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扶持龙头壮大产业”专项行动扶持措施
一、优化服务保障
1.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①工信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商务局成立促销队,并组织促销活动,主动对接“扶持龙头壮大产业”项目企业产品销售需求,帮助企业通过创新销售模式、行业内多企合作等形式,协调解决企业产品销售困难问题。〔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工信局、住建局、商务局、园区、镇(街)〕
②主动为“扶持龙头壮大产业”施工企业建立业务对接平台,推动“扶持龙头壮大产业”企业与在我市承揽业务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争取分包业务;国有建设单位可向其承建项目的中标单位推荐“扶持龙头壮大产业”施工企业,作为分包商参与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属国有建设单位、园区、镇(街)〕
③支持建筑业“扶持龙头壮大产业”企业承接本地项目,将建筑业“扶持龙头壮大产业”企业优先列入各县(市)区建设局“小规模工程”候选名册,推动建筑业“扶持龙头壮大产业”企业更多参与本地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园区、镇(街)〕
2.强化发展要素保障
①按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优先落实“扶持龙头壮大产业”农业主体生产设施、附属设施,执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制度,简化备案程序。落实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乡村发展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园区、镇(街)〕
②成立“扶持龙头壮大产业”施工企业物资保障组,建立调度机制,依法优先保障“扶持龙头壮大产业”施工企业的混凝土供应和渣土处置。〔责任单位:市发改局(重点办)、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园区、镇(街)〕
③“扶持龙头壮大产业”工业项目企业,在不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并仅用于贷款审批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幢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上注明“不得单独转让”和使用范围。企业承诺不因欠款等原因而被司法机关裁判执行转移不动产权证,如有违反,将纳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发改局(金融办)、园区、镇(街)〕
④“扶持龙头壮大产业”企业高层次人才符合《福清市高层次人才七条支持措施》规定的,经认定可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园区、镇(街)〕
⑤对列入“扶持龙头壮大产业”的施工企业,其结算审核时限自财政评审部门正式收件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针对“扶持龙头壮大产业”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市建设局在3个月内增列新型材料信息指导价,加快项目结算进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园区、镇(街)〕
3.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①加强产融精准有效对接,优先推荐“扶持龙头壮大产业”企业入驻《福清市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实时向在融金融机构推送融资需求。发挥福清市玉融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优先为“扶持龙头壮大产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债、上市等方式直接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园区、镇(街)〕
②鼓励在融金融机构针对我市“扶持龙头壮大产业”企业创新推出优惠的金融信贷产品,在年终金融考评总分中给予单列正向加分,每推出一项金融产品,加0.1分,封顶加0.2分。〔责任单位:市发改局(金融办)、人行、银保监组〕
③鼓励在融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扶持龙头壮大产业”企业信贷倾斜力度,有存量客户的在融金融机构,对我市龙头企业的信贷总规模较上一年度增加20%(含)以上、40%(含)以上、60%(含)以上,在年终金融考评总分中给予单列正向加分,分别为0.1分、0.2分、0.3分;没有存量客户的在融金融机构,对我市龙头企业的信贷总规模较上一年度新增1亿及以上、3亿及以上、5亿及以上,在年终金融考评总分中给予单列正向加分,分别为0.1分、0.2分、0.3分。〔责任单位:市发改局(金融办)、人行、银保监组〕
④发挥市技改基金撬动作用,落实财政贴息政策,加大对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园区、镇(街)〕
4.支持提升信用
重点对建筑业“扶持龙头壮大产业”企业提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进行指导,优先将建筑业“扶持龙头壮大产业”企业参编的工法推荐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工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园区、镇(街)〕
二、加大奖励力度
1.第一产业、工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扶持龙头壮大产业”企业,在福州市当年入库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地方留成部分增量靠前的(其中第一产业5家、工业10家、建筑业5家、第三产业10家),福州市对增量部分给予20%奖励;当年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增幅排名靠前的(其中第一产业5家、工业10家、建筑业5家、第三产业10家),福州市对增量部分给予50%奖励。上述两项奖励不可重复,企业可就高原则享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若上述奖励由福州市财政出资,则福清市按1:1进行配套奖励;若由我市出资,则不再进行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税务局、财政局,园区,镇(街)〕
2.第一产业、工业、建筑业“扶持龙头壮大产业”企业,在我市当年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增量靠前的6家和增幅靠前的6家,参照福州市奖励措施给予奖励(其中第一产业1家、工业3家、建筑业2家,有重叠的企业,不得重复获奖)。已享受福州市级奖励的企业,不重复享受福清市级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工信局、住建局、税务局、财政局,园区,镇(街)〕
3.对“扶持龙头壮大产业”服务业企业,其2020年度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均给予100%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园区,镇(街)〕
三、实施援企稳岗
1.优先将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扶持龙头壮大产业”企业纳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范围。对符合融政办〔2021〕5号条件的“扶持龙头壮大产业”企业,按人均3870元予以春节期间连续生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2.鼓励“扶持龙头壮大产业”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按取证人数给予企业每人500-6000元培训补贴,符合我市紧缺工种急需的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上浮3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增产增效
1.对列入“扶持龙头壮大产业”农林牧渔企业2021年全年产值达2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企业保底2万元奖励,同时,按其全年产值增量给予0.2万元/百万元的奖励;对于全年产值达3亿(含)—20亿的农产品加工业,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企业保底5万元奖励,同时按其全年产值增量给予2万元/千万元的奖励;对全年产值达20亿(含)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业,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企业保底20万元奖励,同时按全年产值增量给予2万元/千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2.对列入“扶持龙头壮大产业”的工业企业2021年度同比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企业保底按产值1(含)—5亿元、5(含)—10亿元、10(含)—15亿元、15(含)—50亿元、50(含)—100亿元,100(含)—200亿元、200亿元(含)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同比增长率在2%以上的,产值在50亿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年增量部份2万元/千万奖励;对同比增长率在3%(含)以上的,产值在15(含)—50亿之间的企业,给予企业年增量部份3万元/千万奖励;对同比增长率在5%(含)以上的,产值在5(含)—15亿之间的企业,给予企业年增量部份5万元/千万奖励。对同比增长率在6%(含)以上的,产值在1(含)—5亿之间的企业,给予企业年增量部份6万元/千万奖励。以上实现增长率在2%、3%、5%,6%以上对象的相对应区间产值企业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对列入“扶持龙头壮大产业”的并新投产工业重企业产值按1万元/千万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未列入“扶持龙头壮大产业”名单且2020年度产值在10亿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若2021年度产值达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3.对列入“扶持龙头壮大产业”我市建筑业企业2021年度同比增长超过5%的,给予企业保底按产值10(含)—20亿元、20
(含)—30亿元、30(含)—50亿元、50(含)—100亿元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同时,对于完成福州产值增速目标任务的建筑企业,再给予产值增量部分0.03%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
4.对列入“扶持龙头壮大产业”第三产业企业2021年销售额或营业额累计增速达25%以上(含25%)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列入福州市第三产业“扶持龙头壮大产业”行动的重点企业,2021年1-12月批发企业销售额同比每增加1亿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零售企业零售额同比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000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额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上述奖补政策就高不重复,楼宇企业可享受。〔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5.“扶持龙头壮大产业”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对2020年度研发经费(R&D)投入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以市统计局核定为准),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按照对应档次给予相应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①提高研发活动覆盖率
奖励企业标准
研发经费较上年度实现正增长3%以上
研发经费R&D(万元) |
100≤R&D<500 |
500≤R&D<1000 |
1000≤R&D<2000 |
2000≤R&D<3000 |
3000≤R&D<5000 |
5000≤R&D<10000 |
10000≤R&D<20000 |
R&D≥20000 |
实现增长 |
≥20% |
≥18% |
≥13% |
≥10% |
≥8% |
≥6% |
≥3% |
≥3% |
基础奖励 (万元) |
- |
0.5 |
1 |
2 |
3 |
5 |
10 |
15 |
增长奖励 |
0.3% |
0.3% |
0.3% |
0.3% |
0.3% |
0.25% |
0.25% |
0.25% |
新纳统或突破零
研发经费R&D(万元) |
100≤R&D<500 |
500≤R&D<1000 |
1000≤R&D<2000 |
2000≤R&D<3000 |
3000≤R&D<5000 |
5000≤R&D<10000 |
10000≤R&D<20000 |
R&D≥20000 |
投入奖励 (万元) |
- |
0.5 |
1 |
2 |
3 |
5 |
10 |
15 |
总量奖励 |
0.4% |
0.3% |
0.3% |
0.3% |
0.3% |
0.2% |
0.2% |
0.2% |
②鼓励开展技术交易
我市企事业单位(做为登记方)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科技部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实际技术合同成交额年累计在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0.5%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3%给予奖励,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③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出入库奖励标准给予配套,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对被列入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申报补助。对新迁入我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迁入两年内不得迁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
以上增产增效奖励政策按就高不重复且给予企业保底原则,由相应牵头单位负责最终解释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