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培育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融政综〔2021〕183号
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委、市政府“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的战略部署,发挥龙头引领带动作用,全方位推动我市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及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福州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着力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增值水平高、行业位次排名前、辐射带动作用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带动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为加快打造省会副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港湾城市,努力夯实龙头之柱、筑牢产业之基,在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中出经验、当标兵做出更大贡献。
二、培育对象
种养类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亿元(不含)以上,加工流通类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不含)以上,且“十四五”期间具有高成长潜力的特色农业龙头企业。
三、发展目标
(一)企业产能实现跃升。到2025年,力争年销售收入(产值)10亿元(不含)以上企业达到5家以上。
(二)企业质量实现提升。到2025年,力争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达5家以上,中国农业企业500强达5家以上,培育一批具有全国竞争力和行业话语权的企业。
四、重点任务
(一)提升龙头引领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挂钩服务,切实帮助企业突破发展瓶颈;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推动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引导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依托区域特色产业,围绕生产经营特点,因地制宜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作共赢。
(二)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支持企业通过以商招商方式,加强上下游合作,实现生产加工、冷链运输、仓储销售等各环节相链接。支持企业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农业康养等新产业、新业态,开展连锁经营、智能配送和电子商务等多样化营销。
(三)强化金融信贷服务。进一步扩大“政府基础风险金”规模;减轻企业贷款利息负担;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农业企业特点,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扩大农产品、水产品的担保物范围;加强对企业上市的辅导服务,支持企业到主板、科创板或赴境外上市,解决企业快速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
(四)强化发展要素保障。加强人才支持,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享受我市人才引进待遇。加强用地保障,试点农业用地新模式,优化农业生产区域布局,加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建设一批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加工专用原料生产基地。
(五)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开展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创新,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推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支持企业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合作,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打造发展新优势。
(六)加强品牌培育推广。鼓励企业发展技术含量高与附加值高、有市场潜力的名牌农产品;鼓励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定认证,支持企业申报驰名商标、质量奖和名牌农产品,鼓励创建区域品牌和地理标志。引导企业开展企业形象和品牌标识宣传活动,提高农产品市场知名度、美誉度;鼓励企业通过电商平台、专业展会等多渠道扩大品牌产品经营规模,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五、扶持政策
(一)加强领导挂钩服务。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成立属地工作专班,制定“一企一策”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可通过“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解决。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各相关镇(街)
(二)支持企业升格晋级。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的企业,福清市本级财政按照福州市级奖励标准,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首次入围中国农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福清本级财政按照福州市级奖励标准,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三)加强农业用地保障。对企业申请的设施农业用地采用备案制,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论证同意后,办理备案手续;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新建、扩建项目用地需求。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各相关镇(街)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拓宽融资渠道。扩大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政府基础风险金”规模,对列入名单的单个企业贷款额度从1000万元提高到2000 万元,其中超过1000万元部分的贷款,用产权清晰、流转条件成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作为抵押。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行福清支行、邮储银行福清支行
2.支持开展仓单质押。鼓励企业开展农产品、水产品等仓单质押,按银行实际利息的50%给予补助,福州市级、福清本级财政各负担50%,单个企业福州市、福清市两级财政补助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行福清支行
(五)加大企业人才保障
1.农业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3万元(不含)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5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优质小学及公、民办幼儿园就读。
2.对年销售收入(产值)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5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3名、5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优质小学及公、民办幼儿园就读。
3.支持企业稳岗用工,帮助企业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为贫困务工人员就业提供稳岗补助;支持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力资源机构、老员工为企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企业“点对点”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4.支持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住建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镇(街)
(六)鼓励企业以商招商。对通过企业以商招商方式引进的市域外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达 2000 万元(含)以上的,福州市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1%给予龙头企业招商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福清本级财政按照福州市级奖励标准50%的比例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定期听取各部门工作进展,研究协调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责任分工。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对号入座,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及扶持政策转化为具体的项目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明确分工,抓好落实。
(三)强化督导考核。对企业上报的需市政府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对账销号制度,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效能办对各有关单位进行督导考核,对不作为、慢作为,推动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问责。
七、附则
(一)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我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
(二)获得企业以商招商奖金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奖金。
(三)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调整一次,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四)本方案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培育工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为加快培育一批百亿乃至千亿级工业龙头企业,发挥龙头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制定本方案及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福州工作系列指示要求,按照“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战略部署,聚焦“扶”和“引”两点共同发力,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区域影响力、产业带动力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的引领作用,为加快打造省会副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港湾城市,努力在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中出经验、当标兵进一步筑牢产业之基。
二、龙头企业标准
(一)超大型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集团);
(二)大型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集团);
(三)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力争培育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工业企业(集团)45家,其中年营业收入200亿元(含)以上企业(集团)2家,100亿(含)—200亿元(不含)企业(集团)13家,10亿(含)—100亿元(不含)企业(集团)30家。到2025年,力争培育中国企业500强1家,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和行业话语权的龙头企业。
四、重点任务
(一)推动龙头企业规模提升
1.鼓励龙头企业整合提升。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股权置换、股权转让、混改等形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资源整合有效利用,迅速提升企业规模。加强质量品牌建设,争创各类品牌荣誉,力争龙头企业入围中国企业500强。
2.鼓励龙头企业上市发债。加强对龙头企业上市辅导服务,支持龙头企业充分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推动企业做大做强,提升规模效应和企业知名度。
(二)推动龙头企业创新发展
1.打造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产业创新平台。鼓励龙头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年度R&D投入强度达3.5%以上。支持龙头企业牵头搭建行业性创新研发平台,探索组建联合实验室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技术协同攻关,突破“卡脖子”专利技术,强化行业基础性、关键性技术研发共享。
2.构建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产学研用体系。加强产学研用合作,推动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校联办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中试基地,实现科技研发成果产业化,打造产学研用一体化创新高地。
(三)推动龙头企业转型升级
1.推动龙头企业数字化改造。鼓励龙头企业对采购、生产、销售、仓储、物流等各个环节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打造智能制造样板工厂、样板车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2.推动龙头企业平台化发展。鼓励龙头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电子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及物流服务平台、第三方综合服务平台;支持龙头企业搭建产业链公共服务云平台,实现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数据、信息、资源汇聚,将龙头企业打造成为引领带动行业发展的“航空母舰”。
(四)推动龙头企业跨界融合
1.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发展。鼓励龙头企业按照“总部+基地”模式,建设海外、域外生产基地、原料供应基地、分销中心、研发中心,推动企业跨区域发展。
2.支持龙头企业跨行业融合。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推动龙头企业开展设计、定制、检验检测认证等多元业务,提供一体化的系统解决方案,开展总集成、总承包服务,实现以主业为核心的跨行业融合发展。
(五)推动龙头企业链式发展
1.促进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推动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创新新模式、开发新业态,补齐发展短板,打通内循环,提升价值链水平,打造一企一链、一企一园产业生态。
2.促进龙头企业产业链招商。支持龙头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标准厂房,开展产业链以商招商。推行“龙头企业开单、政企联动招商”模式,实施一企一策、靶向发力、精准招商,引进一批产业链填平补齐的大项目、好项目。
五、扶持政策
(一)领导挂钩服务。对列入培育名单的龙头企业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重大问题,龙头企业可通过“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解决。
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局、工信局,各镇(街)
(二)培育龙头品牌。对入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上报福州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作为良好信用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各镇(街)
(三)推动自主创新。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等创新政策,激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2%、4%、5%进行研发费用分段补助。给予龙头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6%补助。对年产值在5000万元(含)以上、税收1000万元(含)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福州市再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局、财政局,各镇(街)
(四)强化成长激励。对年产值达10亿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产值分别增长15%(含)—30%(不含)、30%(含)—45%(不含)、45%(含)以上的龙头企业,按照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5%、30%、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镇(街)
(五)加大引才扶持。
1.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3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5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优质小学及公、民办幼儿园就读。
2.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含)、300亿元(含)、1000亿元(含)的龙头企业,5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3名、5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优质小学及公、民办幼儿园就读。
3.支持龙头企业稳岗用工,帮助龙头企业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支持龙头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力资源机构、老员工为龙头企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龙头企业“点对点”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4.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协助龙头企业开展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住建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镇(街)
5.优先要素保障。用电方面,支持龙头企业自建变电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两节”用电资金补助。用能方面,“十四五”能耗指标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项目;推动龙头企业大项目争取获得国家能耗指标单列。用气方面,降低龙头企业用气成本,享受用气大型企业配气价格优惠政策。用地方面,保障龙头企业项目总部用地需求,在福清市无自有总部用地,确有用地需求,且税收达到一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总部用地;鼓励龙头企业兼并重组收购园区中小企业,对低效工业用地进行集中改造。环保方面,“十四五”政府储备环保排污指标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项目。
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信局、住建局、福清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华润燃气公司,各镇(街)
6.支持开拓市场。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产品优先列入《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由市财政投入的建设项目、市属国有企业所属项目对目录中企业的名优产品可依法依规应用尽用。主动对接龙头企业产品销售需求,帮助企业通过创新销售模式、行业内多企合作等形式,协调解决企业产品销售困难问题。
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工信局、住建局、财政局、各镇(街)
7.鼓励以商招商。对通过龙头企业以商招商方式引进的市域外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上报福州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对龙头企业招商主要负责人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工信局、财政局,各镇(街)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市工信局、发改局、人社局、住建局、财政局、教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务局、效能办、福清生态环境局、福清市税务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定期听取工作进展,部署重点工作,研究协调龙头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项扶持政策责任单位要主动对号入座,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扶持政策转化为具体的项目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分工,划定办理时限,高效长效推进。
(三)强化督促考核。对龙头企业上报的需福州市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对账销号制度,由市工信局会同市效能办对各有关单位进行督促考核,对不作为、慢作为,推动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问责。
七、附则
(一)本方案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有效期五年,由市工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二)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各龙头企业当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市、县两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工信局联合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落实。对获得我市工业龙头企业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金。
(三)计算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等数据时,包含其对外投资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其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
(四)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更新调整一次,经福州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附件:福清市十四五龙头企业计划名单
福清市“十四五”龙头企业计划名单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2020年规上产值(万元) |
培育200亿以上龙头企业2家 |
||
1 |
福建捷联电子有限公司 |
2106144 |
2 |
福州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1236354.77 |
培育100—200亿企业13家 |
||
1 |
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
1015735.74 |
2 |
捷星显示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
755829.84 |
3 |
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 |
545891 |
4 |
福州旭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531587.3 |
5 |
福建中景石化有限公司 |
513786.6 |
6 |
福建天辰耀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
301620.7 |
7 |
福建经纬新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294963.33 |
8 |
福建省万达汽车玻璃工业有限公司 |
293115.67 |
9 |
万华化学(福建)有限公司 |
40405.1 |
10 |
福建友谊胶粘带集团有限公司 |
202679.9 |
11 |
福建金风科技有限公司 |
180000 |
12 |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33403.7 |
13 |
中铝瑞闽(福建)新材料有限公司 |
125139.5 |
培育10—100亿龙头企业30家 |
||
1 |
福建长德蛋白科技有限公司 |
286605.6 |
2 |
福建御冠食品有限公司 |
131787.76 |
3 |
福建奋安铝业有限公司 |
255441.8 |
4 |
福州中民新能源有限公司 |
242892.9 |
5 |
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 |
222385.9 |
6 |
福建康宏股份有限公司 |
221206.9 |
7 |
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177190.8 |
8 |
福州集佳油脂有限公司 |
165447.6 |
9 |
福建中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163557.44 |
10 |
福建恒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
159717.6 |
11 |
福建明旺食品有限公司 |
154842.8 |
12 |
骏洋(福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
149645.3 |
13 |
胜田(福清)食品有限公司 |
147130.7 |
14 |
福建兰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145135.8 |
15 |
福建友和胶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142046.7 |
16 |
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 |
139348.16 |
17 |
福清华信食品有限公司 |
138442.5 |
18 |
福清市华盛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
126682.9 |
19 |
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 |
122569.2 |
20 |
福州科瑞特纸品有限公司 |
119016 |
21 |
易佰特(福建)电子有限公司 |
118356 |
22 |
福清市谊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
115000.3 |
23 |
福清龙威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
114236.8 |
24 |
福建福强精密印制线路板有限公司 |
113619 |
25 |
福清宏益食品有限公司 |
112080.2 |
26 |
福建福融新材料有限公司 |
102101 |
27 |
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2769.1 |
28 |
爹地宝贝股份有限公司 |
98303.24 |
29 |
明达工业(福建)有限公司 |
96861.5 |
30 |
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 |
96000.1 |
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按照福州市委、市政府“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的战略部署,为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发挥吸磁效应、扩大产业集群、强化产业支撑体系,促进我市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0〕2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及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超越的意见,按照“抓龙头、兴产业、强经济”的战略部署,坚持创新驱动、深化改革、转型升级、履约守信的引导方向,着力培育与壮大本地龙头企业,提升龙头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形成以主业突出、综合能力强、增长速度快、引领带动作用大的龙头企业为支撑的建筑业产业结构,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促进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五十亿企业数量翻倍,打造百亿企业。到2025年,年度产值超五十亿元的建筑业企业达到6家以上,年度产值百亿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实现零的突破。
(二)信用排名靠前。到2025年,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信用排名前50名的施工企业中福清市本地建筑业企业占3家以上。
(三)高资质企业持续增加。到2025年,实现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零的突破、新增5家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进一步壮大我市高资质建筑施工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鼓励整合提升。鼓励建筑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混改等方式组建年产值“百亿”级的大型企业集团,增强企业综合服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形成“龙头”企业效应,引领我市建筑业企业组团发展。
(二)扶持开拓业务。依托本地项目优势,创建龙头企业、央企、大型国有企业的交流互动平台,推动强强联合,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积极推动本地龙头企业与市外央企、大型国有企业联合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标,提高龙头企业的本地市场参与度。
(三)倡导科技创新。加大对建筑产业科研投入的扶持力度,积极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建筑业企业设立技术中心。
(四)支持企业“走出去”。支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建立福清市建筑行业信息沟通平台,定期举办福清市建筑企业推荐会、座谈会,构建建筑企业与异地商会的联动平台,加强与在外发展的房地产、矿业、制造业企业对接合作,引导建筑业走出去发展。
(五)加大信贷支持。鼓励银企合作,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的试点工作。
四、建筑业龙头企业入选条件
(一)已入选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准龙头企业。
(二)被福州市人民政府、福清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建筑业企业。
五、扶持政策
(一)领导挂钩服务。对列入培育名单的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龙头企业的重大问题可通过“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解决。
牵头单位: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镇(街)
(二)保障用地需求。合理安排适量土地,在福清市无自有总部用地,确有用地需求,且上年度及近两年平均纳税总额达到相应额度的龙头企业,可以申请总部用地。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税务局
(三)推动自主创新。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等创新政策,激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2%、4%、5%进行研发费用分段补助。给予龙头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6%补助。对年产值在5000万元(含)以上、税收1000万元(含)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强化成长激励。对年度产值增速分别增长15%(含)-30%、30%(含)-45%、45%(含)以上的龙头企业,按照其增值税、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5%、30%、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牵头单位: 市财政局;责任单位:福清市税务局,各镇(街)
(五)保障企业人才
1.税收返还奖励。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3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数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5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优质小学及公、民办幼儿园就读。
2.住房教育保障。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0亿元(含)、100亿元(含)的龙头企业,5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2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酒店式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优质小学及公、民办幼儿园就读。
3.劳务用工保障。支持龙头企业稳岗用工,帮助龙头企业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对务工人员就业提供稳岗补助; 支持龙头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力资源机构、老员工为龙头企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龙头企业“点对点”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镇(街)
(六)鼓励以商招商。对通过龙头企业以商招商方式引进的市域外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对龙头企业招商主要负责人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 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各镇(街)
(七)实施合同贷款。建筑业龙头企业可以凭借承建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及应收账款凭证等材料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拓宽融资渠道,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属国有企业、各镇(街)
(八)扶持开拓市场
1.减少投标成本。建筑业龙头企业参与我市省、福州市重点工程投标的,可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提交投标担保。
2.列入邀请名单。对我市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邀请招标工程项目,在符合资格条件下,应优先邀请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
3.进行重点推荐。将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列入推荐名录,优先向央企及大型国有企业推介,联合参与工程建设,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推介成功的,可视为完成同等招商引资任务。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发改局、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各镇(街)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统计局、税务局、金融办、国资中心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建筑业龙头发展重大问题,深化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体制改革,解决重点建筑业企业发展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建筑业龙头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专项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宣讲解读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定期召开企业座谈,做好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及时完善、优化,确保政策惠企到位。
(三)做好服务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服务建设,坚决贯彻“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最大程度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七、附则
(一)市住建局分年度开展建筑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对上一年度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不得列入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
(二)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我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各龙头企业当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市、县两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奖补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承担。对获得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资金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三)本方案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住建局、财政局、人社局、发改局、税务局、金融办按职责负责解释。
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进培育一批百亿级龙头服务业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促进我市第三产业高质量发展超越,经研究,制定本方案及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福州工作系列指示要求,按照“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部署,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区域影响力、产业带动力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的引领作用,为加快打造省会副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港湾城市,努力在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中出经验、当标兵进一步筑牢产业之基。
二、发展目标
优化提升现代服务业,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以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服务业为重点,推进服务业数字化、网络化,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构建以服务经济为主体的现代服务业体系。
(一)企业数量实现突破。至2025年,力争列入全市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发展计划的企业超过15家,年营业收入可望达百亿元以上的企业超过5家。
(二)企业规模实现跃升。至2025年,力争培育年营业收100亿-300亿元企业5家。
(三)企业质量实现提升。至2025年,力争培育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1家。
三、重点任务
(一)着力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进一步优化现代服务业发展结构,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实施一批服务业重大项目,培育一批服务业行业领军企业,打造一批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一批夜色经济街区,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向价值链高端提升,构建产业竞争新优势,培育服务业发展新增长点,进一步增强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二)大力推动购销供应链体系建设。发挥优势产业规模优势,发动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对标厦门国贸、厦门象屿成立福清市属国有供应链管理和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公司,把国企融资功能优势与引进企业的专业技能优势融合起来,推进各行业龙头企业购销供应链体系建设,以点带面培育出模式先进、协同性强、辐射力广的购销供应链体系。
(三)积极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积极推动流通领域转型发展,鼓励业态模式创新,积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以平台经济产业园、互联网产业园、三创中心为载体,积极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市,大力发展跨境电商,积极培育“网红直播”等经济,推动企业实现经营业态多样化、线上线下一体化融合发展。
(四)培育龙头企业品牌竞争力。鼓励发挥行业协会和第三方中介机构作用,引导龙头企业建立和实施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品牌创新、管理和经营。鼓励龙头企业积极注册国内、国际商标,打造品牌形象,开展国际品牌合作。
(五)推动龙头企业招商。强化园区、部门、镇(街)联动,推行“龙头企业开单、政企联手招商”等招商方式,发挥商协会、各地招商小分队、异地商会作用,重点引进一批服务业大项目、好项目。完善重点项目挂钩联系服务制度,对龙头企业项目加强跟踪服务,建立台账、靠前调度,及时协调项目推进中的堵点难点,确保项目按序时进度加快建设。
四.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一)批发业:2019年(或2020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含)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批发业企业。
(二)零售业:2019年(或2020年)营业收入达3亿元(含)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零售业企业。
(三)住宿餐饮业:2019年(或2020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住宿餐饮业企业。
(四)物流业企业:2019年(或2020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含)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物流业企业。
(五)其他服务业:2019年(或2020年)营业收入达5亿元(含)以上;以及年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20%(含)以上的高成长性的其他服务业企业。
五、扶持政策
(一)稳定发展扶持。对认定为福州市级平台企业的服务业企业,享受《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四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9〕145号)相应政策的时限可延续至2025年,其享受增量税费返还以2020年为基数。企业需承诺在我市持续经营5年(含)以上。已享受福清市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平台经济类企业,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镇(街)
(二)培育龙头品牌。对入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积极向福州市推荐,由福州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作为优良信用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直相关部门
(三)强化成长激励。对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营收分别增长15%(含)—25%(不含)、25%(含)—35%(不含)、35%(含)—45%(不含)及45%(含)以上的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不含楼宇企业),按照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5%、25%、35%、45%予以分档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持续扩大经营。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镇(街)
(四)土地要素供给。
1.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改建、扩建、新建等前提下,允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兴办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我省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
2.对涉及民生保障领域的龙头企业为持续、稳定经营需要续租我市国有、集体房产的,由产权单位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允许采取协议租赁等方式续租,租金按市场价确定。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市直相关部门,各镇(街)
(五)鼓励以商招商、专业招商。对通过以商招商、专业招商等方式引进市域外重点企业招商项目的,将视项目落地数量、质量和实际贡献情况,对龙头企业或专业机构招商集体或负责人给予招商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标准和细则将待福州市实施细则出台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其中,对招商资源丰富、贡献特别突出的龙头企业或专业机构负责人予以表彰,并向福州市推荐参评“招商大使”荣誉。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镇(街)
(六)支持招贤引才。
1.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年所得税纳税额3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5年;经商务部门认定并出具书面证明的龙头企业,由教育部门安排5年内不超过5名高管子女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优质学校学位。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镇(街)
2.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含)、200亿元(含)、300亿元(含)的龙头企业,5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2名、3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
3.支持龙头企业稳岗用工,帮助龙头企业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支持龙头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力资源机构、老员工为龙头企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龙头企业“点对点”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商务局,各镇(街)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市商务局、发改局(含科技局)、市人社局、住建局、财政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定期听取工作进展,部署重点工作,研究协调龙头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
(二)强化服务帮扶。对列入培育名单的服务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建立市领导挂钩服务帮扶机制,市商务局、属地镇(街)成立工作专班,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重大问题可由企业挂钩市领导直报市主要领导“一企一议”平台协调解决。
(三)强化督促考核。对服务业龙头企业上报的需市直相关部门、镇(街)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对账销号制度,由市商务局会同市效能办对各有关单位进行督促考核,对不作为、慢作为,推动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问责。
七、附则
(一)本方案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商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包含其对外投资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其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半年更新调整一次,并将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推荐上报福州市政府,经福州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