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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鼓励科技创新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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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政府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如下政策:
1.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属于规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农业类高企)给予补足至30万元奖励;属于规下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足至20万元奖励;规下高企在有效期内经统计部门认定为规上企业,奖励补足至30万元。
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中属于规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农业类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属于规下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经统计部门认定为规上企业,复审奖励补足至10万元。
2.对新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企业,落实省政府奖补办法,奖补金额由省、市、县按4:3:3比例分担。对重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对当年招商落地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参照首次认定政策执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年缴纳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以上的,按年50元/平方米(不超过企业实际租赁价格)给予房租补助,单个企业补助租赁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补助期不超过3年。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10万元。
5. 对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其当年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研发投入分段补助,奖励经费由省、市、县按3:3:4比例分担。
6.对市级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配套奖励3万元,最高补助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