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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总则
1.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推动海沧区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和《厦门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对《海沧区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厦海科协联【2019】3号)进行修改完善、制定本办法。
 2.科普教育基地是依托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它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是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和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3.科普教育基地应逐级认定并命名,海沧区辖区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由中共海沧区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区委宣传部”)、海沧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和海沧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联合审核认定命名。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区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由区科协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
 二、申报
 4.申报对象。下列单位可申报科普教育基地:
 (1)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
 (2)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
 (3)各类动物、植物观赏园区;
 (4)科研机构、院校;
 (5)科技型企业;
 (6)工业、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示范场;
 (7)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5.申报条件。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2)所从事的业务有主题明确的科普内容,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技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
 (3)能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新时代海沧精神,在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建设等方面起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
 (4)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有分管领导和具体的人员负责;
 (5)科普经费列入单位相关预算,确保正常科普活动的开展;
 (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科普展示厅或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
 (7)配备有2名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并有计划地对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在“志愿厦门”(xm.fjvs.org)注册科普志愿服务队伍,注册人数不少于3名。
 (8)愿意接受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区科协的业务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
 (9)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10)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以自愿为原则,符合建设条件并满足开放运行标准,且实际开展科普活动满6个月(含)以上的,可以申报。
 6.申报单位须提交《海沧区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申报受理部门为区科协(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行政中心,邮编361026,联系电话6589373)。
 三、认定
 7.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
 8.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区科协组织相关人员组成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9.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10.经考核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由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区科协联合颁发“海沧区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认定有效期为3年。
 四、任务
 11.科普教育基地要根据自身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策划、组织科普活动,宣传普及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
 12.博物馆类科普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50天;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50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长期开放。对学生参观团体实行免费或优惠政策。
 13.科普教育基地应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每年至少组织1-2次有一定影响的科普活动。
 14.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全国、全市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活动中,组织开展或参加当地的科普活动。
 15.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对科普工作的研究和总结, 积极开展科普社会服务功能的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不断探索科普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16.科普教育基地应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科普工作。
 17.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与当地社区、学校、机关、事业、企业、科技团体等组织的联系,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强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工作宣传,共同推进科普事业。
 五、管理服务
 18.科普教育基地接受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区科协的工作指导,积极反应和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以作汇总、宣传。
 19.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区科协多方组织开展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相关总结交流、宣传推介;并根据工作实际及自愿原则,择优向上一级相关部门推荐申报上一级科普教育基地直至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
 六、评估与撤销
 20.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分类指导、多方扶持的办法。期满后由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区科协针对基地开展的科普活动、科普工作成效和条件建设,采取评估检查的方法,综合评估科普基地的科普服务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效益,并以此作为基地继续命名、等级评定的标准,根据评估情况给予“合格”、“不合格”评价。评估“合格”者可获得下一轮“海沧区科普教育基地”资格。
 为减少不必要的影响和工作,涉及市级及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的评估工作,可与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科协的两年一度评估相结合,根据市级评估意见进行区级评估。
 21.在三年管理服务周期内接受评估检查时,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责令限期6个月整改(在区科协发出整改通知书之日起):
 (1)群众对展示展览条件、接待服务水平等意见较大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2)原有科普展项损坏严重且无法恢复,科普内容陈旧或科普设施老化,不能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
 (3)年开放时间无法保证,重大科普活动无法开放的;
 (4)市级评估“不合格”等其他需要整改的问题。
 22.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消“海沧区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1)无理由不参加评估工作的;或是评估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2)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3)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4)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5)对所属单位的党员干部和职工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6)管辖范围内组织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7)管辖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8)不接受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区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9)已不具备科普基地条件的。
 七、附则
 23.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