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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区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1-03-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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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强做大建筑业,切实提高建筑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共福州市委 市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2017〕5号)文件精神及根据台江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扶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培育骨干企业。对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本区且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不低于上年度水平的建筑业企业,按其承接非我区财政投资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数额给予分段奖励:
50(含)—300万元部分,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20%予以奖励;
300(含)—500万元部分,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25%予以奖励;
500(含)—1000万元部分,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35%予以奖励;
1000(含)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45%予以奖励。
(二)激励企业增产创收。对首度实现建筑业总产值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及以上的建筑企业,且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不低于上年水平,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三年按50%、30%、20%比例予以发放。
(三)鼓励企业提升资质。根据榕建筑〔2019〕160号文件精神,对注册地在本区的建安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的,分档予以奖励,晋升为总承包特级、总承包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和50万元。兑现的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纳税(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扶持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由市、区各承担50%。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域外市场。本区建安企业承接异地工程,回本区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经税务局确认,按其所缴纳的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与条款一不叠加享受)。
二、支持我区建筑业企业优先承接工程
(一)依法可以邀请招标的财政投资性工程,优先邀请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区的资质建筑企业。依法可以直接委托或采用竞争性谈判、咨询等方式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比选方式优先发包给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区的资质建筑业企业。
(二)在我区辖区范围内,根据规定可直接发包的房屋建筑和公建配套实施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街道负责,区建设局配合,向项目业主单位优先推荐我区优秀建筑企业。项目业主单位选择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区的建筑企业承建项目的,对总包单位按项目施工企业产生税额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与条款一不叠加享受),总包单位应优先选择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区的建筑企业或福州市区以外的外来建筑企业作为该项目相关专业分包单位。
(三)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区的总承包总部企业,建筑劳务、材料采购及机械设备租赁部分分包给我区企业的,按照分包给我区企业的合同缴纳的印花税区级留成部分40%,额外给予总承包企业奖励。
三、加大优质建筑企业招商力度
(一)对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新迁入且总部设在我区的总承包企业,予以分档奖励分三年兑现:
特级总承包企业给予迁入当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标准核定为总承包综合资质的企业);
一级总承包企业给予迁入当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标准核定为总承包甲级资质的企业);
二级总承包企业给予迁入当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标准核定为总承包乙级资质的企业)
如上资质标准,按住建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执行,过渡期内,新旧资质同时适用,到期后按新标准核定的资质对应享受奖补。
(二)对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新迁入我区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企业,给予迁入当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同时享受高端营利性服务业落地政策)
上述两条政策奖励金,从企业迁入年度算起,分三年按50%、30%、20%比例予以发放,以迁入企业所持的最高总承包资质等级的其中一项予以一次性奖励,其他承包资质不再额外享受奖补。
四、其它事项
(一)本措施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本区的建筑业企业。
(二)获奖企业自最近一次领取奖励资金即日起五年内不得外迁,在上述期限内外迁企业需退回相关奖励资金。
(三)扶持奖励政策与省市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不一致的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单家企业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的区级留成。
(四)对特别重大企业项目或特殊情况的,可提请研究或采取“一企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奖励,参照《台江区关于完善“一企一议”工作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五)本措施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并牵头参照《台江区惠企政策兑现工作操作指引》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