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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区关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1-03-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全方位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超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狠抓存量提质增效和增量做大做优,激发企业增产增效的发展热情及积极性,推动产业加快集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存量企业增产增效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限上批发、限上零售、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销售(营收)情况按拉动率排名,各行业拉动率前30名企业,给予企业稳增长奖励,即区级留成部分分段分税种奖励,用于支持企业产业及人才发展:
拉动率第1—5名,给予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80%奖励及印花税实缴金额的40%予以奖补。
拉动率第6—15名,给予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60%奖励。
拉动率第16—30名,给予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40%奖励。
拉动率=企业增量÷上年度区级总量×100%,上述区级留成增量以企业奖补年度前三年平均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核算。
(二)扶持企业扩产增税
1.对当年度区级留成税收增量排名全区前20的企业,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的50%奖励。
2.对当年度区级留成税收增幅排名前20的企业,且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20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的40%奖励。
(三)扶持企业引领效应
对上年度区级留成达300万元(含)以上的我区限上批发、限上零售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租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给予办公用房补助,单家企业租金补贴最长期限为三年(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200㎡):
1.对承租区属自有资产的商务楼宇(鳌峰广场、电商一期、二期、三期等)的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每50万元给予免租150平方米;
2.对承租我区商务楼宇的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每50万元给予租金补助150平方米,补助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8元。
以上政策适用于限上批发、限上零售、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二),(二)(三)就高不重复享受,税收政策(二)中第1、第2点不可重复享受
二、引进优质增量企业做优做强
(一)鼓励引进优质税源企业
1.对经报备认定的新引进我区企业(除房地产及金融业企业),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达1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三个年度的梯度补助,第一、二、三年分别按照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区街留成部分的70%,60%,50%予以奖励;当年引进次年达到缴纳税收区级留成10万元及以上标准的企业,从达到年度算起,给予两个年度的梯度的补助,分别按照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区街留成部分的60%,50%予以奖励。
2.对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本区的上市公司、个人转让公司限售流通股并在台江区证券机构进行减持交易的,及引进区域外一次性税源的,对纳税人和引进税源第三方采取“一企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二)支持培植新龙头骨干企业
对符合我区产业布局的新引进骨干领军企业,经区政府审定,围绕企业承诺的投入、产出目标,按照“一企一策”模式滚动支持新引进重点企业“扩投资、上项目”,给予不超过3年的办公场地租金补助支持。
1.承诺目标:
(1)税收方面:企业承诺入驻3年区级留成平均税收不低于200万。
(2)营收(销售)方面:迁入第一年需完成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月度新增企业目标且连续三年销售(营收)比增不低于20%。限额以上批发企业三年平均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限额以上零售企业三年平均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三年平均营收不低于3亿元。
2.扶持措施:针对企业量身定制“一企一策”,从定制当年度起连续3个纳税年度对企业进行考核。
(1)对承租区属自有资产的商务楼宇(鳌峰广场、电商一期、二期、三期等)的企业,年度考核达标的企业给予办公场地免租延期一年,最长不超过3年;如果第一年未达到考核要求,收取30%房租;第二年未达到序时进度,收取50%房租;第三年未完成承诺目标,要求企业按评估价补齐三年租金。免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免租面积不超过1000㎡)。
(2)对承租我区四星级以上楼宇的企业,按企业签订租赁合同面积,给予相应租金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年度考核达标的企业给予每月58元/㎡补贴,租金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三、引导扶持企业提档升级
(一)办公租金补贴
对出租方和承租方注册地均在台江区,承租我区非区属自有资产楼宇的企业,按租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以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达到以下条件的,享受不超过3年的房租补贴相应扶持(租金补助不叠加享受):
1.对于限额以上批发企业销售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限额以上零售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销售(营收)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每月每平方米缴纳增值税110元以上,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租金补贴。企业入驻时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入驻月份数测算。
2.当企业上缴税收及销售(营收)按上述标准每增加一倍,房租补贴按比例增加,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20元租金补贴。企业入驻时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入驻月份数测算。
(二)新增规模经营奖励
对于当年度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月度新增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给予稳增长配套一次性奖励:限额以上批发企业销售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限额以上零售企业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企业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企业新增一次性奖励,即在市区两级一次性补助5万元的基础上,由责任街道从公用经费中列支配套1万元,即共计新增奖励6万元。
四、培育推进企业上市发展
(一)优化上市培育环境
区金融办牵头,积极发挥我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公司等服务机构协同作用,搭建政府引导、市场专业机构参与的上市工作综合服务平台。动态筛选一批符合产业定位、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建立上市企业培育清单。积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帮助协调化解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必要时通过“一企一议”的方式,为企业改制、投融资对接、上市挂牌、并购重组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由各税务分局领导“一对一”挂钩,对企业税务申报予以全程指导,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加大上市政策扶持
1.企业在主板市场、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后,除及时兑现《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2010〕9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4〕195号)《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涉及的企业完成在福建证监局辅导报备并进入辅导、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在境内外挂牌上市等改制上市过程中的区级奖励配套资金外,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2.上市企业上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按年度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50%奖励给企业。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企业享受本项奖励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当年(最长不超过3年)。
3.挂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当年起,以上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按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5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4.对由我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公司等服务机构介绍,新迁入并经区金融办报备的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给予服务机构企业上市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的10%予以奖励。
五、支持企业引进人才
(一)企业纳才扶持
台江区内企业经我区申报入选国家级引进专家、“万人计划”的对象,给予50万元奖励。入选福建省“百人计划”的对象,给予团队奖励30万元,给予海外人才奖励25万元,给予国内人才奖励15万元。
(二)人才引荐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业或个人引荐高层次人才来台江区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国家、省级高层次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5万元、3万元奖励。
(三)安居乐业工程
我区将推出租赁型人才公寓房源,以短期租赁的形式对接给有需求的高层次人才,同时给予租金30%的补助。
六、突出重点产业专项扶持
对高端专业服务、科技创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符合台江区重点发展方向的现代服务业产业,对数字经济、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等重点扶持领域,制定出台单个产业(领域)发展举措,参照《台江区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台江区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台江区关于加快推进“三大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实施,与本措施冲突或重复的,以本措施为准。对带动性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大的重点项目,在台江区长期发展的,由所属街道提请“一企一议”,经批准,可单独制定奖励扶持方案。
七、附则
(一)本措施适用对象为注册、纳税、纳统均在台江区的非房地产及金融企业,采用一个自然年度的企业税收及销售(营收)数据,参照《台江区惠企政策兑现工作操作指引》执行兑现。
(二)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自最近一次领取奖励资金即日起五年内不得外迁,在上述期限内外迁企业需退回相关奖励资金。
(三)扶持奖励政策与省市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不一致的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现有企业已享受我区其他奖励政策的,可在原政策期限内继续享受至期满,或终止原政策并执行本规定政策,一经选择不再调整。
(四)单家企业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的区级留成。
(五)对特别重大企业和项目的,可采取“一企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奖励,参照《台江区关于完善“一企一议”工作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六)本措施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区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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