批准的征地红线图计算。
临时用地
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
杆塔接地射线沟道开挖及管线埋设。
按1米宽乘以埋设长度形成的面积计算,宽度超出1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施工便道修筑等。
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
建筑物、
构筑物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需采伐和修剪的植物(已作补偿的电力线路保护区投入运行后新种植的除外)。
按照《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2020版>的通知》(岚政〔2020〕1号)执行。
新建、改建、扩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原有被限制加高加层或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改建、扩建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从边导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必须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改建、扩建10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从边导线向外水平延伸7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必须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
其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补偿的情况。
参照上述测算标准计算。
附件2
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力设施(线路工程)
建设征占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人民币
区域
地 类
补偿标准
平潭综合实验区所辖行政区域
(含小岛)
耕地(含青苗补偿费)
41600元/亩
果园、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40000元/亩
林地
18000元/亩
未利用地
6000元/亩
施工临时用地、施工便道、接地用地等临时用地
4000元/亩(两年以内)
耕地的青苗补偿费
1600元/亩
备注:电力线路不需办理土地使用证,按上述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补偿费。征收农用地涉及的留用地补偿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修订《平潭综合实验区留用地货币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岚综管综〔2015〕160号)执行。
附件3
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力设施(线路工程)
建设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农作物补偿标准和测算方法
(一)枣、荔枝、龙眼、无花果亩种植密度及补偿标准
序 号
胸径d
单位(cm)
树冠幅径
Φ(m)
常规种植密
度(株/亩)
补偿标准
(元/株)
补偿标准
调整幅度
(元/株)
1
d≥30
Φ≥5
≤18
1500+
d>30cm的,每增加5cm 另补200元/株
2
20 ≤d<30
Φ≥4
≤21
1500
±100
3
15≤d<20
Φ≥3.5
≤27
1000
±100
4
10≤d< 15
Φ≥3
≤35
600
±100
5
5 ≤d< 10
Φ≥1.5
≤45
300
6
3≤d<5
Φ≥1
≤60
100
7
d<3
≤70
30
说明:
1.本标准仅供以生产为目的的果园中种植的枣、荔枝、龙眼、无花果的果树征地补偿参考。
2. 胸径测量标准:主干离地1m 处测量,如主干高度不及1m,则测量位置下移至主干第一分枝处下。
3.冠幅:树体树冠垂直投影的直径,作为判断果园年龄、树势优劣的参考依据(高接树除外),对确定补偿标准起辅助参考作用。
4.常规种植密度:每亩果园中按生产规划主要栽培的果树株数,不含果园中套种的其他树种。
5.在征地补偿实际工作中,应视果栽培的具体情况而定。大龄树可视其树势情况适当调整补偿标准,大龄壮旺树标准从高,衰老树标准从低。
(二)枇杷、桃、梨、番石榴种植密度及补偿标准:
序号
胸径d
单位(cm)
株高
单位(m)
种植密度
(株/亩)
补偿标准
(元/株)
备 注
1
d≥ 10
/
≤50
300
1.胸径测量标准:主干离地1m 处测量,如主干高度不及1m,则测量位置下移至主干第一分枝处下。
2.亩种植密度:正常栽培情况下每亩果园种植果树的株数。
3.株高:植株从地面到树顶的垂直高度。
2
5 ≤d<10
/
≤60
150
3
3 ≤d<5
/
≤70
50
4
d<3
株高≥1.5
≤70
20
5
d<3
株高<1.5
≤70
10
(三)脐橙、柑桔亩种植密度及补偿标准:
序号
胸径d
单位(cm)
株高
单位(m)
种植密度
(株/亩)
补偿
标准
(元/株)
备 注
1
d≥ 10
/
≤70
200
1.胸径测量标准:主干离地1m 处测量,如主干高度不及1m,则测量位置下移至主干第一分枝处下。
2.亩种植密度:正常栽培情况下每亩果园种植果树的株数。
3.株高:植株从地面到树顶的垂直高度。
2
6 ≤d<10
/
≤70
150
3
3 ≤d<6
/
≤70
80
4
d<3
株高≥0.8
≤70
20
5
d<3
株高<0.8
≤70
10
(四)其他农作物补偿标准
1.其它杂果:已投产每株70 元;未投产胸径3cm 以上每株30 元,3cm 以下每株15 元;另每亩种植密度不大于70 株。
2.香蕉:高度在1.5m 以上(含1.5m),每株补偿5元;1.5m 以下为小苗,每株补偿2元。
3.果树苗圃每平方米补偿5元。
4.葡萄:新植园每亩3000元;多年生园每亩6000 元。
5.草毒:每亩1500-4000元(视当时实际情况而定)。
(五)清点测算方法:
1.实地丈量被征土地面积;
2.若是果树,先清点价位高、胸径大的果树,若单位面积株数超过合理种植密度标准,以丈量面积减去已清点作物所占面积作为余下面积(即丈量面积减去已清点作物所占面积作为余下面积(即丈量面积m2-666.7m2÷亩合理种植株数×已清点株数),然后再依次清点下一价位的果树直至到合理种植密度的标准。
3.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清点、补偿。
二、林木补偿标准
(一)松类、木麻黄、相思树中成林每亩补偿单价4000 元。
(二)松类、木麻黄、相思树苗木补偿标准:容器(小袋)苗每株0.7元;容器(中袋)苗每株2.6元;容器(大袋)苗每株5元。
绿化类树苗补偿标准(单位:元)
序号
品种
规格
单位
价格
移植费
1
高山榕
Φ≤2
株
10
5
2
高山榕
2<Φ≤11
株
15-130
5-10
3
高山榕
Φ>11
株
450
100
4
大叶榕
Φ≤2
株
5
3
5
大叶榕
2<Φ≤11
株
10-100
3-20
6
大叶榕
Φ>11
株
420
150
7
天竺桂
Φ20
冠幅>100
株
700
200
8
垂枝榕
H100-150×40-70
株
30-120
5-30
9
羊蹄甲
8<Φ≤15
冠幅>80
株
85-300
10-50
10
洋紫荆
3<Ф≤10
株
15-150
5-20
11
麻楝
3<Ф≤15
株
15-350
5-50
12
樟树
2<Ф≤12
株
10-360
3-20
13
白兰
2<Ф≤15
株
15-300
5-100
14
黄花槐
3<Ф≤20
株
15-300
5-150
15
广玉兰
2<Ф≤15
株
15-500
3-150
16
柳树
2<Ф≤15
株
20-260
5-100
17
垂柳
3<Ф≤4
株
30
5
18
大叶相思
2<Ф≤15
株
25-300
5-150
19
榕树
2<Ф≤25
株
35-800
10-300
20
红千层
4<Ф≤20
冠幅>80
株
150-400
10-150
21
木棉(树冠层次完整,保顶梢)
6<Ф≤15
冠幅>100
株
45-450
5-50
22
刺桐
3<Ф≤10
株
10-120
3-50
23
重阳木
5<Ф≤15
冠幅>80
株
55-150
5-30
24
红叶李
Ф3-8
冠幅>60
株
20-80
3-5
25
碧桃
3<Ф≤10
冠幅>60
株
32-60
5-10
26
桃花心木
3<Ф≤15
冠幅>30
株
35-150
5-50
27
大花紫薇
2<Ф≤15
株
35-350
5-30
28
南洋杉
H100-450
株
40-300
10-120
29
龙柏
H101-200×130-240
株
28-80
5-30
30
桧柏
H101-200×150-300
株
30-80
10-30
31
象脚丝兰
H80-250
株
35-120
5-30
32
假槟榔
(脱干高)
H50-120
株
35-150
3-10
33
丛生鱼尾葵(自然高)
H201-400
丛
50-150
10-30
34
皇后葵(头径)
头径14-30
H250-500
株
80-200
5-30
35
蒲葵(脱干高)
H41-200
株
63-300
5-20
36
散尾葵(自然高)
H121-280
丛
25-150
3-10
37
美丽针葵
(自然高)
H41-120
株
30-80
5-10
38
中大叶棕竹
H60以下
株
1.5-4
0.5
39
加拿利海枣
头径8-40
株
15-300
3-10
40
华棕树
(自然高)
头径14-200
株
36-200
5-20
41
董棕(自然高)
H121-300
株
225-555
20-50
42
大王椰子
(头径)
Ф8-50
株
20-400
5-100
43
山药槟榔
H101-300
株
55-150
3-5
44
青皮竹
H101-200
3支/从
丛
15-20
2
45
棕竹
H101-250
丛
15-40
2
46
佛肚竹
H151-250
3支/从
丛
55-200
3
47
黄金竹
H150-200
支/从
丛
42
2
48
榕树球
80-100×80-120
株
25-100
3-5
49
九里香球
80×80及以上
株
30
3
50
海桐球
80×80及以上
株
50
5
51
米兰球
80×80及以上
株
40
5
52
含笑球
80×80
株
40
5
53
三角梅球
80×80及以上
株
35
5
54
黄金叶球
80×80及以上
株
40
5
55
红绒球
60×50及以上
株
30
5
56
金桂
6<Ф≤7
冠幅>120
株
150
50
57
茶花
H20-600×40-200
冠幅>30mm
株
5-180
5-30
58
毛杜娟
30-60×25-40
株
3
0.2
59
杜英
Ф5
株
10
5
60
杏花
H60
株
50
10
61
七彩扶桑(三分枝)
80×60
株
7.5
2
62
花石榴
H50-70
冠幅>50cm
株
10.5
2
63
迎春
H101-150
株
1.5
0.2
64
梅花
小型
株
3
0.2
65
梅花
大型
株
10
0.2
66
三角梅
35×45
株
4.5
0.2
67
青叶朱蕉
H60-80
支
3.3
0.2
68
七彩朱蕉
H40-50
支
2.3
0.2
69
红背桂
H40-50
冠幅>20
株
3
0.2
70
炮仗花
株
7.3
1
71
爬山虎
株
0.7
0.2
72
九里香
40×25
株
1.5
0.2
73
九里香
50×30
株
2.8
0.2
74
瓜子黄扬
30×25
株
1.5
0.2
75
瓜子黄扬
40×25
株
2.3
0.2
76
丝兰
H51-60
株
20
3
77
金边丝兰
H40-50
株
28
2
78
黄蝉
50×40
株
3
1
79
米兰
35×25
株
3.3
0.2
80
鸳鸯茉莉
50×40
株
6
0.2
81
花叶良姜
3-4支/丛
株
3.5
0.2
82
矮种紫薇
30×30
株
2.3
0.2
83
双夹槐
40×30
株
2.5
0.2
84
山丹
30×20
株
1.3
0.2
85
美人蕉
株
1.0
0.2
86
大花矮美人蕉
3支以上/丛
丛
2.3
0.2
87
花叶假连翘
15×15
袋
0.8
0.2
88
吊竹梅
10×10
袋
0.5
0.2
89
马樱丹
15×15
袋
0.3
0.2
90
花叶沿阶草
H10
袋
0.2
0.2
91
麦冬草
M2
12
2
92
红绿草
袋
0.2
0.1
93
雪里卡
袋
0.2
0.1
94
合果芋
袋
0.7
0.1
95
蟛口菊
Ф15
袋
0.15
0.1
96
福建茶
70×60以上
株
7
2
97
黄金榕
30×20
株
1.5
0.2
98
黄金榕
60×50(以上)
株
8-10
3
99
红桑
H25-30
冠幅>20
袋
0.9
0.2
100
红秀珠
H61-80
冠幅>60
株
3.0
0.2
101
夹竹桃
H101-150
冠幅>100
株
4.0
0.5
102
蚌花
袋
0.6
0.2
103
月季
供
2.0
0.2
104
六月雪
苗
株
0.2
0.2
105
遍地黄金
M2
13
0.5
106
发财树
盆
280
10
107
高羊矛
M2
3.4
0.5
108
银边草
丛
2
0.2
109
马尼拉草
M2
2.6
0.2
110
黄金万两
H80
盆
10
2
111
凤梨
H40
盆
20
2
112
一品红
盆
8
3
113
金桔
H100
盆
100
10
114
大红花
H20-100
株
5-50
5
115
幸福树
Ф1-10
株
10-300
20
116
红豆衫
H100-150
35-70
10
117
水衫
Ф1-10
5-80
10
118
菩提树
Ф1-10
20-120
5-10
119
罗汉树
H100-300
株
100-400
10-30
120
台湾樱花
H150
株
20
5
121
红枫
H20-200
株
5-35
3
122
铁树(盆栽)
盆径40-50cm
株
60
3
123
铁树(盆栽)
盆径50-60cm
株
80
3
124
铁树
H80以下
株
50
3
125
铁树
H81-100
株
100
6
126
铁树
H101-150
株
200
15
127
铁树
H151-200
株
300
30
128
铁树
H201-250
株
500
50
129
铁树(多头)
H100以下
株
300
10
130
铁树(多头)
H101-150
株
450
10
131
铁树(多头)
H151-200
株
600
20
132
铁树(多头)
201-250
株
1000
35
133
塔柏
H101-300
株
15-35
3
134
满天星
株
0.5
0.2
135
女贞
H51-200
株
5-10
3
136
日本茉莉
H50-200
株
10-40
3-5
137
香根草
丛距20×20
平方米
5
2
138
绿篱
高0.8M ×宽0.3
m
15-25
2
139
火棘
高1M以上
丛
3
1
三、 坟墓补偿标准
(一)丁瓮:600 元/只;
(二)土埋:800 元/具;
(三)大墓:2400 元/具;
(四)长筒大墓:3200 元/筒;
(五)空穴大墓:600 元/穴;
(六)坟墓搬迁补助1000 元/穴?筒?具?只,空穴不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