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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基金聚集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4-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沧区基金聚集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简称《发展办法》),促进我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发展办法》奖励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在本区注册设立、资金(托管)账户开立在本区银行、缴纳相关税收,并且在文件有效期内达到对应的奖励条件。
申请《发展办法》奖励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其管理企业在市域外但通过在本市设立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以管理企业与普通合伙人分离、双普通合伙人等模式将在本区落地管理实体并以在本区实体收取超额收益及50%以上(含)的管理费、且资金(托管)账户开立在本区银行并缴纳相关税收的,可纳入落户奖励、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范围。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报奖励时,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1.《厦门市海沧区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原件,附件1);2.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海沧的承诺书(原件,附件2)。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享受《发展办法》第四条的落户奖励时,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到位证明(如验资报告、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等)、银行托管协议。
从市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落户奖励的,按照其在本市新增的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计算奖励金额。
同一股权投资企业在《发展办法》有效期内增加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的,按照增资后的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计算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仅限货币形式。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享受《发展办法》第五条的规模奖励,管理资金规模应扣除财政出资部分后不低于1亿元,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到位证明(如验资报告、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等)、银行托管协议。
股权投资类企业自享受第四条落户奖励、第五条规模奖励的当年度起,存续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由于向投资者进行分配而进行减资的情况除外)。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发展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奖励时,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经海沧税务部门审核的税审报表;2.年度审计报告;3.银行回单、相关发票凭证。
申请第六条第(二)款奖励时,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或普通合伙人)资金到位证明(如验资报告、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等)、银行托管协议;2.股权投资协议(如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3.股权投资款划转证明;4.所投资企业在本市实际运营证明材料,如企业经营住所购置或租赁证明、员工医社保代缴凭证、纳税证明、年度审计报告等。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的本市实体企业须在本市注册并实际从事生产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缴纳相关税收,包括:1.直接投资本市现有企业;2.投资外地企业并迁移来本市;3.投资外地企业后,外地企业在本市新设子公司或者增资本市现有公司。
直接投资本市现有企业及投资外地企业迁移来本市的,投资规模统计口径为股权投资企业对该企业的股权投资业务资金规模之和,以实际到资情况核定。
投资外地企业在本市新设子公司或增资本市现有公司的,投资规模统计口径按照在本市新增实际到资和股权投资企业对该企业的实际出资占比折算。
股权投资类企业多次申请投资奖励的,对同一企业的投资额已享受投资奖励的部分,不再重复奖励。
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多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同一个标的企业的,可合并计算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发展办法》第七条的办公用房补助,应满足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双落地要求,且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补助面积合计不超过300㎡,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 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到位证明(如验资报告、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等)、银行托管协议;2.企业经营住所租赁证明,如租房合同、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3.企业出具的享受奖励期间自用办公用房不转租承诺函(原件,附件3)。
年度租金依据相关合同及对应的税务发票核定。
股权投资类企业将办公用房提供自身直接关联主体的(如所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不包括被投资企业),可视同自用办公用房。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发展办法》第八条的人才奖励时,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员的个人身份证明;2.企业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职证明(如劳动合同、社保扣缴证明等),在职证明应体现首次任现职时间;3.经本市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记录、综合所得年度申报表(如有);4.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证明;5.申请人员填写的人才奖励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4)。
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区股权投资类企业任职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可在其就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存续期内,对其每年度税前应发工资薪金按比例给予补助,最长连续补助五年。本条奖励与市级279号文第二项第(四)款个人所得税奖励,按奖励金额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兑现。
高级管理人员领取奖励资金时,须仍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在职人员。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发展办法》第九条的项目引荐奖励,若引进项目为本股权投资类企业已投及拟投实体企业,则本条奖励与第六条第(二)款经营奖励,按奖励金额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兑现。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直投类子公司、合伙企业可参照股权投资企业奖励标准,申请落户奖励、经营奖励、用房补助,应提交以下基础材料:1.《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原件,附件1);2.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批复成立(备案)文件或金融机构总部出具的机构设立证明;3.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书(原件,附件2);并参照本实施细则提交对应的专项材料。
申请奖励的金融机构直投类子公司、合伙企业可不受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均应在本市注册设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在计算地方级税收收入时,不包含企业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均按照所属期统计。
第十二条  对区级财政资金参股或认缴出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发展办法》有关扶持政策的,享受扶持政策时按如下方式扣除折算财政出资的部分:1.股权投资类企业扣除财政出资额后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仍应达到《发展办法》中各项扶持政策规定的奖励条件。2.计算落户奖励时,按扣除后的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计算奖励金额。3.计算经营投资奖励时,按照财政出资比例扣除折算对本市实体企业股权投资额及奖励金额。
所称财政出资额指经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批复同意出资的财政资金,或经区政府批准由国有企业代为出资的部分,但不包括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出资的部分。
对区级财政资金参股或认缴出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扶持政策,必须符合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有关扶持政策时间认定标准如下:1.企业应在《发展办法》文件有效期内达到相关扶持政策规定的奖励条件,并可按《发展办法》文件规定期限享受至优惠期结束。2.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才奖励扶持期限为其在本区任职期间。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申报奖励,应向区财政局(金融办)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式两份,可提供复印件,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骑缝加盖公章。申请企业应携带相关材料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
第十五条  违反《发展办法》的企业和个人,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以上奖励项目除落户奖励、规模奖励、项目引荐奖励外,其余奖励项目最长补助年限为五年。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问题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发展办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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