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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领军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厦海委人才〔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12-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类优秀人才在招商引资、产业升级、社会发展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激发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海沧区全面建设国际一流湾区,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优化人才评价认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沧区领军人才是指海沧区内在经营管理、科技创新、专业技能、教育教学、医疗卫生、社会民生、乡村振兴、文艺创作、产业服务等方面达到领先水平,并为海沧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在岗的各类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海沧区领军人才的选拔、管理,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原则,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评价标准,以对海沧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不受学历、职务、资历、身份限制。重点推荐、选拔在海沧区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中发挥突出作用、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中青年人才。由区委组织部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

第二章 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海沧区领军人才人选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四)在海沧区持续工作时间四年以上。
第五条  海沧区领军人才人选原则上需在近四年内具有下列成绩之一:
(一)在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从事经营管理或技术创新工作,有重大改革创新,并经市场检验,对推动技术创新和海沧区产业发展贡献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二)从事教育工作15年以上,师德师风表现优秀,在教育教学或办学管理方面取得较大成绩或做出较大贡献,教科研成果丰硕,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省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并完成结题且参加过正式出版的专著编写。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省级名校长、骨干校长称号且任期内学校获得较好成绩;2.获得教师教学技能大赛省级特等奖及以上奖项,且能发挥专业优势,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3.获得国家级表彰。
(三)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够熟练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医疗技术、临床实践和疾病防控达到厦门市先进水平,较好地发挥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作用,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厦门市同行公认的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医疗、卫生专家。
(四)在乡村振兴、文艺创作等专业领域才能突出、业绩显著,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学者。专业技能水平高,在工作岗位中具有高超技艺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技术能手。
(五)深度参与海沧区产业升级、民生事业发展、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推动海沧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海沧本土民营企业家。
(六)在推动海沧区重点产业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产业服务人才。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  海沧区领军人才通过以下程序选拔产生:
(一)人选推荐采取组织推荐、专家举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认定,走访考察后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三)区委组织部就建议人选名单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
(四)公示建议人选名单。
(五)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海沧区领军人才人选。
(六)公布海沧区领军人才名单。

第四章  义务与待遇
第七条  海沧区领军人才在管理期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研创新、经营管理能力。
(二)发扬务实、创新的科学精神,坚持产学研结合,努力实现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在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岗位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为海沧区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三)发挥领军人才的示范和带头作用,积极培养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后备人才,认真做好“传、帮、带”,努力建设青年人才队伍。
(四)积极参与海沧区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科研攻关和学术活动,主动为海沧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建议、意见,发挥参谋智囊作用,积极为海沧区人才工作献计献策。
第八条  海沧区领军人才在管理期内,享有以下礼遇:
(一)个人贡献奖励:按人才所在单位税前支付工资薪金10%的标准(不超过人才当年度个人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给予个人贡献奖励。由财政资金支付工资薪金的人才,不享受个人贡献奖励。
(二)健康服务:每人每年按最高3000元标准在海沧辖区内的三级综合医院享受医疗健康服务。
(三)生日慰问:每人每年按最高500元标准享受一次生日慰问。
(四)专项慰问:
1.每年元旦、春节期间,按每人最高2000元标准给予慰问。
2.罹患疾病的,按每人最高2000元标准给予慰问。如属重症或重大手术,按程序报批后可适当增加金额。
3.海沧区领军人才及家属遭遇重大变故的,按最高4000元标准给予慰问。
(五)子女入学:结合人才本人意愿,海沧区领军人才子女可在区级教育部门推荐的区内同类优质公办学校就读。子女入读公办学校不受管理期限制,每个子女最多享受一次。
(六)其他礼遇:设立人才礼遇专项经费,用于专题研修、外出研学、出行保障等礼遇服务支出。进一步整合政府、社会、市场资源,为人才提供多层次服务保障。


第五章  管  理

第九条  海沧区领军人才评选及礼遇工作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整体规划,区委组织部牵头抓总,负责做好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各有关部门作为海沧区领军人才的具体管理单位和部门,应积极主动为海沧区领军人才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帮助领军人才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掌握情况,听取人才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海沧区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以四年为一个管理周期。周期届满后,保留海沧区领军人才称号,不再享受相关礼遇。
第十一条  管理周期内,海沧区领军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称号和礼遇终止,不再列入管理范围:
(一)调离海沧区且不再为海沧区服务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有违法行为的;
(三)弄虚作假,谎报工作业绩或科研成果的;
(四)其它必须调整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首批海沧区领军人才管理期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经费:人才评选活动以及健康服务、生日慰问、专项慰问等相关礼遇所需经费从区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经费中列支;个人贡献奖励由区财政局审核,从区工信局相关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海沧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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